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債務纏身怎麼辦?一篇看懂消費者債務清理途徑
當家人因為債務問題而愁眉不展,甚至影響到家庭生活時,身為家屬的您,心中肯定充滿了焦慮與不安。您或許會擔心,這筆債務會不會影響到自己?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家人擺脫困境?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今天,我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所提供的三大債務清理途徑:協商、更生與清算,讓您對這些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知道如何與家人共同面對。
了解債務清理的三種主要途徑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幫助那些不幸陷入經濟困境的消費者,透過法律程序來清理債務,最終能重建經濟生活。這條例為債務人提供了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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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Negotiation):這是第一步,也是最簡便的途徑。如果您的家人對金融機構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律要求必須先進行這個「前置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白話來說,就是債務人要先試著跟銀行談判,看能不能達成一個大家都接受的還款方案,或者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功,原則上就要按照約定履行。但如果因為某些「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還是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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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 (Rehabilitation):如果協商不成立,或者協商後因故無法履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更生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提出一個分期償還債務的計畫,通常是6年(最長8年),法院會審核這個計畫是否可行。如果法院裁定認可並按計畫履行完畢,剩餘未清償的債務就可以免除。這個程序的好處是債務人可以保有財產,並在一定期間後重新開始。但要注意,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這條法規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核心要件,意思是債務人必須真的已經還不出錢,或者預見未來很快就會還不出錢,法院才會啟動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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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Liquidation):這是最後的手段。如果債務人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債務過於龐大難以透過更生清償,可以考慮聲請「清算」。清算程序會將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除了法律規定不能執行的部分)變現,按照比例分配給債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剩餘債務,徹底擺脫債務。然而,法院會審查債務人是否有不誠實的行為,如果有,可能會裁定「不免責」,屆時債務還是得還。
債務人是否符合資格?法院會看什麼?
法院在審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時,會非常仔細地審查債務人的實際狀況,主要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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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這表示債務人必須客觀上已經沒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者預見在不久的將來會無法償還。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人的收入、支出、財產狀況以及信用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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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果您的家人曾與銀行協商成功,但後來卻毀約無法履行,那麼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就必須證明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才導致履行困難。例如,突然失業、生病、家庭有重大變故等。法律上甚至有一個推定標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5條第2項:「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這表示,如果債務人在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連續三個月可用的錢都比原協商方案要繳的少,法院就可能推定他確實有困難。
另外,法院在計算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時,也有明確的標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代表法院會根據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2倍來計算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如果債務人有扶養義務,也會將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納入考量,但法院會嚴格審查受扶養人是否真的有受扶養的必要,例如受扶養人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
債務清理的真實案例分享
了解了法律規定,我們來看幾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收入不穩,協商毀諾後成功聲請更生
「阿華」曾經因為經營直銷事業,收入不穩定,導致他無法繼續履行與銀行達成的債務協商方案,最終毀諾。面對龐大的債務,他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發現,阿華每月收入約4萬多元,但扣除他個人及依法應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開銷後,每月可用的餘額只剩下1萬多元。這個金額,不僅無法負擔他原協商方案的還款,也無法支付其他貸款。法院因此認定阿華確實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收入不穩定,導致履行協商有困難,而且客觀上已經「不能清償債務」,最終裁定准許他開始更生程序。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曾經與銀行協商失敗,只要能證明是因為客觀環境變化,且非自身過失導致無法履行,法院仍會給予更生的機會。關鍵在於,要能清楚舉證自己的財務狀況變化。
案例二:家屬有財產,扶養費不被認列,更生聲請遭駁回
「小林」因為擔任保證人,背負了數十萬元的無擔保債務。在與銀行調解不成立後,他向法院聲請更生。小林主張他每月薪資3萬5千元,除了自己的必要生活費外,還需要扶養母親。然而,法院調查發現,小林的母親名下擁有價值高達1千多萬元的土地、房屋及汽車等財產,因此認定小林的母親並無受他扶養的必要性,故不認列這筆扶養費。扣除小林個人必要生活費後,他每月還有約1萬7千多元的餘額。法院計算後認為,以他目前的清償能力,僅需一年多的時間就能清償完所有債務,客觀上並未達到「不能清償債務」的程度。最終,法院駁回了小林的更生聲請。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在審核扶養義務時會非常嚴謹。如果家屬本身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債務人主張扶養費就可能不被採納。同時,如果債務總額相對不高,且債務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法院會認為沒有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要。
債務人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面對家人的債務問題,家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協助與了解:
- 協助整理財務資料:鼓勵家人詳細列出所有債務清單(債權人、金額、利率)、每月收入來源、所有固定支出(房租、水電瓦斯、餐費等)及名下所有財產(存款、保險、不動產等)。這些資料是評估是否符合聲請資格、以及制定還款方案的基礎。
- 了解「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您可以協助家人查詢衛福部或地方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初步估算家庭的必要開銷,這有助於判斷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還款能力。
- 審慎評估扶養義務:如果家人主張有扶養義務,請務必確認受扶養人是否確實符合民法上「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並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資料、財產所得清單等)。法院會嚴格審查,以免影響聲請結果。
- 鼓勵家人誠實面對:在所有債務清理程序中,誠信原則至關重要。務必提醒家人據實報告所有財產與收支狀況,任何隱匿或不實的資訊都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甚至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結論
家人的債務問題雖然棘手,但並非無解。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許多人都能成功走出債務陰霾,重建新生活。作為家屬,您的理解、支持與協助,將是家人面對挑戰時最大的力量。建議您與家人一同仔細評估狀況,收集所需資料,並誠實面對,才能找到最適合的解決方案,讓家庭重拾平靜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聲請債務清理,會不會影響到我的信用或財產?
A: 一般來說,如果家屬並非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協商、更生、清算)並不會直接影響到家屬的個人信用或名下財產。債務清理是針對債務人本身的債務進行處理。但如果家屬曾為債務人作保,或與債務人有共同債務,則家屬本身也可能成為債權人追討的對象。
Q: 家屬如何協助債務人準備聲請更生或清算所需的資料?
A: 家屬可以協助債務人整理以下重要資料:1. 債權人清冊:列出所有債權人名稱、債務金額、發生時間、有無擔保品等。2. 財產清冊:包含所有動產(存款、車輛、股票)、不動產(房屋、土地)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3. 收入與支出證明:如薪資單、勞保投保證明、每月固定開銷明細等。4. 戶籍資料:證明扶養義務關係。這些資料越完整、越詳細,越有助於法院審查及程序的順利進行。
Q: 如果家人之前跟銀行協商毀諾了,還有機會聲請更生嗎?
A: 是的,即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並毀諾,仍有機會聲請更生。關鍵在於債務人必須能證明其毀諾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例如,因生病、失業、重大意外或收入大幅減少等非自身過失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原協商方案。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若符合條件,仍可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Q: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是不是所有財產都會被拿走,全家會一無所有?
A: 並非如此。清算程序雖然會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法律有規定「免除執行財產」,也就是說,某些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是不會被變賣的。例如,維持生活必需的家具、衣物,以及一定金額的生活費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權益。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確保債務人不會因此而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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