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必須了解「還款抵充順序」?
對許多正在打拼的中年朋友來說,債務壓力山大。當您每月或每期努力繳交還款金額時,最擔心的就是:我的錢到底被拿去還了利息,還是本金?
如果沒有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您辛苦還的錢,很可能都優先被銀行或債權人拿去抵充利息和費用,導致債務本金遲遲無法下降。因此,了解《民法》中「清償抵充順序」的規定,是您在債務清償過程中最重要的自保權利。
關鍵自保權利:你清償的錢,先還什麼?
當您繳交的金額不足以清償單筆債務的所有項目(費用、利息、本金)時,法律賦予您主動權,決定這筆錢的用途。
1. 債務人的「指定抵充權」
這是債務人最強大的武器,請務必善用!
《民法》第321條規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白話來說,當您還錢時,如果您有書面明確告知債權人:「我這筆錢要優先還本金」,債權人就必須依照您的指定來處理。如果沒有指定,或指定無效,才會進入法定的順序。
2. 法定的「費用、利息、原本」順序
如果您忘記指定,或是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法律就會自動適用以下順序:
《民法》第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法定順序:費用 → 利息 → 原本(本金)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債務人會感覺「還了錢,本金卻沒少」的原因——因為您的錢必須先將所有應付的費用和利息清償完畢,剩餘的款項才能開始抵充本金。因此,主動行使指定抵充權,優先清償本金,是加速擺脫債務的關鍵策略。
兩大陷阱解析:利息上限與違約金
在清償過程中,有兩個經常被忽略但影響重大的法律規定,您必須清楚掌握:
1. 約定利率的最高限制:週年百分之十六
台灣法律對於借貸利率設有上限,以保障借款人權益。
《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現行法規定的年利率上限是 16%。如果您的借貸契約約定的年利率超過16%,則超過的部分無效,債權人無權向您請求。因此,在進行抵充計算時,債權人只能先抵充「合法有效」的利息(即16%以內的利息),超過的部分則不需要支付。
2. 違約金的抵充順序:在原本之後
除了利息之外,許多契約還會約定「違約金」或「遲延利息」。
實務上明確認定,違約金的性質與利息不同。《民法》第323條僅規定了費用、利息、原本的順序,並未將違約金列入優先抵充項目。
法律實務原則: 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違約金的抵充順序,應在原本(本金)之後。
這對債務人非常有利!若您沒有指定抵充,款項將依「費用→利息→本金」順序抵充。但即便如此,債權人也不能將違約金優先於本金來清償。
實務案例:預扣利息的本金認定
許多民間借貸或高利貸業者,在撥款時會先預扣一筆利息或手續費。這會嚴重影響您的實際借款本金。
情境故事:
陳先生急需資金,向某公司借款100萬元,但對方現場只交付了90萬元現金,聲稱另外10萬元是第一個月的利息與手續費。
在法律上,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意思是:實際交付給您的金額,才是真正的借款本金。
因此,雖然契約寫著借款100萬元,但由於陳先生實際只拿到90萬元,法院會認定陳先生的實際本金只有90萬元。那預扣的10萬元呢?這10萬元因為未實際交付,不能計入本金,而是屬於預先支付的利息,必須納入年利率16%的計算範圍內,如果超過上限,超過的部分就無效。
重要提醒: 務必以您「實際拿到手」的金額,作為計算本金與利息的基礎。
律點通的實戰建議:掌握清償主導權
為了確保您還的每一分錢都能有效降低債務,請依循以下步驟操作:
1. 清償時「書面指定」優先抵充
當您進行任何還款時,務必行使您的指定抵充權。
- 若透過匯款: 在匯款單的備註欄位明確寫上:「本次款項優先抵充○○借款之本金。」
- 若現場繳款: 要求債權人出具收據,並在收據上載明:「本次清償款項,優先抵充本金。」
- 若有多筆債務: 務必指定該筆款項是針對哪一筆債務的本金。
2. 檢視您的利息是否超標
請仔細核對您的借貸合約,計算年利率是否超過16%。如果超過,請書面告知債權人,您只願意支付合法範圍內的利息。
3. 保留所有還款證據
所有匯款單、收據、對話紀錄(如Line或Email)都要妥善保存。這是未來發生債務爭議時,證明您已清償的重要依據。
結論:走出債務困境,從了解權利開始
債務清償是一場長期戰役,掌握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就能讓您在還款過程中佔據更有利的位置。請記住,在沒有指定的情況下,款項會先還利息,再還本金。因此,主動指定優先抵充本金,是您加速減輕債務負擔,重拾生活主導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還了很多期,但從來沒有指定過抵充順序,現在還來得及嗎?
A: 來得及。雖然過去的款項已經依照《民法》第323條的法定順序(先利息後本金)處理完畢,但從現在開始,您每一次還款都應行使指定抵充權(第321條),要求優先清償本金。這將確保您未來的還款能有效降低本金餘額。
Q: 如果債權人拒絕我在收據上註明『優先抵充本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債權人拒絕配合,您應採取更具法律效力的做法:使用銀行匯款或轉帳,並在匯款單的備註欄明確寫下抵充的指定內容(例如:『清償A借款,優先抵充本金』)。銀行匯款紀錄本身就是有效的書面證據,證明您已行使指定權。若對方仍堅持以法定順序抵充,您可保留證據,未來若進入訴訟,法院會採納您的指定證明。
Q: 我發現當初借款的年利率是25%,遠超過16%的上限,我該怎麼處理?
A: 根據《民法》第205條,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約定無效。您可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明您只承認16%的利息,超過部分的利息您無需支付。如果債權人已將您過去的還款抵充到超過16%的利息部分,您有權主張該抵充無效,要求將該筆款項重新計算並抵充原本(本金)。
Q: 如果契約中約定『違約金優先於本金抵充』,這項約定有效嗎?
A: 雖然《民法》第323條的法定順序可以透過契約變更,但實務上對於金融機構試圖將違約金優先於本金抵充的約定,仍可能產生爭議。建議您在清償時,仍應優先指定抵充本金。此外,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您可以依《民法》第252條,向法院請求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