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期間意外失業,我該怎麼辦?
身為正在與銀行或債權人協商的您,最擔心的莫過於收入中斷。如果好不容易進入債務協商階段,卻在此時遭遇公司裁員或意外失業,那種徬徨無助的心情,律點通完全能理解。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針對勞工在協商期間或被解僱時的權益,其實有許多保護機制。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在協商期間面臨失業時,該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保護自己,穩住生活。
1. 守護工作權:認識「定暫時狀態處分」
當您被公司無預警解僱,或懷疑公司解僱理由不合法時,除了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幫助您在訴訟期間維持收入,那就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只要符合特定條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公司在訴訟結果出來之前,暫時繼續僱用您並支付薪水。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白話來說,法院會考量兩個關鍵點:
- 您是否有勝訴的機會? 法院會初步判斷公司解僱您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例如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解僱事由,或者公司是否有違法解僱的情形(如職災期間解僱)。
- 公司繼續僱用您會不會有「重大困難」? 法院會評估公司規模、財務狀況等,判斷繼續支付您薪水並讓您回來工作,是否會對公司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通常,如果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或您的職位並非不可替代,法院較可能認為公司沒有「重大困難」。
這個處分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您在漫長的訴訟期間,不至於因為失去工作而陷入經濟困境,同時也能保有繼續工作的機會。
2. 協商期間的特別保護:雇主不能亂來!
如果您是因為公司大量解僱而進入協商程序,那麼您在協商期間,法律對您有更進一步的保障。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0條: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在公司預告解僱並進入協商期間後,公司是不能隨意將您調職或再次解僱的。這為您在關鍵的協商階段提供了額外的法律防護網,避免公司利用協商之名,行不法解僱之實。
3. 失業不慌!別忘了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是您在非自願離職後,維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只要您符合《就業保險法》的條件,就可以申請。
- 請領條件:您必須是「非自願離職」,且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並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包括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第13條但書(天災事變等)、第14條(勞工因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等規定離職的情形。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您自己主動辭職,且有正當理由,通常都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為您投保就業保險,或者有「高薪低報」的情形,導致您無法請領或少領失業給付,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公司是必須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失的。
4. 真實故事:面對失業,他們如何爭取權益?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保護勞工的權益。
阿明的故事:職災後被解僱,法院助他討回公道
阿明(化名)在一間科技公司工作多年,不幸在工作中發生職災,導致身體右側偏癱。然而,公司卻以他「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解僱。阿明覺得非常不公平,因為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公司是不能隨意解僱的。面對突如其來的失業,加上家裡還有罹癌的妻子需要照顧,阿明頓時陷入困境。
阿明決定不放棄,他向法院提告,要求確認他與公司的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同時也聲請了「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命令公司在他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他並支付薪水。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在職災醫療期間被解僱,公司的解僱行為確實有違法之虞,因此阿明有相當高的「勝訴之望」。
至於公司主張繼續僱用阿明會有「重大困難」,法院則發現這間科技公司的資本額高達2億多元,財務狀況良好,繼續支付阿明薪水並不會對公司造成不可承受的經濟負擔。更重要的是,法院考量到阿明因為職災導致身體不便,又必須負擔家庭生計,如果沒有這份工作,生活將會陷入急迫的困難。
最終,法院裁定支持阿明的聲請,命令公司在他訴訟期間,必須繼續僱用他並支付工資。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會嚴格審查公司解僱的合法性,也會充分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實際生活需求,不會單純以勞工是否有其他資產就拒絕給予保護。
5. 當您面臨失業,可以怎麼做?實用行動建議
- 立即蒐集證據: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例如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解僱通知書、職災證明、協商會議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依據。
- 檢視解僱合法性:仔細審視公司解僱您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果覺得不合理或不合法,務必尋求專業意見。
- 評估是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您的解僱有疑慮,且急需維持收入,可以考慮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的同時,聲請此項處分。
- 申請失業給付:確認自己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並儘速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這是您在過渡期的重要經濟支柱。
- 密切關注債務協商進度:失業會影響您的還款能力,務必主動聯繫與您協商的債權人或銀行,說明您的最新狀況,討論是否有調整還款計畫的可能性。
結論
在協商期間遭遇失業,確實是一個巨大的挑戰。然而,請您務必記住,您並非孤立無援。台灣的法律為勞工提供了多重保障,從「定暫時狀態處分」到「失業給付」,都是您在困境中可以運用的工具。了解並善用這些權利,積極採取行動,您將能更有力量地面對挑戰,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一個穩定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期間失業,我的債務會怎麼辦?
A: 如果您在協商期間失業,您的收入來源將受到影響,這可能會影響您原定的還款計畫。最重要的是,您應立即主動聯繫與您協商的銀行或債權人,說明您失業的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等)。您可以請求暫緩還款、調整還款金額或重新制定還款計畫。誠實溝通是關鍵,避免拖延導致債務惡化。
Q: 如何判斷我的解僱是不是「非自願離職」?
A: 判斷是否為「非自願離職」的重點在於,您是否因為雇主的原因(而非您個人意願)而失去工作。常見的非自願離職情況包括: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業務緊縮、虧損、業務性質變更、勞工無法勝任等)資遣您,或是您因雇主違法(如未依約給付工資、性騷擾等)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如果公司要求您自願離職或簽署合意終止契約,但實質上是資遣,您應特別留意並尋求協助,以確保能領取失業給付。
Q: 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有什麼好處?成功機率高嗎?
A: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最大好處是,它能讓您在與公司打官司的漫長期間,仍能繼續保有工作並領取薪水,維持基本生活,避免因訴訟期間沒有收入而陷入困境。這也能讓您在訴訟中更有底氣。成功機率取決於多重因素,包括您的解僱理由是否確實不合法(即您勝訴的機會高不高),以及公司繼續僱用您是否會造成「重大困難」。如果您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違法解僱,且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成功機率會相對較高。
Q: 如果雇主不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
A: 如果雇主拒絕發給您「非自願離職證明」,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請求調解委員協助向雇主取得證明。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並要求雇主發給證明。此外,您也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情況,他們可能會協助您聯繫雇主或提供其他替代證明方式。
Q: 我已經找到新工作了,還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嗎?
A: 如果您已經找到新工作並開始領取薪資,通常法院會認為您已無「急迫之危險」或「重大損害」的必要性,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理由可能會被削弱,成功機率會大幅降低。因為此處分旨在暫時維持您的生活和工作權,若您已有替代收入來源,其必要性就不再那麼強烈。不過,您仍可繼續進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本案訴訟,爭取應有的資遣費、賠償金等權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