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怎麼辦?前置協商/調解必備文件與成功關鍵
被債務追著跑,是不是讓您心力交瘁?面對沉重的債務壓力,許多人可能感到無助,甚至不知道該從何開始解決。別擔心,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符合資格的債務人,提供了一條重新開始的道路。而這條路的起點,往往就是「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時,您需要準備哪些關鍵文件、每個文件背後的法律意義,以及一些實務上的重要眉角,幫助您更順利地啟動債務清理程序。
什麼是「前置協商」?為何非做不可?
您可能聽過「更生」或「清算」這些詞,它們是《消債條例》提供的兩種主要債務清理方式。但在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法律要求您必須先完成一個強制性的前置程序,那就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進行債務協商,或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項規定,正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明文要求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這是法律給您的機會,讓您在進入法院程序前,先與債權銀行們坐下來,嘗試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若您沒有完成這個前置程序,就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會因為「不合法定程式」而駁回您的聲請,讓您白忙一場。
那麼,誰有資格啟動這個程序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只要您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債務人,就可以依循本條例清理債務。這句話的意思是,您已經無法按時償還所有債務,或者即將面臨這種困境。
準備協商,這些文件超重要!
當您決定啟動前置協商或調解,最核心的任務就是準備好兩份關鍵文件。這也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明確規定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這兩份文件,將是債權人評估您還款能力的依據,也是您展現誠意、爭取合理還款方案的基礎。
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這份文件是向債權人揭露您財務全貌的關鍵。它必須詳細載明您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最近五年的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如果您曾從事營業活動)、您目前的收入來源與金額,以及您的必要支出。此外,您依法應扶養的人(例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等)也應一併列出。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評估您的「必要支出」時,法院會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的規定,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認定。這代表您的支出必須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合理花費,過於奢侈或不必要的開銷將不被認可。誠實且精確地申報,並附上相關證明(如薪資單、所得清單、財產清單、支出單據等),對您的協商結果至關重要。
2.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這份清冊的目的是讓所有債權人清楚知道您的債務狀況。您必須詳盡地列出所有債權人的完整名稱或公司名稱、地址,以及每一筆債務的金額、發生原因和種類(例如:信用卡費、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民間借貸等)。
同樣地,若您有對外的債權(例如朋友欠您的錢),也應在「債務人清冊」中列出。確保這份清冊的完整性與正確性,是協商順利進行的基礎。若有遺漏,可能會導致協商程序延宕,甚至影響後續的更生或清算聲請。
真實案例分享:協商成功與失敗的啟示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發現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故事一:協商協議是您的「護身符」
小陳因為生意周轉不靈,欠下好幾筆銀行債務。他鼓起勇氣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在一番努力後,成功與銀行們達成了一份「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定好分期還款的方案。然而,其中一家債權銀行卻在協商成立後,仍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小陳全額償還債務。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銀行已經與小陳達成協商協議,便要求銀行說明為何不依循協商方案處理,而要請求全額償還。這顯示,一旦協商協議成立,它對債權人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債權人不能隨意違反協議,逕自要求全額清償或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會嚴格審查,甚至可能駁回其聲請。這對債務人而言,協商協議就是一份重要的「護身符」。
故事二:協商毀諾,還有「轉圜」的機會嗎?
王太太原先也透過前置協商,與銀行達成了分期還款協議。但好景不常,她後來因從事的直銷事業業績大幅下滑,收入變得極不穩定,導致她無力再按時繳納協商款項,最終毀諾。面對這種情況,王太太並沒有放棄,她向法院聲請了更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太太的收入驟減是因市場變化,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她無法履行原先的協商協議。因此,法院裁定准許王太太進入更生程序。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協商成立後又毀諾,但若您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突發重病、失業、意外等)導致履行困難,法律仍給予您重新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機會。關鍵在於,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困難並非您自身疏失所致。
準備協商,這些眉角要注意!
- 文件務必完整且詳盡:這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點。請務必依規定備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任何遺漏或錯誤都可能導致程序延宕。
- 誠實申報,合理主張:您的收入與支出務必誠實申報。在支出方面,應以「必要性」為原則,並保留相關證明。法院會以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的標準來審核您的必要支出,非必要或奢侈性支出將不被認可。
- 扶養義務要符合規定:若您主張有扶養義務,請確認被扶養人符合民法規定(例如直系血親),且確實「無謀生能力」。如果被扶養人名下有足夠財產,法院可能會認為您無扶養之必要,進而提高您的可清償金額。
協商後,您還要知道的事
- 協商成立的拘束力:一旦協商協議成立,您和債權人都必須遵守。原則上,您就必須按照協議的方案還款,不能再隨意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發生上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例外狀況。
- 協商不成立的證明:如果協商最終沒有成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在七日內發給您一份「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這份證明書非常重要,它是您後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備文件,請務必妥善保管。
總結:勇敢面對,精準準備
面對債務,勇敢是第一步,而精準的準備則是成功的關鍵。透過深入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並仔細準備好所有文件,您將能更有信心地參與前置協商或調解,為自己爭取一個合理的還款方案,邁向無債一身輕的未來。記住,這不是終點,而是您重新開始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A: 它是指您所有欠款的金融機構中,欠款金額最高的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前置協商必須向這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如果您不確定哪一家是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可向聯徵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來確認。
Q: 如果我有多筆債務,協商時需要全部列出來嗎?
A: 是的,您必須在「債權人清冊」中詳實列出所有債權人(包括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如民間借貸),以及各筆債務的金額、發生原因和種類。這有助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全面評估您的債務狀況,並通知所有債權人參與協商或調解。若有遺漏,可能會導致協商程序延宕或無效。
Q: 協商成立後,如果我又遇到困難無法按時繳款怎麼辦?
A: 協商協議一旦成立,原則上您就必須依約履行。然而,如果之後您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失業、重大疾病、突發意外、收入銳減等)導致確實無法履行協議,您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這需要提出充分證明,證明困難並非您自身疏失所致。
Q: 我的「必要生活支出」會如何被認定?
A: 法院在審核您的清償能力時,會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的規定,將您的「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這表示您的支出必須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合理花費,過度奢侈或不必要的開銷將不被認可。建議您保留相關收據或證明,以利證明您的實際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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