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失業朋友們,您是否正被龐大的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在求職的路上跌跌撞撞,同時還要面對債權人的催討,感到前途茫茫?律點通知道您此刻的困境與焦慮。但請相信,即使身處谷底,台灣的法律依然為您留了一扇窗,那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如何透過更生程序,重新規劃您的還款計畫,擺脫債務泥沼,重拾生活的希望!
1. 什麼是「消債條例」?為何它與你息息相關?
當您因為失業或其他原因,導致收入中斷或大幅減少,無法清償債務時,『消債條例』就是您尋求法律協助的重要依據。它提供了兩種主要途徑:更生與清算。
釐清您的狀況:能否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首先,您必須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消債條例』第3條所說的「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簡單來說,「不能清償」是指債務已經到期,但您確實沒錢還;「有不能清償之虞」則是指雖然目前還能勉強支付,但預期未來債務到期時,您將會無力償還。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財產、收入、家庭狀況、工作能力等因素來判斷。
更生程序的門檻:債務總額限制
如果您想聲請「更生程序」,還需要注意一個債務總額的限制。根據『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必須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如果超過這個金額,您可能就需要考慮清算程序了。
2. 更生方案怎麼寫?掌握三個關鍵要素!
更生方案是您向法院提出的一份債務清償計畫,也是整個更生程序的核心。法院會根據您提出的方案,來評估是否給予您重生的機會。因此,撰寫一份符合法規且合理的更生方案至關重要。
更生方案必須包含的三大要素
『消債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了更生方案應記載的事項: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 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 清償之金額:您承諾要還多少錢給債權人。
- 分期清償方法:具體的還款期數和每期金額,法律規定至少每三個月要給付一次。
- 最終清償期:原則上從法院認可方案確定後,不得超過六年;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為了達到最低清償總額,最長可延長至八年。
核心原則:「盡力清償」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關鍵,在於您是否展現了「盡力清償」的誠意。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法院會審核您的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您自己及依法應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後,評估您提出的清償方案是否已盡了最大的努力。
這代表您的方案不能過於寬鬆,必須讓法院相信您是真心想解決債務,並願意在能力範圍內,提出最高的清償比例或金額。您可以參考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來計算您的必要生活支出。
3. 前置協商與特殊情況:你必須知道的權益!
如果您積欠的是金融機構的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還有一個重要的「前置程序」必須完成。
必經之路:前置協商或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您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是進入司法債務清理程序前的強制性步驟。但請注意,即使協商不成立,您仍然有權利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因此駁回您的聲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
協商毀諾?「不可歸責事由」是您的救星!
如果過去您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但現在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履行,您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就是『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所說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不可歸責事由」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它可能包括:重大意外災害、罹患重病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導致支出增加、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導致收入減少等。甚至,如果當初協商時,您因為處於弱勢而勉強接受了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的條件,現在因此履行困難,這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
4. 實務案例分享:別怕,你不是一個人!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是站在需要幫助的人這邊的。許多人跟您一樣,都曾面臨債務困境,並透過法律途徑找到了出路。
案例一:選擇更生,爭取更快脫困
小陳(化名)失業前月薪約三萬元,累積了三百萬元的卡債。他曾與銀行協商,對方提出的方案是每月還款兩萬元,分十二年半才能還清。小陳雖然勉強能還,但他覺得還款期太長,人生遙遙無期。他決定不接受協商方案,轉而聲請更生。
法院認為,小陳有權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債務清理方式。即使他有能力履行銀行協商,但若更生程序能提供更短的清償期(例如六年),讓他能更快擺脫債務,他就有權選擇更生。法院不能因為他拒絕了銀行協商就駁回他的聲請。這個案例保障了債務人選擇最有利債務清理方式的權利。
案例二:協商條件太苛刻?也是「不可歸責」!
阿美(化名)在失業前,為了減輕債務壓力,與銀行進行了協商。當時她迫於無奈,接受了每月還款後,生活費所剩無幾的嚴苛條件。後來她不幸失業,更是完全無法負擔。她想聲請更生,但擔心自己經濟狀況沒有「變差」,是否還能主張「不可歸責事由」?
法院指出,即使阿美的經濟狀況在協商成立後沒有顯著變化,但如果當初協商的條件本身就導致她每月可支配所得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費用,這就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允許她聲請更生。這個判例放寬了「不可歸責事由」的認定標準,避免債務人因在協商中處於弱勢而被迫接受不合理條件。
5.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務必完成前置協商:如果您有金融機構債務,這是聲請更生前的必經之路。即使協商不成功,您也能拿到「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作為聲請更生的依據。
- 誠實申報財產與收入:提供詳盡且真實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這是法院判斷您是否符合資格及方案是否合理的基礎。
- 用心撰寫更生方案:
- 清償金額:根據您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所能負擔的最高金額來規劃。
- 分期清償:至少每三個月給付一次,並明確列出期數。
- 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超過六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八年。盡量在能力範圍內縮短清償期。
- 準備「不可歸責事由」證據:如果您曾協商成立但毀諾,請收集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薪資減少證明、醫療證明、家庭重大變故證明等,證明您是因非自身因素導致無法履行。
重要提醒:更生程序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例如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需提出更生方案。務必注意時效,以免錯失機會。
結論:勇敢面對,重拾希望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打擊確實令人沮喪,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也為您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您可以合法地整合債務、減輕壓力,並在合理的期限內逐步清償,最終擺脫債務的束縛。勇敢面對,積極行動,為自己爭取一個嶄新的人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失業了,還能聲請更生嗎?
A: 可以的。失業導致收入中斷或大幅減少,正是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稱「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況,這是聲請更生程序的重要前提。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失業證明、薪資轉帳證明等,以證明您目前的經濟困境。
Q: 如果我跟銀行協商過,但現在還不出來,怎麼辦?
A: 您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就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所謂「不可歸責事由」包括失業、罹患重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即使是當初協商條件本身就過於嚴苛,導致您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請務必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您的狀況。
Q: 更生方案要怎麼寫才能提高被法院認可的機會?
A: 撰寫更生方案的關鍵在於展現「盡力清償」的誠意,並符合法定要件。您應:1. 誠實申報所有收入與財產。2. 仔細計算您及扶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可參考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3.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將剩餘的可支配所得盡可能用於還款,規劃出一個合理且可行的清償金額與分期方式(至少每三個月給付一次)。4. 最終清償期原則上不超過六年,特殊情況最長八年。方案越能展現您的還款誠意且符合實際能力,越容易獲得法院認可。
Q: 如果我的債務超過1200萬,還能聲請更生嗎?
A: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若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則無法聲請更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考慮聲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與更生程序不同,通常會涉及處分您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最終也有機會獲得法院裁定免責,讓您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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