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債務纏身?給債務人家屬的債務清理指南
當家人面臨債務困境,身為家屬的您,心中一定充滿了焦慮與不安。看到親人被債務追著跑,甚至可能影響到家庭生活,您一定很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擺脫困境?
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此提供了兩條重要的途徑,那就是「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這兩者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了解決個人債務問題所設計的「前置程序」,目的在於讓債務人在走上更生或清算這兩條路之前,還有機會與債權銀行好好談判,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接下來,律點通將詳細為您解析這兩種程序,讓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如何協助家人。
誰能適用這些程序?先看「消費者」資格
首先,要確認您的家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稱的「消費者」資格。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簡單來說,您的家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如果您的家人是公司負責人或營業額較高,可能就不適用這些程序了。
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兩種前置程序的選擇
當確認家人符合「消費者」資格後,就可以考慮「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這兩種前置程序了。兩者擇一即可,都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必經之路。
1. 前置協商:直接與銀行談判
「前置協商」是指債務人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的程序。它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單、快速,如果能與銀行達成共識,就能迅速解決問題。
法條依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優點: 流程較簡便,若成功可快速擬定還款計畫。 缺點: 協商結果主要取決於債權金融機構的意願,缺乏中立第三方介入,債務人可能較難爭取到更優惠的條件。
2. 法院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居中協調
「法院調解」是指債務人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程序。這個程序有法院或調解委員作為中立第三方居中協調,有助於促成雙方達成合意,甚至法院可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法條依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優點: 有中立的法院或調解委員協助,較能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缺點: 程序可能較為耗時。
【重要提醒】重複聲請的風險:
請注意,如果您的家人曾聲請過前置協商或調解,且沒有新的債務或情況發生,法院可能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而駁回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債務清理前置程序的關鍵盲點:保全處分
許多家屬會關心,聲請了這些程序後,債權人是否就不能再對家人採取強制執行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請務必了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請注意!『消債條例』雖然有規定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可以停止強制執行,但這是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才有的權利。在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階段,您的家人是無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的。這表示債權人仍然可能對您的家人採取查封、扣薪等強制執行手段。這段期間,家人還是需要面對債權人的催討與執行行動。
萬一毀諾了怎麼辦?「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如果家人已經與銀行達成協商或調解,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履行,是不是就沒有機會了?不,法律是給予彈性的,這就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條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因為客觀情事變更(例如失業、收入減少、重大疾病、家庭變故等),導致無法履行清償方案,只要能證明這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會綜合審酌家人的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判斷其是否因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條件。
實際案例分享:從別人的經驗看見希望
案例一:小陳的轉機——毀諾後仍獲更生機會
小陳原本與銀行達成了前置協商,但簽約後不久,公司因疫情關係裁員,小陳不幸失業,收入頓失。他因此無法按時繳款,導致協商毀諾。面對巨大的壓力,小陳以為自己沒有希望了。但在家人的鼓勵下,他再次尋求法律協助,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因失業導致無法履行協商,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他積極求職、努力維持生計,因此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給予小陳重新開始的機會。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曾毀諾,只要有正當理由,法律仍會給予出路。
案例二:王太太的教訓——重複聲請調解被駁回
王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曾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當時因與銀行未能達成共識而調解不成立。一年後,王太太的債務狀況並無太大變化,也沒有新增債務,她再次向法院聲請調解。然而,這次法院卻裁定駁回了她的聲請。法院指出,王太太已踐行過前置程序,且在沒有新的事實或情況下重複聲請,依據法律規定,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債務清理程序並非無限次嘗試,聲請時需有實質的理由或情況改變。
給債務人家屬的實務操作建議
- 資料準備要齊全: 無論選擇哪種前置程序,都需詳實準備家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資料越完整,程序進行越順利。
- 審慎評估還款能力: 在簽署任何協商或調解方案前,務必與家人一起仔細評估還款能力,確保方案是家人能夠長期負擔的。避免因過度高估能力而再次毀諾。
- 了解債務範圍: 前置協商或調解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債務。如果您的家人也有欠非金融機構的債務(例如私人借貸),雖然不受強制前置程序的限制,但仍可考慮透過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程序一併處理。
- 家人支持是關鍵: 債務清理過程漫長且壓力大,家人的理解、支持與陪伴,是債務人堅持下去的重要動力。
結語
面對家人的債務問題,焦慮是難免的,但請相信,法律提供了解決的途徑。透過了解「前置協商」與「法院調解」這兩種程序,您可以幫助家人選擇最適合的道路,並在過程中給予他們最大的支持。雖然這條路可能充滿挑戰,但只要積極面對,配合法律程序,家人終將有機會擺脫債務的枷鎖,重啟光明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家人欠了銀行很多錢,我這個家屬會不會被要求還錢?
A: 一般來說,債務是個人的,除非您曾為家人擔任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是繼承了債務且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銀行不能要求您代為清償。但債務問題確實會影響家庭生活,所以了解如何協助家人處理債務是重要的。
Q: 我的家人已經跟銀行談過「前置協商」但失敗了,還能聲請「法院調解」嗎?
A: 可以的。即使前置協商不成立,您的家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因為協商與調解在程序和性質上有所不同,法院或調解委員的介入,有時能促成之前無法達成的共識。法院通常不會因此逕行駁回。
Q: 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了,但後來我的家人又因為生病失業繳不出錢怎麼辦?會不會更糟?
A: 不會更糟,法律有給予彈性。如果您的家人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失業、重大疾病、家庭變故導致收入銳減等)而無法履行協商或調解方案,只要能提出證明,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律會重新審視狀況,給予新的機會。
Q: 我的家人聲請了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後,銀行還能繼續對他強制執行(例如扣薪、查封財產)嗎?
A: 這是家屬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答案是肯定的。在前置協商或法院調解這兩個「前置程序」階段,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法對您的家人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才能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因此,這段期間仍需留意債權人的行動。
Q: 我的家人是開小吃店的,生意不好,也適用這些債務清理程序嗎?
A: 只要您的家人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消費者」的定義,也就是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是從事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自然人,就可以適用這些程序。如果小吃店的營業額符合小規模營業的標準,當然也可以聲請。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