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沉重的債務壓力,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許多人因為一時的財務困難,導致債務累積,生活陷入困境。然而,在台灣,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重生的機會,其中「銀行公會前置協商」就是一個重要的起點。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前置協商的完整流程、法條依據,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掌握債務清理的關鍵,勇敢邁向財務新生活。
什麼是「銀行公會前置協商」?
「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所設計的一項重要機制。它的目的,是讓面臨「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債務人,在進入更生或清算等更複雜的法律程序之前,能有機會與債權金融機構自行協商,達成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您符合上述情況,就有資格啟動債務清理程序。而前置協商,就是其中第一步,讓您有機會與銀行面對面,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前置協商流程大公開:債務人如何啟動?
啟動前置協商,您需要主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書面請求。這個過程並不複雜,但需要您仔細準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這兩條法規告訴我們,您必須:
- 向誰提出? 向您所有債務中,欠款金額最高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這家銀行將會主導協商。
- 如何提出? 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
- 準備什麼文件?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詳細列出您的資產與每月收入。
-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列出您所有欠款的銀行、金額,以及您的所有債務。
- 其他相關文件:例如薪資證明、在職證明、戶籍謄本、勞保資料等,證明您的財務狀況。
提交申請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根據《消債條例》第151條之1的規定,查詢您的財產、收入等狀況,並通知其他債權銀行一同參與協商。協商的目標是達成一個「債務清償方案」,例如降低月付金、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等,讓您有能力逐步償還債務。
協商成功後:法院認可與公證的重要性
如果協商順利達成協議,雙方簽署了清償方案,這還不是最終階段。根據《消債條例》第152條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在協商成立後七日內,將方案送交法院審核。法院會審查方案是否「與法令無牴觸」,如果沒問題,就會以裁定方式予以認可,這份方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您也可以選擇將協商方案進行「公證」。公證後的方案,如果未來您不幸無法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次透過法院訴訟。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法律保障。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實務案例分享:債務人的真實故事
小雅的協商成功之路
小雅因為創業失敗,累積了一筆銀行債務。她主動向欠款最多的銀行申請了前置協商,並誠實提供了自己的財務狀況。經過幾次協商會議,她與所有債權銀行達成了一份清償方案,大幅降低了每月還款金額,讓她能夠在不影響基本生活的情況下,逐步償還債務。這份方案後來也順利獲得法院的認可,讓小雅鬆了一口氣,有了重新開始的機會。
阿明的轉折:協商毀諾後的重生機會
阿明過去也曾透過前置協商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每月固定繳款。然而,幾年後他所經營的直銷事業因為市場變化,業績一落千丈,收入變得極不穩定,導致他無法再按時繳款,最終協商毀諾。面對突如其來的困境,阿明並沒有放棄,他了解到《消債條例》中有一項「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規定。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收入不穩定並非他自身過失所致,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因此允許他再次聲請更生程序。這讓阿明在人生低谷時,看到了新的希望。
萬一協商毀諾怎麼辦?「不可歸責事由」的救贖
就像阿明的例子,人生難免遇到不可預期的變化。如果您曾經協商成功,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您仍有機會尋求法律協助。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您曾與銀行達成協議,但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突然失業、罹患重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扶養負擔增加等),導致您無法繼續履行還款方案,您仍然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您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這個要件。這條規定為債務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讓您不會因為一次的協商毀諾,就完全失去法律救濟的機會。
債務人的生活費用保障
在債務清理過程中,法律也保障了債務人及其受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權利。這就是「必要生活費用」的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債務人有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前二項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這表示,您的還款方案必須確保您和家人能維持基本生活。法院會依據您所在地區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乘以1.2倍,來計算您的必要生活費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您的家庭有特殊情況(例如:扶養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或罹患重病的家屬,導致有額外的必要支出),只要能提出證明,法院在審核還款方案時,會特別考量這些因素,不受上述1.2倍的限制,確保您的生活不致陷入困境。
給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 主動出擊,及早面對: 發現財務困難時,不要逃避,越早啟動協商程序,越能避免債務惡化。
- 誠實揭露,準備齊全: 在協商過程中,務必誠實提供所有財務資訊。準備好財產清冊、收入證明、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能讓協商過程更順利。
- 了解方案,謹慎簽署: 仔細閱讀協商方案的每一個條款,確保自己能理解並有能力履行。若有疑慮,務必提出。
- 保留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協商過程中的所有文件、通訊紀錄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查核。
- 協商不成立,還有其他路: 如果前置協商不幸不成立,您仍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或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律仍提供您其他解決途徑。
結語
債務問題雖然棘手,但並非無解。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會,讓您能與債權人共同尋找解決之道。了解自己的權利、積極面對問題、妥善準備文件,是您邁向財務重生最關鍵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工具,善用它,您將能重新掌握自己的財務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我該如何找出它?
A: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指您所有向金融機構借貸的債務中,欠款總額最高的那一家銀行或機構。您可以透過聯徵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上面會詳細列出您所有債務的債權人及金額,從中就能輕易判斷出哪一家是您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記得,前置協商的申請書必須向這家機構提出。
Q: 前置協商成立後,如果我因故無法履行,會有什麼後果?還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 前置協商成立後,如果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而無法繼續履行,您仍然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您是因自身過失(如:揮霍無度、不願工作)導致毀諾,則可能無法再次聲請。因此,協商毀諾後,請務必評估自身狀況,並盡快尋求協助。
Q: 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有什麼不同?我該如何選擇?
A: 前置協商是您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由您與銀行自行協商;前置調解則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兩者都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前置程序」。如果您與銀行溝通順暢,可以先嘗試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立,或者您希望有公正第三方協助,則可以考慮聲請前置調解。兩者擇一進行即可,若協商不成立,仍可聲請調解。
Q: 我的「必要生活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如果我的實際支出更高怎麼辦?
A: 您的「必要生活費用」原則上會以您所在縣市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例如,若最低生活費是15,000元,您的必要生活費就是18,000元。但如果您有特殊且必要的支出,例如扶養多位未成年子女、照顧重病家屬等,只要您能提出相關證明,法院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審酌,不受1.2倍的限制,確保您的基本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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