勞資爭議期間失業免驚!債務人家屬必知權益與自保指南
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當家庭成員(可能是您正為其債務擔憂的家人)在面臨勞資爭議時,又突然遭遇失業,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會有多麼沉重。特別是當家庭已背負債務壓力時,突如其來的失業無疑是雪上加霜。但請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勞工權益有著明確的保障,即使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也並非能隨意解僱員工。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這些關鍵的法律保障,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和家人度過難關。
一、 勞資爭議期間的「免死金牌」:雇主不得任意解僱
首先,您需要知道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當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後,雇主不能因為這起爭議事件而對勞工做出不利的行為,特別是「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解僱)。
這項規定來自於《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就像一張「免死金牌」,目的是保護勞工在爭議處理期間,不會因為提出爭議而遭到雇主的報復性解僱。如果雇主在調解期間,因為這起爭議事件而解僱您的家人,那麼這個解僱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所謂「調解期間」,通常是從勞工局收到完整的調解申請書開始,直到調解結果送達為止。
關鍵在於:「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起。法院會仔細審查雇主解僱的理由是否與勞資爭議有關。例如,如果家人是因為不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調職、不願配合業務調整,而導致公司以「曠職」或「不能勝任」為由解僱,這很可能就會被認定是「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解僱,進而判定解僱無效。
二、 公司「暫緩方案」是解僱嗎?您的權益在哪裡?
有時候,公司不會直接說「解僱」,而是提出一些「暫緩方案」,例如要求員工「暫時不用來上班,回家等候通知」,或者「公司週轉不靈,先停工一段時間」。這些模糊的說法,實質上可能就是一種變相的解僱。
如果公司提出的「暫緩方案」導致您的家人無法提供勞務,且沒有明確的復職日期,或者要求家人另尋工作,那麼在法律上,這很可能被認定為雇主已經終止了勞動契約。此時,雇主就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資遣費。
雇主合法解僱的條件: 雇主並非不能解僱員工,但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出的法定事由,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等。而且,雇主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在已經盡力採取各種措施(如調職、輔導)後,仍然無法改善情況,才能解僱員工。
薪資請求權: 如果雇主違法解僱,或者拒絕您的家人提供勞務(即使家人願意上班,公司卻不讓他們工作),這在法律上稱為「受領勞務遲延」。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解釋:這表示即使您的家人沒有去公司上班,仍然可以向公司請求被違法解僱期間的薪資。但要注意,如果家人在這段期間有找到其他工作賺錢,或者因為不用上班而省下了一些費用,這些部分可能需要從薪資中扣除。
三、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如何爭取權益?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小陳的「曠職」是爭議的結果,解僱無效!
小陳因為不滿公司不合理的調職,向勞工局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期間,公司卻以小陳沒有到新職位報到,構成「無故曠職」為由,發函將他解僱。小陳的家人非常擔心,覺得公司有憑有據,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小陳的「曠職」行為,是源於他與公司之間的調職爭議。既然公司是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因為該爭議事件(調職爭議導致的曠職)而解僱小陳,這就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小陳最終得以要求公司給付積欠的薪資,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解僱原因與正在進行的勞資爭議有關,即使公司看起來有「正當理由」(例如曠職),其解僱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小林的「曠職」與爭議無關,解僱合法!
小林因為公司高薪低報的問題,向勞工局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期間,小林卻因為個人事務,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請假,連續曠職了三天。公司隨後以小林「無故曠工三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將他解僱。小林的家人認為公司在調解期間解僱,一定違法。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勞資爭議正在調解,但小林未依規定請假而曠工的行為,與他提出的「高薪低報」勞資爭議沒有關聯。公司是依據小林獨立的違規行為(未請假曠職)來解僱,這個解僱理由本身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合法終止事由。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合法。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並非所有在調解期間的解僱都無效。如果雇主能證明解僱理由與勞資爭議完全無關,且理由本身合法,那麼解僱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這要求雇主必須有非常充分且獨立的證據。
四、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行動建議
當您的家人不幸遇到這種情況時,作為家屬,您可以提供重要的支持與協助:
- 提醒家人及時啟動爭議程序:一旦公司提出任何不利於勞工的「暫緩方案」或口頭解僱,應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要進入調解期間,勞工就受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保護。
- 協助蒐集並妥善保管證據:提醒家人保存所有與公司的溝通紀錄(訊息、郵件)、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包括「暫緩方案」或解僱通知)、出勤紀錄、薪資證明、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文件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關鍵。
- 提醒家人明確拒絕不合法解僱:如果公司在調解期間以與爭議相關的理由解僱,提醒家人應明確表示不接受,並主張解僱無效。避免簽署任何可能放棄權益的文件。
- 協助家人主張薪資請求權:如果公司違法解僱或拒絕家人提供勞務,提醒家人即使無法上班,仍可依《民法》第487條向公司請求被拒絕提供勞務期間的薪資。
- 了解資遣費權益:如果公司是合法解僱,或者家人因公司嚴重違法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自行終止契約,都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在同一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
五、 結論:知權利,不慌亂
面對勞資爭議和失業,特別是在債務壓力的背景下,確實令人心力交瘁。但請記住,法律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了解這些關鍵的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建議,能幫助您的家人在面對不公待遇時,更有底氣地爭取自己的權益。積極應對,妥善準備,是保護自己和家庭的最好方式。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和家人帶來一些幫助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家人被公司要求「暫時不用來上班」,但沒說解僱,該怎麼辦?
A: 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公司變相解僱。您應提醒家人立即向公司發函(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明確表示願意提供勞務,並要求公司說明是否終止勞動契約,以及復職日期。同時,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違法解僱或受領勞務遲延,以啟動法律保護程序。這段期間家人仍可依《民法》第487條請求薪資。
Q: 公司說我家人曠職所以解僱,但我們正在申請調解,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如果家人曠職的原因是與正在調解的勞資爭議事件有關(例如公司不合理調職導致家人無法上班),那麼公司在調解期間以此理由解僱,很可能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解僱會被認定無效。但如果家人曠職的理由與勞資爭議完全無關,且確實無正當理由,公司仍可能合法解僱。關鍵在於曠職事由是否「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起,建議收集所有相關證據。
Q: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家人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 如果公司違法解僱,家人可以要求: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主張解僱無效,要求恢復工作。 2. 積欠薪資:要求公司給付自被違法解僱之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依《民法》第487條,但需扣除另行工作所得或可得而未得之利益)。 3. 資遣費:若家人決定不回公司,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自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一個月平均工資。
Q: 我們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來保護自己?
A: 重要的證據包括: 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 與公司溝通的所有書面或電子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存證信函、公司發出的公文或通知(如調職令、解僱通知、暫緩方案說明)。 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書、調解紀錄。 任何能證明家人願意提供勞務,但公司拒絕的證據。 其他證明公司違法行為的相關資料。
Q: 家人被解僱後,可以馬上找新工作嗎?會影響權益嗎?
A: 家人被解僱後,可以也應該積極尋找新工作。這並不會影響其向原公司主張違法解僱的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來法院判決公司違法解僱並需給付積欠薪資時,家人在新工作所得的收入,可能會被從原公司應給付的薪資中扣除(《民法》第487條但書)。因此,建議保留新工作的薪資證明,以備未來計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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