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有人面臨債務壓力,整個家庭往往也會跟著焦慮不安。您可能擔心債務問題會影響到自己,或是不知道該如何幫助親人走出困境。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一條「債務清理」的道路,而「前置協商」就是這條路上的第一步。
身為債務人家屬,了解這些法律機制,不僅能讓您安心,更能幫助親人做出正確的選擇。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債務協商的法律依據、實務運作,以及家屬需要知道的關鍵資訊。
什麼是「前置協商」?家人該知道的法律基礎
當債務人因為各種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法律就提供了解決之道。這是啟動所有債務清理程序(包括協商、更生或清算)的根本前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債務人必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這是一個強制性的程序,目的是希望債務人能與銀行先行溝通,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減少進入法院程序的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代表什麼?
- 先談再說: 債務人不能直接跑法院,必須先找銀行談。
- 找最大債權銀行: 只要向欠款最多的那家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它就會代理其他銀行一起協商,程序上會比較簡化。
- 準備文件: 申請時需要提交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和債權人清冊等文件,這些資料的真實與完整性非常重要。
協商不順利怎麼辦?別擔心,法律保障您的權利!
有時候,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可能還款期太長、金額過高,讓債務人覺得難以負擔或不合理。這時候,債務人有權利拒絕嗎?答案是肯定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這條文保障了債務人的程序選擇權。即使債務人有能力履行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但若認為該方案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仍有權拒絕並轉向法院聲請更生。
案例故事一:協商方案不滿意,我有權說不!
曾有一位債務人小陳,每月薪資3萬元,沒有其他財產或扶養義務,卻積欠了300萬元的卡債。他與銀行協商後,銀行提出每月清償2萬元、免除利息,但要分12年半才能還清的方案。小陳雖然有能力履行,但他覺得時間太長,希望有更好的解決方式,於是拒絕了這個方案,轉而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有權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解決方式。因為聲請更生後,如果順利,可能在6到8年後就能債務消滅,比銀行協商的12年半更有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小陳的更生聲請。
給家屬的啟示: 協商是為了找到更好的解方,如果方案不合理,債務人有權利拒絕,並尋求法院的協助。不要因為害怕而勉強接受不適合的方案。
協商後毀諾了,還有機會嗎?「不可歸責」的關鍵
如果債務人已經與銀行成立了協商方案,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還有沒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呢?這就牽涉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這個關鍵要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債務人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的最基本生活條件,例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這代表什麼? 法院會以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標準,計算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開銷。如果扣除這些必要開銷後,債務人真的沒有餘額可以還款,且造成還款困難的原因不是自己輕率或可預見的行為所致,就有機會被認定符合「不可歸責」的條件。
案例故事二:突發狀況導致毀諾,法律仍給予機會
王媽媽曾與銀行協商成功,每月固定清償一筆金額。然而,她的孩子助聽器突然損壞,需要額外一大筆錢維修,讓她不得不向其他公司借款應急。這導致王媽媽每個月要負擔的還款金額,遠遠超過她扣除生活費和扶養費後所剩的錢,最終無法履行原有的銀行協商,只好聲請更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媽媽是因為孩子突發的醫療需求而產生額外借貸,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確實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清償方案」。因此,法院裁定開始王媽媽的更生程序。
給家屬的啟示: 人生難免遇到突發狀況,如果家人確實因為不可預期的重大變故(如重大疾病、失業、家庭變故等)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法律仍會提供機會,讓他們重新尋求債務清理。
給債務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 全面盤點債務: 協助家人列出所有債權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私人借貸等)及欠款金額,區分有擔保(如房貸)和無擔保(如卡債)債務。這是處理債務的第一步。
- 準備完整文件: 協助家人蒐集收入證明、財產清單、戶籍資料等,這些都是申請協商或法院程序時必須提供的文件。
- 審慎評估協商方案: 收到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時,務必仔細評估還款條件是否在家人能力範圍內。如果覺得不合理,不要勉強接受,可考慮轉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了解信用影響: 啟動債務協商後,家人名下的信用卡、現金卡額度可能會被凍結或取消。這是一個正常的過程,但家人仍需避免在此期間再次擴張信用。
結論:共同面對,找到出路
面對債務問題,家人之間的理解與支持是最大的力量。透過了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您會發現法律並非無情,它為陷入困境的債務人提供了解套的機會。鼓勵您的家人勇敢面對,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處理,最終將能擺脫債務枷鎖,重啟新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前置協商」?債務人一定要做嗎?
A: 「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規定的一個強制性程序。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向欠款最多的金融機構提出協商,嘗試與銀行達成還款共識。如果協商不成立,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目的是希望債務人能先與銀行自行解決,減少司法資源的耗費。
Q: 如果銀行提出的協商方案不合理,債務人可以拒絕嗎?拒絕會有什麼後果?
A: 是的,債務人絕對有權利拒絕不合理的協商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3條明確規定,法院不得因為債務人未接受銀行提出的方案,就駁回其聲請更生或清算。拒絕的後果是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轉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讓法院來審理並裁定一個更符合實際狀況的還款計畫。
Q: 協商成立後,萬一債務人又還不出來怎麼辦?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嗎?
A: 如果協商成立後,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法律仍有提供例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允許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所謂「不可歸責」通常是指非債務人自身輕率行為所導致的重大變故,例如重大疾病、失業、家庭重大變故等,導致收入銳減或支出驟增,使其無法依約清償。
Q: 債務協商會不會影響到家人的信用或財產?
A: 一般來說,債務協商是針對債務人本身的債務,不會直接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信用紀錄。除非家人是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否則家人的財產不會因債務人聲請協商而被查封或執行。然而,債務協商會在債務人的聯徵中心留下紀錄,可能會影響債務人未來的信用交易。家屬應注意的是,若債務人有欠款,債權人可能會對債務人進行催收,間接對家庭造成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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