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協商中的債務人,當雙方努力協商卻仍無法達成共識時,那份焦慮與不安,我們完全理解。協商不成立,並不代表您的世界末日,而是開啟了尋求法律解決的新階段。此時,了解您擁有的權利、可能的法律途徑以及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將是您度過難關的關鍵。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協商不成立後的法律分析與實用自保策略。
協商不成立後,我還有哪些路可以走?
當協商的門暫時關閉,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式。了解它們的特性,能幫助您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向。
1. 溫和的「調解」:尋求第三方協助
調解就像是找一位公正的第三方(例如法院、鄉鎮市公所或專業機構)來居中協調,希望能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它的優點是程序彈性、費用較低,且有機會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律點通說明: 這表示即使已經進入訴訟程序,雙方還是可以選擇暫停訴訟,嘗試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訴訟就結束;如果沒成功,訴訟程序會繼續。調解結果如果成立,通常會具有跟法院判決一樣的效力,但如果對方不配合或調解不成立,就無法強制執行。
2. 專業的「仲裁」:快速且具拘束力
仲裁是另一種替代訴訟的方式,特別適用於契約中已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雙方會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庭,由專業的仲裁人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斷。仲裁判斷原則上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律點通說明: 如果您的契約有明確約定要「仲裁」,那麼對方如果直接跑去法院告您,您就可以依據這條法律,聲請法院停止訴訟,要求對方先去仲裁。仲裁的優點是程序通常比訴訟快,也比較保密。
3. 傳統的「訴訟」:法院判決最具公信力
如果沒有仲裁協議,或者調解、仲裁都無法解決,那麼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最終的途徑。訴訟程序嚴謹,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具有公權力強制執行力。不過,訴訟可能耗時較長,且費用也相對較高。
契約約定很重要!「應」與「可」的差別在哪?
您的契約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是決定後續程序選擇權的關鍵。特別要注意條款中是寫「應」還是「可」。
- 「應」提付仲裁: 代表這是強制性的約定,雙方都必須透過仲裁來解決爭議。如果對方直接提告,您就可以主張有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
- 「可」提付仲裁: 這代表雙方都有選擇權。一旦其中一方選擇了訴訟或仲裁並啟動程序,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不能再主張應該用另一種方式解決。
生活案例:契約文字如何影響您的選擇?
小陳與廠商簽訂了一份合作契約,其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寫著:「雙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時,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後來雙方發生爭議,小陳決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廠商則主張契約有仲裁條款,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改為仲裁。法院審理後認為,契約中使用了「可」字,表示小陳和廠商對於解決爭議方式有選擇權,並非強制仲裁。既然小陳已經選擇了訴訟,廠商就應該接受。這就像是您在餐廳點餐,菜單上寫「可選擇麵或飯」,當您選了麵,店家就不能強迫您吃飯。
律點通提醒: 這個例子說明了契約文字的細微差異,可能大大影響您後續的法律選擇權。務必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自保關鍵:什麼是「假扣押」?我該注意什麼?
「假扣押」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將來勝訴後能順利拿到錢,而向法院聲請的一種「保全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擔心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脫產,所以先將其財產暫時凍結起來。
假扣押的必要條件
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金錢請求權存在: 債權人對您有金錢債權。
- 假扣押原因: 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例如:
- 您的財務狀況明顯惡化,瀕臨無資力。
- 您名下財產與債務金額相差懸殊。
- 您正在被多數債權人追討。
- 您有積極處分財產、隱匿財產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律點通說明: 這條文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權利,要求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實有「日後難以執行」的風險。對於債務人來說,理解這一點很重要,避免在協商不成立後做出可能被解釋為「脫產」的行為。
生活案例:哪些行為可能被視為「脫產」?
假設小王向銀行借貸,後因經營不善導致債務協商不成立。在協商破局後,小王將名下僅有的房產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給親友,並將售屋所得快速轉移至不明帳戶。銀行發現這些異動後,便向法院聲請對小王名下剩餘財產進行假扣押。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王在債務協商不成立後,短時間內處分重要資產且有資金流向不明的情形,這些行為可能導致銀行日後勝訴也難以執行債權,因此裁定准許銀行的假扣押聲請。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您是為了生活所需處分財產,也應盡量避免在協商不成立後,進行大規模或不尋常的財產處分,以免被債權人誤解為有脫產意圖,而聲請假扣押,導致您的財產被凍結。
協商不成立後的實用自保指引
面對協商不成立的局面,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 仔細檢視所有契約: 重新閱讀您與債權人之間的所有合約,特別是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確認是「應」還是「可」提付仲裁或訴訟。
- 妥善保管所有文件: 任何與債務、協商過程、溝通紀錄相關的文件、訊息、錄音等,都請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未來可能需要用到的重要證據。
- 避免不必要的財產處分: 在協商不成立後,請盡量避免大規模或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例如:低價出售房產、轉移大筆資金),以免被債權人認定為有脫產意圖,進而聲請假扣押。
- 了解時效問題: 各種權利都有其行使的時效限制。請留意相關債務的請求權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結論:積極面對,保護自身權益
債務協商不成立,確實會帶來壓力,但這不是終點。透過了解法律提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並掌握「假扣押」等自保知識,您可以更從容地應對後續的挑戰。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積極收集證據,並謹慎處理個人財產,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護自身的權益。
記住,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了解法律,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協商不成立後,我會馬上被告嗎?
A: 不一定會馬上被告。協商不成立後,債權人通常會先評估各種情況,例如您的還款能力、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以及提告的成本效益。他們可能會先發出存證信函催告,或嘗試再次協商。但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債權人也可能選擇直接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因此,您應保持警惕,並準備好應對措施。
Q: 我的契約寫『可』仲裁,那我可以選擇不仲裁嗎?
A: 是的,如果契約中明訂『可』仲裁,這代表您和對方都有選擇權。只要其中一方(例如您)選擇了訴訟並已向法院提起,那麼對方就應受此拘束,不能再強迫您進行仲裁。但反之亦然,如果對方先選擇仲裁並啟動程序,您也應受其拘束。
Q: 如果對方聲請假扣押,我的財產會馬上被查封嗎?
A: 法院在收到假扣押聲請後,會先審查債權人提供的資料,判斷是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果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債權人通常需要提供一筆擔保金,之後法院才會發出執行命令,對您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等)進行查封或凍結。這是一個程序過程,不會是瞬間發生的,但一旦執行,您的財產就會受到限制。
Q: 我該如何準備證據,以應對後續的法律程序?
A: 您應盡可能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契約文件: 所有借貸、交易契約、協商協議等。 往來紀錄: 銀行對帳單、匯款證明、還款紀錄。 溝通紀錄: 協商過程中的信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話錄音等。 財務狀況證明: 薪資證明、報稅資料、財產清單等,以證明您的還款能力或財務困難。 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您在調解、仲裁或訴訟中,證明您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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