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人揹負債務,全家人都跟著擔心,尤其當債務壓力沉重到難以負荷時,許多家庭會考慮與債權人協商,希望能達成「債務減免一次性清償」的協議。但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談判過程,債務人家屬往往感到迷茫與不安。律點通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債務減免協議的法律眉角,讓您在協助家人處理債務時,能更有方向、更安心。
什麼是「債務減免」?為什麼可以談?
當債務人確實面臨還款困難時,債權人有時也會考量到,與其什麼都拿不到,不如透過協商讓債務人償還一部分。這就是「債務減免」的基礎。這種透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在法律上通常稱為「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的基礎與定義
「和解契約」的成立,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則。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只要雙方對清償金額、方式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契約就成立了。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條文告訴我們,和解契約的精髓在於「互相讓步」。也就是說,債權人願意放棄部分債權,而債務人則承諾依新的條件清償,目的就是為了「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和解協議簽了就有效嗎?要注意什麼?
一旦和解契約有效成立,它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債務人家屬務必理解,這關係到如果未來家人再次無法履行協議時,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737條,和解契約成立後,會產生兩種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簡單來說,債權人拋棄的部分債權會消滅,而債務人則取得依新協議清償的權利。但和解契約又分為兩種性質,這兩種性質會影響到「如果債務人沒有照新約定還錢」時,債權人能怎麼辦:
- 「創設性」和解:您可以想像成,這份和解協議創造了一個「全新的債務」,完全取代了舊的債務。一旦成立,舊債務就完全消失了。如果債務人未依新約履行,債權人只能依這個「新債務」來追討,不能再回頭要求原本的舊債務。
- 「認定性」和解:這份和解協議只是對「舊債務」的內容進行確認或調整,並沒有完全取代舊債務。如果債務人未依新約履行,債權人仍可以回頭要求原本的舊債務,但必須受和解內容的限制。
實務上,法院會仔細探究雙方的「真意」來判斷和解屬於哪一種。因此,在簽署協議時,務必看清楚協議內容,是否明確寫明「舊債務完全消滅,以新債務取代」,或者只是「調整還款條件」。這對債務人家屬來說,是保護家人權益的關鍵。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這條文也提醒我們,和解契約一旦簽訂,原則上就非常穩定,不能隨便以「我當時搞錯了」為理由撤銷,除非有非常嚴格的例外情況。
萬一談好又還不出來怎麼辦?「違約金」合理嗎?
有時候,債務人雖然努力談成了減免協議,但可能因為突發狀況,又再次無法依約履行。這時,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就浮上檯面了。
違約金的酌減原則
許多債務減免協議會約定,如果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就必須支付一筆違約金。這筆違約金的金額有時會很高,讓債務人家屬感到壓力。但是,法律對此有特別的規定: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將其酌減到一個合理的金額。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很多因素,例如債權人實際的損失、債務人違約的情節、雙方的經濟狀況,甚至是債務人的特殊家庭情況等。所以,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債務人家屬仍有機會向法院主張酌減。
欠銀行錢,有特別的處理方式嗎?
如果家人積欠的是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債務,那麼在法律上會有一套特別的「前置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條文規定,如果債務人想透過法院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就必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聲請「調解」。這是法律鼓勵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先自行協商解決債務的機制。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法院的程序。
生活案例分享: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新協議取代舊債務,但沒還錢還是要負責
張先生家裡欠了一大筆錢,經過努力協商,終於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同意用較低的金額一次性償還,並簽下了一份新的和解協議。協議中明確寫道,這筆新的清償金額將「完全取代」原本的舊債務。張先生家人雖然鬆了一口氣,但後來因故未能依新協議的約定還款。債權人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張先生家人支付新協議中約定的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新的和解協議性質上屬於「債之更改」(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創設性」和解),它已經讓舊債務完全消滅了。所以,儘管張先生家人沒有依新協議還錢,債權人不能再回頭追討舊債務,但張先生家人仍必須按照「新協議」的約定,償還那個較低的金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協議一旦成立,其效力是穩固的,即使是減免後的金額,也必須努力履行。
案例二:和解契約的措辭,決定違約後的命運
另一個李太太的案例,她也和債權人達成了一份減免債務的和解協議。但這份協議的內容,並沒有像張先生的協議那樣,明確寫明「完全取代」舊債務,而是比較像是針對舊債務的還款條件進行調整。後來,李太太的家人也未能依約履行。這時,債權人想向法院追討「原本較高的舊債務」。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非常仔細地判斷這份和解契約究竟是「創設性」還是「認定性」。如果被認定為「創設性」,那債權人就只能追討減免後的金額;但如果被認定為「認定性」,債權人就有可能主張回復原本較高的債務金額。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協議中的「文字措辭」非常重要,它決定了當債務人再次違約時,債權人可以追討的範圍。因此,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或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
結語:理解協議,保護家人
面對債務問題,債務人家屬的焦慮與無助是可想而知的。透過這篇文章,律點通希望您能對債務減免的法律原則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任何債務減免協議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並仔細審閱所有條款,尤其是關於違約後的處理方式。理解和解契約的性質、違約金的酌減原則,以及金融機構債務的特殊程序,將能幫助您在協助家人處理債務問題時,做出更明智的判斷,保護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知道債務減免協議是「創設性」還是「認定性」?
A: 判斷協議性質的關鍵在於其文字措辭。如果協議明確寫明「舊債務完全消滅,以新債務取代」,或使用類似「債之更改」的用語,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創設性」。若協議只是針對舊債務的還款條件、期限等進行調整,但未明確表示舊債務消滅,則可能偏向「認定性」。為了確保權益,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若有疑慮應尋求專業意見。
Q: 如果已經簽了減免協議,但又還不出來,會怎麼樣?
A: 如果債務人未依減免協議履行,後果會依協議的性質而異。若協議是「創設性」的,債權人只能依減免後的金額追討,不能回復原債務。若協議是「認定性」的,債權人則可能主張回復原債務。此外,協議中若有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也可能請求違約金,但過高的違約金法院可酌減。
Q: 債權人要求很高的違約金,我們可以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252條,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會綜合考量債權人實際損害、債務人違約情節、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斷。因此,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高額違約金,仍有爭取酌減的空間。
Q: 欠很多家銀行錢,要怎麼開始談判?
A: 如果家人積欠的是金融機構的債務,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建議從這裡開始著手,積極與銀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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