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正在進行債務協商的您,心中一定充滿了許多疑問與不安,特別是對於「信用評分」的影響,更是許多人最擔心的問題。您可能想知道,債務協商到底會對我的信用造成多大的衝擊?這個紀錄會跟著我多久?如果銀行通報錯了,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債務協商對信用評分的影響,並告訴您在法律上,您的權益在哪裡,以及如何保護自己。
債務協商與信用評分:您必須知道的事
什麼是債務協商?
簡單來說,債務協商就是當您面臨還款困難時,與債權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共同討論,重新規劃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這是您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前置程序」,目的是希望在進入更嚴格的法律程序前,先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讓您有機會重建經濟生活。
信用評分是什麼?
信用評分是金融機構評估您信用風險的重要指標,分數越高,代表您的信用越好。在台灣,這個分數主要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根據您與金融機構的往來紀錄(例如信用卡使用、貸款還款狀況等)綜合計算得出。您的信用評分高低,將直接影響您未來申請信用卡、貸款或其他金融服務的機會。
債務協商對信用評分有什麼影響?
很直接地說,無論是前置協商或個別協商,一旦啟動,都會在您的聯徵信用報告中留下明確的註記。這個註記會顯示您曾進行債務協商,通常會被金融機構視為一種「信用不良紀錄」,導致您的信用評分顯著降低。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金融機構會認為您過去曾有還款困難,代表您的償債能力可能存在風險,因此在未來審核您的金融服務申請時,會更加謹慎,甚至可能拒絕您的申請。
這個註記會保留多久? 債務協商的註記會保留一段時間,即使您協商完成並依約履行,該註記仍會存在,直至規定的揭露期限屆滿才會塗銷。具體期限會依協商成立與否、履行狀況而有所不同。
您的法律權益:當信用受損時如何自保?
雖然債務協商會影響信用,但如果您的信用紀錄是因為金融機構的錯誤或不當行為而受損,法律是站在您這邊的!
1. 金融機構錯誤通報,您有權請求賠償
當金融機構或其員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信用權或名譽權時,例如錯誤地通報您的債務協商或遲繳紀錄,導致您的信用評分降低,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金融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如果金融機構或其員工有錯(故意或不小心),而且這個錯導致您的信用或名譽受損,他們就必須為此負責,賠償您的損失。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白話解釋: 法律明確將「信用」列為受保護的重要權利。如果您的信用權因不法行為受到嚴重侵害,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此外,若金融機構的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您的信用受損,則該金融機構(僱用人)需與其員工(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直接向金融機構求償,依據的是《民法》第188條第1項。
2. 實務案例解析:錯誤通報的代價與協商毀諾的警示
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金融機構的錯誤如何影響債務人,以及協商毀諾的嚴重性:
案例一:未經同意的債務協商,信用受損
曾有個「陳先生」的案例,他被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張小姐」未經他的同意,就擅自以他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了債務協商。結果,陳先生的信用評等降低,信用卡被強制停卡,連房屋貸款都收到銀行催告清償的通知。陳先生氣憤之下,將張小姐和她所屬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張小姐確實有過失,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她的行為侵害了陳先生的信用和名譽權。因此,法院判決張小姐和她的公司必須連帶賠償陳先生精神慰撫金15萬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行債務協商,導致信用受損,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處理客戶事務時,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
案例二:協商毀諾,原契約條件恢復
另一位「王先生」曾與銀行團達成債務協商,約定分期償還。然而,王先生後來卻未能按照協商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團於是向法院主張,王先生已經喪失了協商所帶來的優惠,應該依照原來的借貸契約,清償所有剩餘的本金、利息和違約金。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協商協議中通常會包含一個「回復條款」。這個條款約定,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照協商協議還款,那麼協商就會失效,而原來的借貸契約條件(包括較高的利率、違約金及加速條款等)就會恢復效力。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必須按照原契約的條件來清償債務。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警示是: 一旦債務協商成立,務必嚴格遵守還款約定。協商毀諾的代價很高,您不僅會喪失協商的優惠,債務還可能回復到原契約的更高利率,甚至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追訴。
協商中債務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1. 充分了解協商的影響
債務協商確實會在聯徵中心留下註記,對信用評分造成顯著且長期的負面影響,這可能會影響您未來數年內申請信用卡、貸款或其他金融服務。請您務必有心理準備,並審慎評估協商的必要性與替代方案。
2. 嚴格履行協商方案
一旦協商成立,請務必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履行還款義務。這是重建信用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請務必第一時間與銀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避免直接毀諾。
3. 定期查詢您的信用報告
您可以每年向聯徵中心申請一份免費的個人信用報告,檢查是否有錯誤的信用紀錄。如果發現有不實或錯誤的通報,應立即向金融機構反映並要求更正,必要時可向金管會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4. 了解「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如果您在協商成立後,因為某些「不是您自己造成的」原因(例如突發的重大疾病、非自願性失業等)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您仍有可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認定較為嚴格,通常要求該事由是在協商成立後才發生的。
結語:重建信用的道路,需要您的智慧與堅持
債務協商雖然會對信用評分產生影響,但它也是法律賦予您重建財務生活的機會。了解協商的運作機制、您的法律權益,並嚴格履行協議,是您邁向財務自由的關鍵。請記住,即使信用受損,只要您積極面對、妥善處理,終有一天能走出困境,重新建立良好的信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協商的信用不良紀錄會保留多久?
A: 債務協商的註記保留期限會依據協商的結果和履行狀況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如果是前置協商,從成立日起揭露1年;如果協商不成立,則從不成立日起揭露6個月。若協商成立並依照協議清償完畢,該註記會在清償完畢後揭露1年。但若協商毀諾,則毀諾紀錄會從毀諾日起揭露3年。這些期間屆滿後,聯徵中心才會塗銷相關註記。
Q: 在債務協商期間或協商成立後,我還能申請信用卡或貸款嗎?
A: 在債務協商期間,由於您的聯徵信用報告會顯示協商註記,金融機構通常會將您視為高風險客戶,因此很難再申請到新的信用卡或貸款。即使協商成立並依約履行,在註記塗銷之前,您申請新的金融服務仍會面臨挑戰。建議您在協商期間專注於履行還款義務,待信用紀錄恢復後再考慮申請。
Q: 如果我發現聯徵報告上的債務協商紀錄有錯誤,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聯徵報告上的債務協商紀錄有誤(例如金額不符、未經同意被通報等),您應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聯繫原金融機構: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向通報錯誤的金融機構提出異議,要求他們查證並更正。 2. 向聯徵中心申請異議: 您可以向聯徵中心提出書面異議,聯徵中心會協助您轉知相關金融機構進行查證。 3.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金管會申訴: 如果金融機構不予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向金管會銀行局提出申訴。 4. 尋求法律協助: 若錯誤導致您的信用權嚴重受損,且金融機構不願更正或賠償,您可以考慮諮詢律師,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Q: 債務協商毀諾後,還有機會重新協商或聲請更生嗎?
A: 債務協商毀諾後,您確實仍有機會重新尋求解決方案,但會面臨更大的困難。 1. 重新協商: 毀諾後,金融機構可能不願意再給予您第二次協商的機會,或條件會更加嚴苛。但您仍可嘗試與各債權銀行個別協商。 2. 聲請更生或清算: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若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協商成立後發生的重大疾病、非自願性失業等)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您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對此類事由的認定相當嚴格,您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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