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債務壓力:協商期間,您受法律保護嗎?
面對沉重的債務,您是否曾感到徬徨無助?特別是在您努力與銀行協商時,卻又擔心會不會突然被催收、被強制執行?別擔心!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債務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護。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協商期間,您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保護自己。
第一步:認識「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
在您考慮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律要求您必須先進行一個重要的「前置程序」——那就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者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是一個法律給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一個自主協商解決債務的機會,避免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讓雙方有機會找到對彼此都更好的解決方案。
協商期間的「保護傘」:催收限制與您的權利
這是一個對債務人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在您進行協商或調解期間,債權人的行為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您已經開始向銀行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後,如果「任何一家」債權銀行對您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查封財產),或者不同意暫緩執行程序,那麼法律就會直接認定這次的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此時,您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這賦予了債務人一個重要的權利,避免在協商期間還得承受強制執行的壓力,被迫中斷協商。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區別需要您留意:
在您還沒有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做的暫時處置,是不能直接命令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的。但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真正的停止強制執行,通常要等到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才會依《消債條例》第19條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您已經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還沒正式裁定開始程序時,法院有權利裁定停止對您財產的強制執行,保護您的資產,讓您有機會重建。
當協商「破局」或「毀諾」時怎麼辦?
一旦協商或調解成立,原則上您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了,必須按照協商方案履行。協商協議在法律上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但如果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您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方案,也就是「毀諾」了,銀行通常會依據協議書中的「回復條款」,要求您回復到原來的借款條件(例如更高的利率、違約金等)。實務上,法院多半會認可這種回復條款的效力。
救濟機會:「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不過,法律還是給了您一線生機!《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後,您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有困難,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如:突然生重病、失業、遇到重大變故導致收入銳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等。這些原因不限於協商成立後才發生,只要在法院審理您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時存在,法院就會審酌。
真實案例分享:您不是孤單一人
案例一:小陳的薪水被扣了,協商還有用嗎?
小陳正努力聲請更生,但程序還沒開始,銀行就先從他的薪轉帳戶扣錢了。小陳很緊張,覺得銀行這樣是不是不對,會不會影響他更生?
法院認為,在更生程序還沒正式開始前,銀行依法行使抵銷權或扣薪,是合法的,而且不會影響小陳後續的更生程序。法院駁回了小陳停止執行的聲請。
給您的啟示: 即使在債務清理程序進行中,銀行仍可能採取合法催收行動。但請記住,薪資扣押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限制,會保留您和家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如果銀行扣押超過這個限制,您還是可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案例二:阿嬤的第二次機會:生病導致毀諾,還能更生嗎?
王阿嬤多年前曾與銀行協商,後來因為罹患重病、無法工作,只好辭職,收入中斷,導致協商毀諾。現在她只靠微薄的國民年金和勞保老年年金過活,根本無力償還債務,想聲請更生。
法院裁定王阿嬤可以開始更生程序。法院認為,王阿嬤因重病導致收入中斷,符合《消債條例》中「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的規定。即使她以前毀諾過,只要這個「不可歸責」的原因存在,法律仍會給予救濟。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給了許多債務人希望。即使您過去曾協商毀諾,但若真的遇到無法預料的困難,導致您無法履行債務,法律仍可能給您重生的機會。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關鍵行動
- 積極參與前置程序: 這是法律規定的第一步,也是您解決債務的起點。
- 保存所有文件: 協商協議書、繳款紀錄,以及任何能證明您履行困難的證據(如診斷證明、失業證明、收入減少證明等),這些都是未來可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的關鍵證據。
- 了解薪資扣押的權益: 即使薪資被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維持您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強制執行。若有不符,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留意銀行催收行為: 若在協商或調解期間,有任何債權金融機構對您聲請強制執行,這可能意味著協商「不成立」,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是您的重要保護機制。
- 評估「不可歸責」事由: 如果您曾協商毀諾,但現在有新的、非自願的困難(例如生病、失業),請不要放棄,法律仍可能給您重生的機會。
結論
面對債務,您不孤單,法律也提供了多重保護。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在協商過程中更有底氣,也能在遇到困難時知道如何尋求協助。記住,積極面對、妥善準備,是您擺脫債務困境的關鍵。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點亮一盞燈,帶您找到重生的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正在跟銀行談協商,銀行還能對我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如果您已經向銀行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任何一家債權金融機構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都將被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此時,您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保護。
Q: 如果我的薪水被銀行扣押了,我該怎麼辦?會被扣光嗎?
A: 即使薪水被扣押,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維持您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這表示您的薪水不會被全部扣光,會保留一部分作為基本生活費用。如果您認為扣押金額不符合規定,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您的權益。
Q: 我之前跟銀行協商成功了,但後來因為生病沒辦法還錢,我還有機會尋求法律協助嗎?
A: 有的。即使您之前協商成功但後來毀諾,只要您能證明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罹患重病、失業等導致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行有困難,您仍然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會審酌這些情況,給您重生的機會。
Q: 協商成立後,如果我毀諾了,銀行會怎麼處理?
A: 如果協商成立後您毀諾,銀行通常會依據協商協議書中的「回復條款」,要求您回復到原來的借款條件,這可能意味著更高的利率、違約金等。實務上,法院多半會認可這種回復條款的效力。但如前所述,若您毀諾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可尋求更生或清算。
Q: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法院可以幫我停止強制執行嗎?
A: 在您尚未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為的暫時處置,通常不能直接命令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但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或不聲請強制執行。真正的停止強制執行保全處分,通常是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才會依《消債條例》第19條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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