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正在為沉重債務所苦的您,是否感到身心俱疲,不知所措?在台灣,當債務問題超出負荷時,法律其實提供了「債務更生」這條路,讓您有機會重新開始。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消債條例」)中的債務更生程序,從申請資格、前置協商、必要生活費用,到實際案例,幫助您一步步釐清,找到擺脫債務困境的曙光。
什麼是「債務更生」?給您重新開始的機會
債務更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無法清償債務的個人提供的一種法律程序,目的是透過法院審核,訂定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讓您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6年,最長8年)償還部分債務,其餘債務則可獲得免除,最終恢復正常生活。
誰可以聲請債務更生?
首先,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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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表示您已經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或者預期未來也將無法支付。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資產、工作能力和信用狀況。即使您名下有資產,但若這些資產難以變現,或者變現後仍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清償所有債務,也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此條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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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總額限制: 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必須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您可能就只能考慮聲請清算程序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踏出第一步:前置協商或調解是必經之路
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之前,法律規定您必須先進行一個「前置程序」。這表示您要先嘗試與債權銀行溝通,看能否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這就是所謂的「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如果協商或調解成功,原則上您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了。但人生總有意外,如果協商後您又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無法履行,法律也留了一條路給您。
「協商後又繳不出來,我還有機會嗎?」─ 關鍵的「不可歸責事由」
許多債務人會擔心,如果我之前已經跟銀行協商過,但後來又因為經濟狀況惡化而無法繼續繳款,是不是就沒有機會聲請更生了?答案是:您仍有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法院的認定是相對寬鬆的。它不要求您當初簽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困難。 也就是說,即使您在協商時可能沒有考慮周全,或者當時就已經預見未來可能會有些困難,但只要在您聲請更生時,確實因為非您個人故意所造成的原因,導致您難以履行協商方案,您仍然可以聲請更生。
生活化案例:小陳的故事
小陳原本月薪3萬元,背負300萬元的卡債。他曾與銀行協商,同意每月支付2萬5千元。起初他努力繳款,但繳了約一年多後,發現每月只剩下5千元生活費,根本不足以應付基本開銷(當時最低生活費約9,509元)。在這樣極度困難的情況下,小陳停止繳款,並聲請了債務更生。
法院考量後認為,雖然小陳當初簽下協商方案,但該方案導致他每月生活費嚴重不足,這構成「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且屬於不可歸責於他個人的因素。法院強調,即使當初協商時您可能沒有考慮周全,但只要現在確實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生活困難,仍有權利聲請更生。 像收入減少、生病、家庭變故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之事由」。
我的薪水要養家,法院會怎麼算?─ 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義務
法院在審核您的更生方案時,會考量您和您依法應扶養的家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等)的「必要生活費用」。這筆費用會先從您的收入中扣除,剩下的部分才是您用來清償債務的金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表示,您的必要生活費用會以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
配偶的收入會影響我的清償能力嗎?
生活化案例:王先生的困惑
王先生聲請債務更生,但他太太有穩定的收入。王先生擔心,太太的收入會不會被法院算進去,影響他更生方案的清償金額?
法院的看法是,夫妻之間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的義務。因此,法院在審核王先生的清償能力時,會考量他與太太雙方的經濟狀況(包括財產、收入、負債等),來判斷夫妻各自應分擔的比例。如果太太的經濟能力較好,她可能需要承擔較高的家庭開銷比例。這樣一來,王先生自己需要負擔的部分就會減少,進而影響他每月可拿來清償債務的金額。但請注意,法院不會直接要求王太太用她的收入來替王先生還債,除非王太太自己同意共同負擔。 法院只會評估王先生「個人」在合理分擔家庭開銷後,還剩下多少錢可以清償債務。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民法》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聲請債務更生,我該怎麼準備?
- 務必先完成前置協商或調解: 這是法定程序,未經此程序法院將會駁回您的更生聲請。
- 誠實揭露所有財產與收入: 詳細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和「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任何隱匿或不實的資訊都可能導致聲請失敗。
- 精確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依據《消債條例》規定,計算您和您依法應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費用。這將直接影響法院認定您的可清償金額。
- 準備證明文件: 如果您曾協商毀諾,請準備好證明您「不可歸責之事由」的文件,例如薪資證明、離職證明、醫療證明、家庭變故證明等。
- 確認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若超過,請考慮清算程序。
- 準備更生方案: 聲請獲准後,您需要提出一份具體的更生方案,說明您將如何清償債務。方案應盡力清償,並符合法院的審核標準。
結語
面對債務,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是為了幫助像您一樣的民眾,在人生低谷時,能有機會透過法律程序,重新站起來。請務必誠實面對自己的財務狀況,積極準備相關文件,並理解您的權益。這條路或許不容易,但只要您願意踏出第一步,就有機會迎向嶄新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名下還有一些資產,是否就不能聲請債務更生?
A: 不一定。法院在判斷您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會綜合考量您的資產、工作能力和信用狀況。即使您名下有資產,但如果這些資產難以變現(例如不容易出售的土地),或者即使變現後仍不足以在合理期限內清償所有債務,法院仍可能認定您符合聲請更生的條件。關鍵在於您的資產是否能實際且有效地解決您的債務困境。
Q: 我的配偶有穩定收入,這會影響我的債務更生申請嗎?
A: 會影響,但法院不會直接要求您的配偶替您還債。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的義務。法院在審核您的清償能力時,會考量您與配偶雙方的經濟能力,來判斷各自應分擔的家庭開銷比例。如果您的配偶經濟能力較好,她可能需要承擔較高的家庭支出比例,這樣您個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金額可能就會增加。但法院只會評估您個人在合理分擔家庭開銷後,還剩下多少錢可以清償債務,不會直接動用配偶的收入來還您的債務。
Q: 我之前已經跟銀行協商過,但因為收入減少導致無法繼續繳款,現在還能聲請更生嗎?
A: 可以。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即使您之前已與銀行協商成功,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您仍可聲請更生。這裡的「不可歸責之事由」範圍很廣,不限於不可預見的因素,例如失業、收入銳減、生病、家庭變故等,只要能提出證明,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因此,請務必整理好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
Q: 法院在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用」時,具體是怎麼算的?
A: 您的必要生活費用會根據您戶籍所在地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來計算。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會以當地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計算基準。例如,如果某地區的最低生活費是15,000元,那麼您的必要生活費用就會是15,000元 x 1.2倍 = 18,000元。如果您有依法應扶養的親屬(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他們的必要生活費用也會以相同方式計算,並依您應負擔的比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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