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您是不是也曾被沉重的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特別是走到人生中場,家庭責任、工作壓力接踵而來,一旦財務亮起紅燈,更是讓人心力交瘁?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與徬徨。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幫助您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與家人找到一條重生的路。我們將聚焦於『債務更生』的申請資格、流程,以及最重要的——即使您曾協商失敗,仍有機會重啟的關鍵!
1. 我符不符合『債務更生』的申請資格?
首先,要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您必須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義的『消費者』身分,並且面臨實質的還款困難或預見將來無法還款。
誰是『消費者』?
根據『消債條例』第3條,『消費者』指的是:
- 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
- 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
這裡的『小規模營業』,指的是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所以,如果您是上班族、家庭主婦,或是經營小本生意的朋友,通常都會符合這個條件。
債務金額有限制嗎?
是的,如果您想聲請『更生』程序,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白話來說,就是那些沒有抵押品(例如房貸、車貸)的信用貸款、信用卡債務等,加起來不能超過這個數字。這個限制是根據『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的實務精神來判斷的。
2. 前置協商或調解:進入法院前的必經之路
在您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律規定您必須先走一道『前置程序』。這就像是先禮後兵,鼓勵您和債權銀行先試著溝通解決。根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簡單來說,如果您欠的是銀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錢,就必須先向欠款最多的那家銀行提出協商,或者向您住家附近的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功,您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3. 曾協商失敗(毀諾)?還有機會重啟!
很多朋友可能會問:『我以前跟銀行協商過,但後來真的繳不出來,毀諾了,現在是不是就沒辦法聲請更生了?』
別灰心!『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設有一個重要的但書: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之前的協商方案,還是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更生。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呢?法院的判斷會比較寬鬆,通常會考慮以下情況:
- 收入突然減少或不穩定:例如公司裁員、轉職不順、經營的小生意業績下滑等。
- 新增必要支出:像是自己或家人罹患重病,產生龐大醫療費用,或是需要扶養的親屬增加,導致生活開銷大增。
- 未納入協商的其他債務:協商時只處理了銀行債務,但還有其他民間借貸壓力,導致整體還款能力不足。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認定這些情況的:
案例故事一:小生意受挫,收入銳減
陳先生經營小本生意多年,前幾年因應大環境變化,與銀行協商了每月固定的還款金額。然而,隨著市場競爭加劇,他的生意業績一路下滑,收入變得極不穩定。雖然陳先生努力維持,但到了後來,連最基本的生活開銷都快要負擔不起,更別說每個月的協商款項了。最終,他無奈毀諾。當他向法院聲請更生時,法院考量他收入銳減,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認定這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同意他進入更生程序。這顯示,即使是個人事業經營不善導致的收入不穩,法院也會從寬認定。
案例故事二:被『隱形債務』壓垮的家庭
吳太太除了銀行的債務外,為了周轉,還向一些民間機構借貸。她與銀行進行了前置協商,以為可以鬆一口氣。然而,協商成立後,她才發現自己每個月必須支付給民間機構的款項,加上銀行協商的金額,遠遠超出她的收入負荷。在繳了幾期銀行款項後,她實在無力負擔,只好毀諾。法院在審理她的更生聲請時,考量她除了銀行債務外,還有其他未納入協商的沉重民間債務壓力,認定這導致她無法履行原協商,同樣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全面的債務評估非常重要。
4. 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義務:法院會幫您留一口飯
法院在審核您的更生方案時,會仔細考量您和您依法需要扶養的家人,每個月最基本的『必要生活費用』。這筆費用通常會以當地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
- 扶養對象:根據《民法》
第1114條,您需要扶養的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等。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例如戶籍謄本、受扶養人的所得與財產清單,讓法院確認扶養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法院會確保您在清償債務的同時,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尊嚴,不會讓您一無所有。
5.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 全面盤點債務與資產:列出所有債權人、債務金額、債務種類(有無擔保)、發生原因、還款狀況,以及您所有的資產(存款、不動產、保險等)。越詳細越好!
- 評估還款能力:計算您每月的收入,並扣除您和家人所需的『必要生活支出』。這能讓您清楚知道自己每個月實際能用來還債的金額。
- 啟動前置程序:如果您的債務主要來自金融機構,請務必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準備證明文件:若您曾毀諾,請務必詳實說明當初無法履行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證明、離職證明、醫療單據、戶籍謄本等。
- 擬定更生方案:向法院聲請更生時,您需要提出一個具體、可行,並且能盡您最大努力清償的還款計畫。這會是法院審核的重點之一。
重要提醒:務必誠實且完整地提供所有財務資料給法院。任何不實陳報或隱匿財產,都可能導致您的聲請被駁回,甚至面臨法律責任。法院給予的補正資料期限也要特別注意,錯過可能就白費力氣了。
結論:重生之路,從了解與行動開始
面對債務,徬徨無助是人之常情,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一條重生的道路。『消債條例』的設計宗旨,就是希望能幫助像您一樣,在人生中場遇到財務困境的朋友,重新站起來。從了解自身資格、啟動前置程序、到準備『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證明,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只要您勇敢面對,積極準備,就有機會擺脫債務的枷鎖,迎接全新的生活。別讓債務成為您人生的終點,它只是您重新規劃財務的起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更生』程序?跟『清算』有什麼不同?
A: 『更生』是指債務人在法院監督下,提出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通常不超過6年)盡力清償債務。如果按計畫履行完畢,剩餘的債務原則上就一筆勾銷了。『清算』則是將債務人名下所有所有財產變賣,分配給債權人,然後免除剩餘債務。更生是盡力還款,清算是變賣財產,兩者目的都是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
Q: 我以前跟銀行協商過,後來繳不出來毀諾了,現在還能聲請更生嗎?
A: 可以!只要您能證明當初毀諾是出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例如收入減少、生病、新增必要支出等),即使曾協商失敗,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這是『消債條例』給予債務人的重要機會,讓您有機會重新審視債務問題並尋求解決。
Q: 法院怎麼判斷我的『必要生活費用』?
A: 法院會參考您居住地區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如果您有依法需要扶養的家人,他們的必要生活費用也會依比例納入考量。法院會確保您在還款的同時,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不會讓您和家人陷入困境。
Q: 如果我還有其他民間債務,沒有納入前置協商,會影響我聲請更生嗎?
A: 不會影響您聲請更生的資格。即使您在前置協商時沒有將所有債務都納入,或者有些債權人沒有參與協商,只要您已踐行前置協商程序且不成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會要求您再針對未協商的債務重新協商,而是會在更生程序中一併處理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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