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中的你,是不是常常覺得心頭沉重?面對堆積如山的債務,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與銀行協商,卻又擔心信用卡會不會被停用?信用紀錄會不會因此變得更糟?甚至,銀行把債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後,原來的協商條件還算數嗎?這些疑問,律點通都聽到了!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協商期間關於信用卡使用、信用紀錄報送以及債權轉讓的眉眉角角,讓你不再徬徨,掌握自己的權益。
協商期間,我的信用卡會怎樣?
當你因為信用卡款項無法按時繳納,與銀行進入協商階段時,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你的信用卡使用權利。銀行會根據契約條款和相關法規,決定是否停用你的信用卡,並將這些資訊報送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
信用卡強制停用與聯徵中心報送
什麼是「強制停用」?簡單來說,就是發卡銀行因為你沒有按照約定繳款,單方面終止你使用信用卡的權利。而「聯徵中心報送」則是銀行依照法律規定,把你這些信用資料(包括停卡、欠款狀況等)提交給聯徵中心,建立你的信用檔案,讓其他金融機構在未來審核你的貸款或信用卡申請時可以查詢。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信用卡持卡人之信用資料及特約商店之信用卡交易異常資料,送交財政部指定機構建立檔案。」
這條法規明確要求銀行必須這麼做。所以,只要你沒有按時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達到信用卡契約中約定的期數(例如連續兩期),銀行就有權利依照契約和相關規定,強制停用你的信用卡,並將這些資訊報送給聯徵中心。
真實案例分享:以為協商就沒事?信用紀錄仍可能留下痕跡 小陳因為一時周轉不靈,信用卡繳款逾期。他趕緊聯繫銀行,雙方口頭協議了一個清償方案,小陳也確實按照協議在特定日期前把欠款清償了。小陳心想,既然都清償了,信用紀錄應該不會有大問題吧?沒想到,後來他要申請其他貸款時,卻發現聯徵中心的紀錄上,仍然顯示他的信用卡曾被「強制停用:款項未繳」,雖然之後有更正為「強制停用:欠款繳清」,但這筆紀錄還是影響了他的信用分數。
小陳覺得很委屈,認為銀行應該要撤銷這筆紀錄,於是向法院提告。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指出,小陳確實有連續兩期未繳最低應繳金額的事實,銀行依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和聯徵中心作業要點將其報送為「強制停用:款項未繳」,這是合法的行為。小陳雖然主張有「暫時停用」的協議,但無法提出銀行承諾「不報送強制停用紀錄」的書面證據。聯徵中心的作業要點中也沒有「暫時停用」這個分類,逾期未繳就是屬於「強制停用」的類別。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你與銀行達成口頭協議或事後清償,只要有違約事實,銀行依照法規報送信用不良紀錄是合法的。因此,所有的協議,特別是關於信用紀錄的處理方式,務必以書面形式確認,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債務協商後,我的權益受影響嗎?
債務協商的目的,是希望你和銀行能達成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還款計畫,讓你能夠逐步清償債務,重拾正常生活。一旦協商協議成立並生效,對參與協商的銀行是具有拘束力的。但協商期間,有些重要的權益你必須知道。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上限
許多協商中的債務人,最關心的就是循環利息到底怎麼算。你知道嗎?法律對於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是有上限規定的!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這條法規是一個強制性規定,明確指出從2015年9月1日起,所有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都不能超過年利率15%。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債務人。不論你的信用卡契約是在這個日期之前或之後簽訂的,只要是2015年9月1日之後產生的循環利息,都必須遵守15%的上限。
債權轉讓後的利率保障
有時候,銀行可能會將你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例如資產管理公司。這時候你可能會擔心,債權轉讓後,我原本的權益,特別是利率上限的保障,還算數嗎?
《民法》第299條第1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這條民法規定非常重要!它表示當你的債權被轉讓給第三方時,你原本可以對抗原債權人(銀行)的所有理由,都可以用來對抗新的債權人(受讓人)。這就包括了《銀行法》規定的15%利率上限。
真實案例分享:債權轉讓,利率上限仍受保障 張先生因為信用卡債務,欠了一筆錢。後來,銀行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了一家資產管理公司。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向張先生追討債務時,仍然以超過15%的循環利率來計算利息和違約金。張先生覺得不合理,因為他知道《銀行法》有規定利率上限。
這個案件後來打到法院,法院判決指出,雖然債權被轉讓了,但《銀行法》規定的15%利率上限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因此,即使資產管理公司不是銀行,它在繼受這筆債權時,仍然必須遵守原銀行所受到的法律限制,也就是循環利率不能超過15%。超過15%的部分,資產管理公司是無權請求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給了協商中債務人很大的保障。即使你的債務被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你依然可以主張《銀行法》規定的15%循環信用利率上限。千萬不要因為債權人變了,就放棄了這項重要的權利!
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債務協商的過程,掌握以下幾點,能讓你更有信心且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在申請信用卡或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詳細閱讀所有條款,了解銀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停卡、報送聯徵中心,以及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 所有協議務必書面化:與銀行溝通任何繳款方案、停卡與否、信用紀錄處理方式等,都務必要求銀行提供書面文件。口頭承諾往往難以舉證,書面紀錄才是日後主張權利的有力依據。
- 了解聯徵報送機制:認識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建檔作業要點。即使你清償了欠款,強制停用紀錄仍可能存在,但會註記「欠款繳清」,這雖然仍會影響未來的信用評估,但至少比未繳清的紀錄要好。
- 主張法定利率上限:如果你的債務被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請記得,你依然可以依據《民法》第299條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主張15%的循環信用利率上限。
- 評估債務清理程序:如果債務負擔真的過重,已經超出你能力所及,可以考慮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更全面的解決方案。
結論:掌握權益,勇敢面對 協商中的日子或許辛苦,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協商期間的信用卡使用、信用紀錄報送以及利率上限等權益有了更清楚的認識。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讓你能夠在與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溝通時更有底氣,不再被動。勇敢面對,積極處理,一步步邁向債務清償,重建你的財務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期間,我還能使用信用卡嗎?
A: 通常情況下,一旦進入債務協商程序,銀行基於風險考量,會停止你的信用卡使用權利,並將此資訊報送聯徵中心。這是銀行依照契約和法規的合法行為。
Q: 我的信用紀錄會被報送多久?
A: 根據聯徵中心的規定,信用卡強制停用或呆帳紀錄,通常會揭露3到5年不等,即使清償後,相關紀錄也可能繼續揭露一段時間。這段期間內,你申請新的金融服務可能會受到影響。
Q: 如果我與銀行達成協商,但之後又無法繳款怎麼辦?
A: 如果你未依協商約定履行繳款義務,銀行通常有權依協議條款終止協商,回復到原借款契約的條件,並可能重新採取催收及信用紀錄報送等措施。因此,協商後務必量力而為,確保能按時繳款。
Q: 債務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後,他們說我不能主張15%的利率上限,是真的嗎?
A: 這是不正確的。根據《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和《民法》第299條第1項,即使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他們作為債權的受讓人,仍需繼受原債權銀行的地位,受15%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的限制。你可以主張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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