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債務怎麼辦?一次搞懂消費者債務更生!
當摯愛的家人陷入債務泥沼,看著他們日夜煩憂,身為家屬的您,心中肯定充滿焦慮與不捨。您或許會想: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別擔心,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正是為了解決這類問題而生。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債務更生」這項制度,幫助您判斷家人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掌握申請的關鍵要點,為家人找到一線生機。
什麼是「債務更生」?
「債務更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給一般民眾的一種債務清理程序。它允許債務人提出一個分期償還的計畫,經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需依照這個計畫還款,剩餘的債務就可以獲得免除。這是一個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的機會,避免債務無止盡地拖累生活。
誰可以申請「消費者債務更生」?
並非所有欠債的人都能申請更生,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以下是幾個重要的條件:
1. 必須是「消費者」身份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簡單來說,申請人必須是自然人(非公司行號),而且在申請前的五年內,沒有做生意,或者做的是小本生意,每個月平均營業額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這是為了區分一般民眾與企業經營者,確保資源用在真正需要幫助的個人身上。
2. 債務總額有上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規定: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如果家人要聲請更生,他們「沒有擔保品」(例如沒有用房子抵押)的債務,加上利息,總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如果超過這個數字,就只能考慮聲請「清算」程序了。
3. 已經「不能清償」或「快要不能清償」
這是申請更生的核心條件。指的是債務人已經沒有能力支付到期的債務,或者根據目前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預期將來會無法按時還款。法院會仔細審查債務人每月的收入,扣除本人及依法需要扶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後,評估是否還有能力償還債務。
4. 申請前必須先「前置協商」或「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是一個強制性的步驟!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家人必須先向欠錢最多的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或者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這是希望債務人與債權人能先自行溝通解決,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功,才能進入法院程序。
曾與銀行協商卻「毀諾」了,還能申請更生嗎?
這是許多債務人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如果家人以前曾跟銀行談好還款方案,但後來卻沒有辦法履行,也就是「毀諾」了,還能再聲請更生嗎?答案是:有可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有但書規定: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表示,如果家人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之前的協商或調解方案,那麼他們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什麼是「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呢?常見的例子包括:
- 突然失業、收入大幅減少
- 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
- 家庭成員增加(如生小孩)、扶養負擔加重
- 其他非個人能控制的突發狀況
法院會審查債務人毀諾時的實際經濟狀況,並要求提出相關證明。但如果債務人是為了規避債務而故意選擇低薪工作、逃避勞保,或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法院就可能認為這是「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進而駁回聲請。這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中也有相關的駁回規定。
必要生活費用怎麼算?扶養家人會列入考量嗎?
法院在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時,會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扣除。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表示,法院會以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家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更重要的是,如果家人依法有扶養義務(例如扶養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這些扶養對象的必要生活費用也會被納入考量。根據《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即使有謀生能力,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因此,證明有扶養義務,將會影響法院對還款能力的判斷。
實際案例分享:成功與失敗的關鍵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會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因家庭變故毀諾,仍獲准更生
王先生多年前因財務困難,曾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多元。然而,在協商期間,他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家庭開銷驟增,加上他當時的收入並不穩定,扣除基本生活費後,根本無力負擔高額的月付金,最終導致協商毀諾。幾年後,王先生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是因為「家庭成員增加導致經濟負擔加重」這個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才無法履行協商。因此,法院裁定准許他開始更生程序,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過去曾與銀行協商毀諾,只要能提出充分證明,說明是因為非自己能控制的突發狀況(例如家庭變故、收入銳減)導致無法履行,法院仍會給予機會。
案例二:刻意規避債務,更生聲請遭駁回
李小姐也曾與銀行協商後毀諾,後來向法院聲請更生。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李小姐為了避免薪資被強制扣款,刻意選擇從事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的工作,並且規避勞保。當法院要求她說明毀諾原因及經濟狀況時,她也無法提供詳細的資料。法院最終認為,李小姐的行為顯示她缺乏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有刻意規避債務的嫌疑,不符合「不能清償債務」的實質要件,因此裁定駁回了她的更生聲請。
律點通提醒:聲請更生必須展現誠意!切勿為了逃避債務而刻意隱瞞收入、財產或不配合法院調查。誠實面對,才能獲得法律的幫助。
給債務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 協助盤點債務狀況:幫助家人詳細列出所有債務,包括債權人、債務總額(本金與利息)、是否有擔保品等。確認無擔保債務總額是否在1,200萬元以下。
- 確認「消費者」資格:了解家人過去五年是否有營業活動,若有,每月營業額是否低於20萬元。
- 協助收集證明文件:包括收入證明(薪資單、存摺)、財產清單、家庭成員狀況(戶籍謄本)、醫療單據、失業證明等,這些都是證明「不能清償」或「不可歸責於己」的關鍵。
- 鼓勵誠實面對:提醒家人在整個過程中務必誠實,不隱瞞、不欺騙,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這是成功申請的基石。
- 理解法律程序:陪伴家人了解前置協商/調解是必經之路,即使協商不成功,仍可繼續聲請更生。
結論
債務問題往往讓人感到沉重,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存在,就是為了給予陷於困境的債務人一個重生的機會。作為債務人的家屬,您的支持與了解,將是他們走出陰霾的最大力量。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更生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能夠更有方向地協助家人面對挑戰,共同迎向新的生活。記住,只要符合條件並展現誠意,債務重生的路並非遙不可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欠的債務,會不會影響到我的財產或信用?
A: 台灣的債務原則上是「個別負責」,也就是說,除非您是債務的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是與家人有共同財產,否則家人的債務通常不會直接影響您的個人財產或信用。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或您曾為家人作保,就可能受到影響。建議釐清債務關係,確認您是否有連帶責任。
Q: 如果家人是做小生意,每月營業額大概15萬元,可以申請更生嗎?
A: 可以的。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只要是自然人,且在聲請前五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就符合「消費者」的資格,可以聲請更生。您的家人每月營業額15萬元,符合這個條件。
Q: 家人之前有跟銀行協商過,但因為生病導致收入減少,無法繼續還款,這樣還能再申請更生嗎?
A: 是的,這種情況很有機會。如果家人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例如重大疾病導致收入減少,而無法履行之前的協商),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務必準備好相關的醫療證明、薪資證明等文件,詳細說明毀諾的原因,證明不是故意不還款。
Q: 申請更生程序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通常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身分證、戶籍謄本、近期的財產清單、所得稅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影本)、勞保投保紀錄、所有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以及其他可以證明收入、支出、家庭狀況和毀諾原因的文件(如診斷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資料越齊全,越有助於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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