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欠債別慌!債務協商、更生與清算,您該知道的法律選項
當親愛的家人陷入債務困境時,作為家屬,您可能感到焦慮、無助,甚至擔心自己會不會受到牽連。在台灣,處理個人債務有明確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所規範的「債務協商」、「債務更生」與「債務清算」。了解這些程序不僅能幫助您的家人,也能讓您更清楚如何自保並提供最有效的協助。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工具,讓您不再對債務問題感到恐懼,而是能理性、有策略地應對。
什麼是「前置協商」?這是解決債務的第一步!
在台灣,當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且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法律鼓勵他們先嘗試與銀行協商。這就是所謂的「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明確規定: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代表債務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先走完這個「前置程序」。協商的目的是讓債務人與銀行自行協議一個可行的還款計畫,例如降低月付金、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甚至免除部分利息。一旦協商成立,債務人就必須按照新的方案還款,而金融機構則不能再依原契約條件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請注意,如果協商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該方案本身就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依據;若債務人毀諾,金融機構也可能回復原契約條件追訴債務。
協商不成或毀諾了,還有「更生」或「清算」的機會嗎?
如果協商不成立,或者協商成立後,債務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履行,導致「毀諾」,這並不代表就沒有解決辦法了!此時,債務人仍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說明了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基本前提: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這表示只要債務人確實無法還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但如果協商已經成立,想再聲請更生或清算,則需要符合一個重要條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 規定: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原則上協商成立就要遵守,但如果發生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自身」的重大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就可以例外聲請更生或清算。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呢?
- 不是自己能控制的原因:例如突然遭遇重大意外、罹患重病失去工作能力、公司倒閉被裁員、家裡扶養人數增加等。這些都是突發且非個人能預見或阻止的情況。
- 協商條件過苛也算:即使經濟狀況沒有變化,但如果當初協商時,債務人處於弱勢,勉為其難同意了客觀上難以履行的條件,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這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歸責」。
法院在審查更生方案時,也會要求債務人必須「盡力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規定: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簡單來說,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人的收入、財產,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要求將大部分的餘額用於還債,才會核准更生方案。
法院怎麼判斷?兩個真實案例告訴您
法院在處理債務清理案件時,會非常謹慎地審查每個細節。以下是兩個經過改編的生活化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如何判斷「不可歸責」與「盡力清償」:
案例一:協商條件太嚴苛,真的無法生活怎麼辦?
小陳在幾年前因為生意失敗欠下大筆卡債,當時為了避免銀行催收,他跟銀行進行了債務協商,同意每月還款2萬5千元。然而,小陳的月收入扣除必要開銷後,每月只剩下5千元,遠遠不足以支付協商金額,甚至連基本生活費都不夠。他雖然努力了一陣子,但最終還是無法履行協商。小陳的經濟狀況從協商成立後就沒有改善,他也沒有新的重大事故發生。他向法院聲請更生,主張自己是因為協商條件過苛,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這應該算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陳的經濟狀況沒有在協商後「惡化」,但如果協商條件本身就已經讓債務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導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這就應該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法院認為小陳聲請更生是有理由的。
給家屬的啟示:如果您的家人在協商時,因為壓力而同意了超出負荷的還款條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即使沒有突發新事件,仍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重點是證明協商條件確實不合理且難以履行。
案例二:年紀大了,體力變差減少加班,算「不可歸責」嗎?
老王因為債務協商後被銀行強制扣薪,加上他自稱年紀漸長、體力變差,減少了加班時數,導致薪水縮減,因此通報毀諾,並向法院聲請更生。他主張自己的收入減少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查後發現,老王當時才52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十幾年,而且他沒有提出任何醫療證明或客觀證據,證明身體狀況確實差到需要大幅減少工作。法院計算後發現,老王每個月扣除必要生活費和扶養費後,還有足夠的錢可以履行原協商的還款金額。因此,法院認為老王主張的「體力變差」並不足以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駁回了他的更生聲請。
給家屬的啟示:法院對「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認定會非常嚴格,不能只憑主觀感受。如果您的家人需要主張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必須提出具體的客觀證據,例如醫療證明、公司裁員證明、薪資單、扶養證明等,才能說服法院。
家屬可以怎麼協助?實用建議
- 鼓勵家人誠實面對與積極配合:債務清理程序需要債務人提供所有財產、收入和支出資料。誠實是成功的第一步,任何隱瞞或不實陳述都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家屬可以協助整理相關文件。
- 協助評估還款能力:在協商階段,家屬可以幫助債務人仔細計算實際收入與必要支出,客觀評估每月可負擔的還款金額。避免勉強同意過於嚴苛的條件,以免日後無法履行。
- 妥善保留重要證據:所有與債務、收入、支出、家庭狀況相關的文件,如薪資單、醫療證明、失業證明、扶養證明、協商協議書、毀諾通知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日後舉證之用。家屬可以協助建立一個檔案夾,將這些資料集中管理。
結論:攜手面對,債務清理有希望
面對家人的債務問題,理解法律程序是關鍵。無論是前置協商、債務更生或清算,都有其規範與要件。作為家屬,您的支持、理解與實際協助,能為您的家人帶來巨大的力量。記住,誠實面對、積極參與、妥善準備證據,是提升債務清理成功率的不二法門。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只要依循法律途徑,重建經濟生活仍是充滿希望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欠債會影響到我的財產或信用嗎?
A: 在台灣,債務具有「相對性」,原則上只對債務人本人發生效力,不會直接影響到家屬的財產或信用。除非您是債務的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是與債務人有共同財產,否則債權人不能向您追討債務。但若您的家人有債務,可能會間接影響家庭生活品質或共同的資產運用。
Q: 如果我的家人已經協商成功,但現在又還不出來了,該怎麼辦?
A: 如果協商成立後,您的家人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重大疾病、失業、家庭變故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還款,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或「債務清算」。此時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履行困難,法院會進行審查。
Q: 我該如何協助家人準備債務清理的資料?
A: 您可以協助家人整理以下重要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財產清單(含不動產、動產、存款等)、近兩年的報稅資料、薪資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所有債權人的債務證明(如對帳單、借款契約)、家庭收支明細、以及任何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文件(如診斷證明、失業證明、資遣證明等)。
Q: 債務更生或清算成功後,我的家人就能擺脫債務嗎?
A: 是的,如果法院裁定認可債務更生方案,債務人依方案履行完畢後,除了特定債務(如罰金、稅捐、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外,其他債務將視為清償完畢。如果是清算程序,在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後,債務人若符合條件可聲請免責,免責後除了特定債務外,其餘債務也將一筆勾銷,得以重新開始。
Q: 如果家人拒絕面對債務或不願意聲請協商,我能怎麼辦?
A: 債務清理程序必須由債務人本人提出聲請。作為家屬,您可以做的主要是提供資訊、情感支持,並協助收集資料。嘗試與家人溝通,讓他們了解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導致利息累積、信用惡化甚至財產被強制執行。您可以鼓勵他們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了解自身權益和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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