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敗別絕望!債務協商與更生指南助你重啟人生
親愛的創業夥伴們,當創業的熱情熄滅,只剩下沉重的債務壓力時,您是否感到無助與絕望?這條路不好走,但請相信,這不是您的終點。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一條重生的道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法律工具,幫助您擺脫債務泥淖,重新開始。
一、創業失敗後,我還能怎麼辦?認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債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協助像您這樣,因無法清償債務而陷入困境的「消費者」,能有機會調整與債權人的關係,最終謀求經濟生活的更生及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這意味著,法律希望您能重新站起來,而不是永遠被債務壓垮。
誰是「消費者」?
這是申請《消債條例》程序的首要條件。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簡單來說,只要您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是從事的營業活動規模很小(平均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您就符合「消費者」的資格,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更生還是清算?
當您符合消費者資格,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就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兩者主要差異在於:
- 更生:債務人提出一個分期償還的計畫,經法院認可後,按照計畫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6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8年)清償部分債務,其餘債務則一筆勾銷。
- 清算:將債務人所有財產變賣,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之後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免責,免除剩餘債務。這通常適用於債務過於龐大,已無力分期償還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想聲請更生,還有一個重要的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這表示,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才能聲請更生。
二、踏上債務清理第一步:前置協商與調解
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完成一個「前置程序」。這就像是先禮後兵,讓您和債權人有機會在法院介入前,自行達成協議。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兩種前置程序是:
- 前置協商:您主動向欠款最多的金融機構提出,由雙方自行討論清償方案。金融機構會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協商。
- 前置調解:您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或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務必取得「不成立證明書」
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如果協商或調解最終未能成立,金融機構應在7日內發給您「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這是您後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備文件。如果協商自請求日起逾30日未開始,或開始協商逾90日仍未成立,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未接受債權人提出的清償方案,法院也不能僅以此為由駁回您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您的權利受到保障!
三、協商不成,走入法院:更生、清算的路徑
如果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您就可以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您之前已經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或調解,卻因為某些原因毀諾,還有機會聲請更生嗎?
答案是:有!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條但書是您的救命稻草。關鍵在於證明兩件事:
-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表示導致您無法履行原協議的原因,不是因為您的過失或故意。例如,因突發重病、非自願性失業、重大意外等導致收入銳減或支出大增。法院會綜合判斷,並非所有「意外」都會被認定為不可歸責。
- 「致履行有困難」:法院會嚴格計算您的收入,扣除您及依法應扶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後,判斷您是否仍有能力清償原協議的金額。如果客觀上仍有能力,即使您主觀覺得困難,法院也可能不予准許。
「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
法院在評估您的清償能力時,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來計算您的必要生活費用: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這項規定確保您在清理債務的同時,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
四、借鏡他人經驗:創業失敗債務清理的真實故事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這些情況的。
案例一:投資失利被詐騙,毀諾後想更生?
小陳是一位滿懷創業夢的年輕人,為了拓展事業,聽信朋友介紹的投資機會,不惜借貸大筆資金。沒想到這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血本無歸。他曾與銀行協商,每月固定還款,但投資失敗後已無力履行,於是向法院聲請更生,主張是因被詐騙才導致毀諾,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更生聲請。法院認為,小陳雖然是受騙,但借貸是為了追求投資獲利,這仍然屬於他自身行為所致的風險,並非完全不可歸責於他。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中「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要件。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受騙,若起因是為了投資等高風險活動,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可歸責於債務人。在協商成立後,應避免從事可能影響還款能力的財務活動。
案例二:有能力還款,但想提早解脫債務,可以拒絕銀行方案嗎?
小美每月薪水3萬元,沒有其他財產,卻背負了300萬元的卡債。銀行在協商時提出了相當優渥的方案:扣除最低生活費後,每月只需還款2萬元,免除利息,分12年6個月清償。客觀上小美是有能力履行的,但她覺得時間太長,希望可以更快擺脫債務,因此拒絕了銀行的方案,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准許了小美的更生聲請。法院認為,《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讓債務人能早日解脫債務。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是她的自由,法院不能僅因為她有能力履行銀行方案,就駁回她的更生聲請。透過更生程序,小美可能只需6到8年就能債務消滅,比銀行方案縮短了近一半的時間。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是給債務人的一劑強心針!它確立了您的權利:即使銀行提出的方案看似可行,您仍有權利基於自身考量(例如希望更早脫離債務)而拒絕,並轉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會保障您選擇更生程序的權利。
五、律點通提醒您:債務清理的實用指引
面對債務,積極面對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優先啟動前置程序:無論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還是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法定必經程序。務必先行,避免延誤。
- 備妥完整文件:準備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必要文件,誠實申報,任何不實陳述都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 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這是您進入法院程序的「入場券」。如果金融機構未在時限內發給,請務必追蹤取得。
- 了解「不可歸責」的判斷標準:如果您曾毀諾,需要聲請更生,務必準備充分證據證明毀諾原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確實導致「履行有困難」。
- 精確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正確列報您及依法應受扶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用,這會影響法院對您清償能力的判斷。
結論:重新啟程,未來可期
創業失敗的打擊或許讓您感到身心俱疲,但請記住,這不是您的終點。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協助,您可以合法地清理債務,擺脫沉重負擔,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面對挑戰,積極尋求法律途徑,您一定能走出陰霾,迎向更光明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創業失敗後,我還能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嗎?
A: 是的,只要您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消費者」的定義,即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您就可以適用此條例。條例旨在協助您清理債務,重新開始經濟生活。
Q: 如果我之前已經跟銀行協商過,但後來又還不出來怎麼辦?
A: 如果您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或調解,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您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毀諾的原因確實非您故意或過失所致(如重大疾病、非自願失業等),且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確實無力履行原協商方案。
Q: 我一定要接受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嗎?
A: 不一定。即使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看似可行,您仍有權利基於自身考量(例如希望更早脫離債務)而拒絕,並轉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不能僅因您未接受債權人方案而駁回更生聲請,這保障了您選擇更生程序的權利。
Q: 在債務清理過程中,我的「必要生活費用」會如何計算?
A: 法院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您及依法應扶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用。這確保您在還款的同時,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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