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別慌!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助您擺脫困境
親愛的朋友,您是不是也常常因為債務問題,感到喘不過氣?看著每個月的帳單,心裡總是一陣沉重?特別是到了中年,肩上扛著家庭重擔,更害怕債務會影響到家人的生活。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像您一樣的債務人提供了重生的機會,那就是「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
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這兩條重要的債務清理途徑,讓您不再迷惘,找到擺脫困境的曙光。
什麼是「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
在台灣,當您因為債務問題想尋求法律協助時,通常會聽到「更生」或「清算」這兩個詞。然而,在正式進入法院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法律規定您必須先走過一道「前置程序」。這道程序有兩種選擇,就是「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
這兩者都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設立,目的在於讓您有機會在法院介入前,先與債權人(主要是金融機構)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避免直接進入更複雜的司法程序,節省時間與資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如果您欠的是銀行的錢,在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您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前置協商):這是您直接與欠錢最多的銀行談判,嘗試達成還款方案。
- 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法院調解):這是透過中立的第三方(法院或調解委員)來協助您與所有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兩者有何不同?我該怎麼選?
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雖然都是前置程序,但在性質上有些差異。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
| 特性 | 前置協商 | 法院調解 |
|---|---|---|
| 主導方 | 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自行磋商 |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中立第三方)居中協調 |
| 程序性質 | 屬於私下協商性質 | 屬於民事訴訟法下的調解程序 |
| 優點 | 程序相對簡便,可能較快達成協議 | 有中立第三方協助,可能較易達成共識或更公平方案 |
| 適用時機 | 適合主要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希望直接溝通者 | 適合與銀行直接溝通困難,或希望有第三方介入者 |
不論您選擇哪一種,一旦協商或調解成立,原則上您就必須依照約定履行。不過,法律也考慮到人生難免有變數,為您留了一條後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協商或調解談成了,您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後來因為「不是您的錯」而無法繼續履行(例如突然失業、生重病、家人生變故等),導致真的繳不出來,您還是可以再次尋求法律協助,聲請更生或清算。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誤解錯失機會
許多人對債務清理程序存在一些誤解,導致錯失了重生的機會。讓我用兩個常見的實際情境,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王先生的第二次機會
「我之前跟銀行談過協商,但沒談成,是不是就沒希望了?」
王先生就是這樣想的。他曾經嘗試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但因為雙方對還款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協商不成立。王先生覺得很沮喪,以為這條路已經走到盡頭了。後來,他聽說還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情前往。在法院調解委員的耐心居中協調下,王先生與各家銀行重新審視了還款方案,最終成功達成了一份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曾與銀行協商不成立,也別輕易放棄!法律仍允許您轉向法院聲請調解。透過中立的第三方居中協調,往往能為僵持不下的局面帶來轉機,為您爭取到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案例二:陳太太的困境與轉機
「我之前好不容易跟銀行談成了,但後來家裡出狀況繳不出來,是不是就沒救了?」
陳太太之前透過前置協商,成功與銀行達成了一份還款協議,也努力繳了好幾期。不料,她的丈夫突然因病失業,家裡收入銳減,導致她無法再按照原來的協議履行。陳太太非常焦慮,擔心自己會被銀行追殺,甚至覺得自己之前努力都白費了。在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後,她知道只要證明自己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還是可以再次聲請法院調解,甚至進一步聲請更生或清算。
律點通提醒:人生難免會遇到突發狀況。如果您曾協商或調解成功,但後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失業、重大傷病等)導致無法履行,法律並非完全堵死您的路。只要能提出證明,您仍有機會透過法院調解或更生、清算程序,重新調整還款計畫。
申請前,這些眉角要注意!
了解了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的基本概念後,在您實際行動前,還有幾個重要的「眉角」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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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資料很重要: 無論是聲請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您都必須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的規定,以書面提出您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這些資料是評估您還款能力和債務狀況的基礎,務必誠實且完整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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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程序期間,強制執行不會停: 這是許多債務人容易誤解的地方。在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的階段,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債權人對您的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查封財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這條文指的是,只有當您正式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法院才有權利根據這條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因此,如果您已經面臨強制執行,且協商或調解進展不順,可能需要盡快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才能尋求保全處分來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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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無謂重複聲請調解: 雖然法律給予債務人多次尋求協助的機會,但如果您在短時間內重複聲請前置調解,且自身狀況(例如收入、債務)並無明顯改變,法院可能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您的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可能會認為您的情況「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而直接駁回。這不僅浪費您的時間和精力,也可能延誤您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時機。因此,每次聲請前,務必審慎評估您的實質情況是否有變化。
結語
面對債務,最重要的是勇敢面對並採取行動。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了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這兩條重要的途徑,讓您有機會與債權人達成協議,重新規劃財務。記住,這不是終點,而是您邁向財務自由的第一步。了解自己的權利,選擇最適合您的道路,您絕對有能力擺脫債務的陰霾,重拾平靜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欠的不是銀行錢,是資產管理公司或親友的債務怎麼辦?
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範的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主要是針對您對「金融機構」所負的債務。如果您欠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是銀行將債權轉讓給他們)的錢,或者親友的債務,這些債權人並非《消債條例》所指的金融機構。針對這些債務,您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民事調解」,雖然法律性質不同於《消債條例》下的前置調解,但仍是一個透過中立第三方協調的機會。不過,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有債權人(包括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債務都會一併處理。
Q: 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如果我又繳不出來怎麼辦?
A: 如同文章中提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有但書規定。如果您在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突然失業、生病、重大變故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還款方案,您仍然可以再次聲請法院調解,甚至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您需要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說明您確實是因為這些不可抗力因素才導致履行困難,法院會重新審酌您的情況。
Q: 申請前置協商或調解期間,我的薪水會被扣嗎?
A: 是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風險。在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的階段,法律沒有規定債權人必須停止對您的強制執行程序。這表示,即使您正在進行協商或調解,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合法地向法院聲請扣押您的薪水或其他財產。只有當您正式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並經法院裁定後,才有機會停止這些強制執行。因此,如果您已經面臨強制執行,應盡快評估是否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Q: 我已經申請過一次調解了,還可以再申請嗎?
A: 原則上,法律沒有明文禁止重複聲請調解,特別是當您的債務狀況或個人情況有實質變化時(例如新增債務、收入狀況惡化或改善)。然而,如果您的情況與上次聲請時沒有太大差異,且法院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法院可能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直接駁回您的調解聲請。建議您在再次聲請前,仔細評估自身狀況是否有實質改變,並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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