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不成立,家人該如何面對?
親愛的家屬們,當我們所愛的人面臨債務問題,而努力嘗試的債務協商卻不幸不成立時,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您可能正在擔心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會不會有更嚴重的後果?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協商不成立後的法律選項與應對策略,幫助您和家人釐清方向,共同面對挑戰。
協商不成立,接下來還有哪些路可走?
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後,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協商時間超過法定時限(例如:提出請求後30天內未開始協商,或開始協商後90天內仍未成立),就屬於「協商不成立」。此時,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兩種主要的後續處理途徑:
-
聲請「前置調解」: 這是協商不成立後的一個重要選項。與協商不同的是,調解程序會有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中立第三方介入,擔任調解委員或法官,協助雙方溝通,促成清償方案。有時候,在第三方的協調下,債權人可能會更願意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在走上「更生」或「清算」這兩條路之前,債務人必須先嘗試跟銀行協商,或者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所以,協商失敗了,調解仍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機會。
-
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前置協商已經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的時程,也就是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協商時間過了,但方案沒談成,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申請,不用再等了。
透過生活案例看懂債務清理流程
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協商失敗後,調解帶來轉機
陳先生因為公司營運不善,背負了數百萬元的債務。他曾努力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但由於雙方對還款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協商最終不成立。陳先生的家人非常擔心,以為沒有其他辦法了。然而,陳先生在了解法律規定後,並沒有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而是選擇向法院聲請了「前置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和調解委員耐心聽取了陳先生的困難,也了解了銀行的立場。在第三方的專業協調下,雙方重新檢視了還款方案的可能性。最終,在法官的職權協助下,陳先生與銀行達成了一個新的、更符合他目前經濟能力的還款計畫。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協商失敗,透過法院調解,仍有機會找到解決方案。
案例二:漏掉的債務,不影響後續清理
張太太因為先生投資失利,家中揹負了沉重債務。她代表先生向銀行申請了前置協商,但協商結果並不理想,最終不成立。在準備聲請更生時,張太太突然發現,先生有一筆向親友借的錢,以及一筆保單質借的債務,並沒有列入先前的協商範圍。她很擔心,會不會因為這些「漏掉的債務」而導致更生程序被駁回,或者必須重新協商?
根據司法院的實務見解,張太太的擔心是不必要的。只要債務人已經依照法律規定,踐行了前置協商程序且不成立,就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即使有部分債務或債權人沒有參與到之前的協商,也不會影響債務人後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法院不會要求債務人再回去針對這些未協商的債務重新協商,這有效避免了債務人陷入無止盡的協商循環。
協商不成立後,家屬可以這樣做!
-
了解「前置調解」的優勢:
- 第三方協助: 法院或調解委員居中協調,有助於促成合意。
- 費用與時效: 聲請法院調解需繳納1,000元聲請費。如果調解不成立,且債務人能在20天內聲請更生或清算,那麼這筆調解聲請費就可以視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費,不需另外繳交。務必注意這20天的時間限制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債務人依第 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鼓勵大家先嘗試調解,如果真的不行,轉向更生或清算時,還能省下一筆聲請費,而且程序會更順暢。
-
準備「更生」或「清算」的資料: 無論選擇哪條路,誠實揭露債務與財產狀況都是最重要的。請協助債務人準備好所有債務證明文件、財產清冊、收入支出證明等,越詳細越好。這些資料是法院評估債務人狀況的依據。
-
保存所有文件: 將所有與協商、調解相關的文件、往來信件、通聯記錄都妥善保存下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都是未來程序的證據。
結論:面對困境,法律提供出路
債務協商不成立,絕不是世界末日。台灣的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多重保障與解決途徑。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了解,將是債務人走出困境的最大力量。請記住,即使協商失敗,仍有「前置調解」的機會,或是直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重要的是,要積極面對,妥善準備,並把握法律賦予的權利與時效,才能有效清理債務,重新開始新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前置協商跟前置調解有什麼不同?
A: 前置協商是由債務人直接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還款方案,由雙方自行磋商,不涉及法院。而前置調解則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會有中立的調解委員或法官居中協調,試圖促成雙方達成共識。調解程序有第三方的介入,有時能提供不同的解決角度。
Q: 如果前置調解也失敗了,該怎麼辦?
A: 如果前置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且,如果在調解不成立後的20天內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之前繳納的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可以視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費,不需要重複繳納。
Q: 調解過程中,如果只是初步談好,還沒簽名,對方反悔了怎麼辦?
A: 在法院調解程序中,即使雙方已經初步達成共識,甚至在調解紀錄上簽名,但如果還沒有經過法官審核並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原則上調解就不算正式成立,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這表示在法官正式核定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間。所以,務必等到法官核定並簽名,調解才算正式生效。
Q: 如果債務人有部分債務沒有參與到前置協商,會影響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 不會影響。根據實務見解,只要債務人已經依法踐行了前置協商程序且協商不成立,即使有部分債務(例如保單質借、保證債務等)或債權人未參與協商,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會因此要求債務人重新協商未處理的債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