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毀諾別放棄!消債條例助您重啟人生
親愛的債務人朋友,您是否正為債務協商而煩惱?或許您曾努力與銀行協商,卻因為生活中的突發狀況導致協商毀諾,感到徬徨無助?請您放心,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您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律點通將在這篇文章中,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前置協商的法律流程、關鍵概念,以及協商毀諾後如何爭取權益的實務經驗,讓您對自己的債務清理之路更有信心。
什麼是「前置協商」?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前置協商」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強制前置程序。簡單來說,如果您希望透過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來清理債務,就必須先完成這個程序。它的目的,是希望您能先和債權金融機構坐下來,試圖在法院介入前,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明確規定: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表示,無論您是選擇向最大的債權銀行協商,或是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都是符合這個「前置程序」的要求。而判斷您是否能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的核心,則在於您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協商成立後毀諾?關鍵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您可能聽說過,一旦協商成立,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確實有這樣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協商的穩定性與誠信。但條文也留下了重要的但書: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您是因為一些非您自己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方案,那麼您仍然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就是協商毀諾後能否「起死回生」的關鍵所在。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實務認定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所有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評估您是否已達到「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的程度。常見的認定事由包括:
- 嚴重疾病: 如罹患重大疾病導致無法工作或需龐大醫療費用。
- 非自願性失業或減薪: 因公司倒閉、裁員、疫情影響等非個人意願因素,導致收入銳減。
- 家庭負擔加重: 如離婚後需支付額外扶養費、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突然中斷等。
-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例如天災導致財產損失或收入中斷。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如何成功爭取到機會?
讓我們透過幾個匿名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
案例一:離婚導致家庭開銷劇增
小陳(化名)在2014年與銀行協商成功,原本以為生活將步入正軌。不料,幾年後他與妻子離婚,依協議必須每月支付前妻一筆贍養費。這突如其來的家庭支出,讓小陳原本勉強能維持的協商還款,瞬間變得遙不可及。在扣除必要生活開銷和扶養費後,他已無力再履行協商。小陳因此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導致的家庭支出結構重大改變,是小陳無法控制的因素,認定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最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案例二:疫情衝擊導致收入銳減
小美(化名)在2021年與銀行達成協商方案,正努力償還債務。然而,全球性的疫情爆發,她任職的公司訂單大減,被迫實施無薪假,小美的每月薪資大幅縮水。面對收入不穩定的困境,她最終無力繼續履行協商。小美向法院聲請更生後,法院考量疫情屬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動,並非小美個人所能控制,因此也認定這是「不可歸責事由」,批准了她的更生聲請。
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即使協商毀諾,只要您能證明是生活中的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履行,法律仍會給您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前置協商的完整流程與注意事項
前置協商概略流程
- 提出請求: 您需要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書面請求,並準備好您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有債權人清冊等文件。
- 協商啟動: 金融機構收到請求後,通常會在30天內開始處理您的協商申請。
- 協商過程: 您應提出合理的清償方案。金融機構會評估您的收入、必要生活費用(實務上通常會參考法院在更生程序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的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等,來判斷您的還款能力。
- 結果與終結:
- 成立: 雙方達成共識並簽訂協議,您需依約履行。
- 不成立: 若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或自開始協商起逾90天仍不成立,或任一債權人在此期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則協商程序終結。此時,您可以憑協商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文件準備要完整真實: 這是協商成功與否的基礎,務必誠實提供所有資料。
- 協商毀諾風險: 協商成立後,務必盡力履行。若因故毀諾,未來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您必須提出充足證據證明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 強制執行風險: 在協商或調解期間,若有債權金融機構對您聲請強制執行,這會直接導致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此時,您應立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獲得法院程序的保護(例如停止強制執行)。
協商不成立,還有其他路可走嗎?
如果您已經聲請前置協商但最終不成立,您是否還能聲請前置調解呢?過去曾有不同見解,但根據司法院民事廳的最新觀點,即使協商不成立,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這是因為協商和調解雖然都是前置程序,但調解有中立的第三方(如法官、調解委員)居中協調,提供您與債權人再次磋商的機會。這也顯示了實務上傾向於程序彈性化,鼓勵透過各種非訴訟途徑解決債務問題。
結論:勇敢面對,掌握自己的權利
面對債務問題,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您並非孤立無援。無論是前置協商、前置調解,還是更生或清算,這些都是法律賦予您重新開始的機會。特別是當您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商毀諾時,請務必了解「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這個關鍵概念,並準備好相關證明。勇敢面對、積極行動,掌握自己的權利,您一定能找到解決債務困境的出路,重啟新的人生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前置協商和前置調解有什麼不同?我該選擇哪一個?
A: 前置協商是由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由銀行主導協商;前置調解則是由您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由中立的第三方(如法官或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兩者都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強制前置程序。選擇哪一個取決於您的情況,如果債權人多是金融機構,且您希望由銀行主動提出方案,可先嘗試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您希望有中立第三方協助,則可聲請調解。
Q: 協商成立後毀諾,我該如何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需要哪些證據?
A: 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關鍵是提供客觀且具體的證據。例如:若因疾病,需提供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失能證明等;若因失業或減薪,需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裁員公告、薪資單、無薪假證明等;若因家庭負擔加重,可提供離婚協議書、扶養費支付證明、家庭成員醫療費用證明等。法院會綜合這些證據判斷您是否確實因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履行困難。
Q: 如果前置協商不成立,我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 是的,如果前置協商不成立,您就可以憑協商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只要您已踐行了「前置程序」(包括協商或調解其中之一),就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基本要件。
Q: 在前置協商或調解期間,債權人可以對我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在協商或調解程序進行中,如果任何一個債權金融機構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法律上會直接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此時,您應立即終止協商或調解程序,並盡快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期獲得法院程序的保護,例如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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