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利,債務纏身?先了解您是否符合「債務清理」資格!
創業的路上充滿挑戰,有成功的光環,也可能面臨失敗的低谷。當您因為創業失利而背負沉重債務,感到徬徨無助時,請不要放棄希望!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正是為了協助像您一樣的民眾,清理債務,重新開始。這條法規提供「更生」與「清算」兩種主要程序,讓您有機會擺脫債務泥沼。
首先,您可能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聲請資格。以下是幾個關鍵的自我檢測點:
誰能聲請?「消費者」身份是基本門檻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聲請人必須是「消費者」。這表示您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從事的營業活動規模很小,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簡單來說,如果您不是大型企業主,而是個人或小規模創業失敗,通常會符合這個條件。
您的債務總額是多少?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門檻。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規定,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及利息),必須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這不包含有擔保的債務,例如房屋貸款等。如果您的大部分債務都是信用卡債、信用貸款、民間借貸等無擔保債務,且總額在此上限內,就符合條件。
您是否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是聲請更生或清算最核心的要件。白話來說,就是您已經無法支付到期債務,或者預期未來將無法清償債務。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收入、支出、財產狀況以及所負債務總額。例如,若您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和扶養費用後,已所剩無幾,難以在合理期間內清償債務,就可能被認定符合這個條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曾與銀行協商失敗?關鍵在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許多創業失敗者在聲請更生前,可能都曾嘗試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但最終因種種原因無法履行協議。這是否代表您就不能聲請更生了呢?答案是:不一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您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成立,原則上您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例外條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部分條文內容):「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段話的重點就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果您的協商毀諾是因為一些您無法控制的原因,法院仍會給您聲請更生的機會。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個要件的認定是比較寬鬆的,不一定要是「不可預見」的事件,常見的事由包括:
- 收入減少: 例如因失業、減薪、公司倒閉、意外或疾病導致無法工作。
- 支出增加: 例如因物價上漲、家屬患病、扶養負擔加重等。
- 協商條件不合理: 即使收入支出沒有太大變化,但當初為了爭取一點優惠而勉強簽約,導致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
法院僅需在裁定更生或清算時,該事由存在即可,與您協商時能否預見並無絕對關係。
法院怎麼看?從實際案例看「不可歸責」的認定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故事:
案例故事一:小黃老闆的協商困境
小黃老闆在創業失敗後,背負了約140多萬元無擔保債務。他曾與最大的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定每月繳款1萬元。然而,小黃除了銀行的債務外,還有一些民間借貸,並且需要扶養年邁的雙親。他的月薪約2萬8千元,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約1萬7千元後,所剩無幾,根本無法同時負擔銀行每月1萬元的還款,加上民間債務和扶養費用。在繳納了三期後,他被迫毀諾。
小黃向法院聲請更生時,主張自己是因為這些沉重的負擔,導致無法履行先前的協商。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黃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生活開銷和扶養費用後,確實難以支應協商款項,因此認定他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約」,並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這個案例說明,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整體經濟狀況和家庭責任。
案例故事二:疫情下的溫小姐
溫小姐同樣在創業失利後,積欠約110多萬元無擔保債務。她也曾與銀行協商成立,每月繳款3千元。然而,後來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導致她失業,收入變得極不穩定,最終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方案。溫小姐向法院聲請更生,並說明自己毀諾是因為疫情造成的收入中斷。
法院審查後,同意溫小姐的說法。法院認為,疫情導致的失業,屬於客觀情事變更,並非溫小姐個人可以控制的因素,因此認定她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法院進一步審酌溫小姐目前的收入與其個人及扶養未成年子女、母親的必要生活費用後,也認定她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這個案例顯示,客觀環境的重大變化,也能成為「不可歸責」的理由。
我的錢夠用嗎?「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與影響
在更生程序中,法院會核定一個「更生方案」,讓您在一定期間內分期償還債務。這時候,很多人會擔心,還款後我還有錢生活嗎?別擔心,法律已經為您設想到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確保障了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簡單來說,法院會以您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個人的必要生活開銷。如果您有扶養義務(例如扶養子女或父母),這些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用也會納入考量。這意味著,法院在核算您的可處分所得時,會先扣除這些必要的費用,確保您在履行更生方案的同時,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如果您的確有其他必要的支出,也可以提出證明,法院會彈性審酌。
準備好了嗎?聲請更生程序的實務建議
當您決定聲請更生時,完善的準備是成功的關鍵。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誠實申報,完整準備文件
法院在審理債務清理案件時,最重視的就是債務人的誠實。您必須完整且真實地申報所有財產、收入、支出、債務及家庭狀況。任何隱匿或不實陳述,都可能導致您的聲請被駁回,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極為詳細的資料,例如:
- 債務資料: 債權人清冊、借貸契約、協商成立資料、還款證明、毀諾原因說明及證明文件。
- 財產資料: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有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明細、保險投保查詢單及保單契約書等。
- 收入資料: 薪資證明、轉帳紀錄、社會補助或津貼證明。
- 支出資料: 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明細與證明(例如單據、發票、租約等)。
- 家庭親屬狀況: 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資料。
- 財產變動狀況: 聲請前兩年內(甚至五年內)的財產變動紀錄及其原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若您的文件不完整,法院會給予補正機會,務必在期限內積極配合,否則可能被駁回。
提出務實的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是您向法院提出的還款計畫。這個計畫必須務實可行,既要展現您盡最大清償能力的誠意,也要確保您能維持基本生活。法院會審酌方案的合理性與履行可能性,因此,一個平衡且周詳的方案至關重要。
了解程序費用
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此外,法院還可能要求預納郵務送達費等必要費用。若未依法院裁定預納,您的聲請也可能被駁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結論:債務不是終點,而是重生的起點
創業失敗的打擊或許沉重,但債務並非人生的終點。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您可以合法地清理債務,重新規劃財務,為自己和家人創造一個新的開始。理解法規、誠實面對,並積極配合程序,是您邁向財務自由的關鍵一步。請相信,這是一條可以走的路,您值得擁有一個重生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曾與銀行協商過,但後來沒辦法繼續繳款,還能聲請更生嗎?
A: 這是許多創業失敗者會遇到的情況。您可以!只要您能證明當初協商毀諾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因失業、減薪、公司倒閉、疾病或扶養負擔加重等,導致您無法依約履行,法院仍會接受您的更生聲請。重點在於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這些事由。
Q: 法院會怎麼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用」?我能維持基本生活嗎?
A: 法院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您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您和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用。這筆費用會優先保障,確保您在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若您有其他特殊必要支出,也可向法院提出證明。
Q: 聲請更生需要準備哪些重要文件?
A: 法院通常會要求非常詳盡的資料,包括:所有債權人清冊、債務證明、財產清單(如存款、股票、不動產、車輛等)、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清單)、支出明細(生活費、扶養費單據)、家庭成員狀況、以及聲請前兩年內的財產變動紀錄。務必誠實且完整提供,以免影響聲請。
Q: 如果我隱瞞部分財產或債務,會有什麼後果?
A: 在債務清理程序中,誠實申報是基本原則。任何隱匿或不實陳述都可能導致您的聲請被法院駁回。更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因此,務必誠實面對,並提供所有真實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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