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協商中的債務人提供法律與行銷的專業見解。面對債務問題,許多人會選擇透過協商來尋求解決之道,但萬一協商後不小心「毀諾」了,是不是就沒有轉圜的餘地了呢?這個問題,相信是許多債務人心中的一大擔憂。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協商毀諾後,您還有沒有機會補救,以及該怎麼做。
協商毀諾了,還有機會補救嗎?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請您放寬心,即使您不小心毀諾了,法律上仍然鼓勵當事人透過溝通和協商來解決問題。這不代表您會立刻面臨最嚴峻的法律追訴。事實上,許多債務人會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按時履行協議,而債權人也可能願意再次協商,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新方案,以避免冗長且不確定的訴訟程序。
了解法律怎麼說:協商毀諾的幾種情況
當您未能按照協商協議履行義務時,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毀諾」,也就是「債務不履行」。這可能包含幾種情況:
- 給付不能: 由於某些原因,您完全無法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例如,約定要交付的特定物品已滅失。
- 給付遲延: 您沒有在約定或催告的期限內支付款項或履行義務。這是最常見的毀諾情況,例如遲繳分期款項。
- 不完全給付: 您雖然履行了部分義務,但內容不符合協議約定,例如支付的金額不足。
無論是哪種情況,債權人都有權利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要求您彌補他們因您的毀諾所遭受的損失。這些損失可能包括他們實際支出的費用(所受損害),以及原本可以預期獲得卻因毀諾而損失的利益(所失利益)。
關鍵法律概念:『和解』與『違約金』大不同
在談再協商時,有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您必須搞清楚:『和解』與『違約金』。
和解:終結爭議的全新約定
當您與債權人透過互相讓步,達成一個新的協議來解決舊的爭議時,這在法律上就稱為「和解」。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兩條法規告訴我們,和解契約一旦成立,它就具有「創設性效力」。這表示原有的爭議和權利義務會被這個新的和解契約所取代。您和債權人將會依據這個新的和解契約來履行義務,而不能再回頭主張舊的權利。這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新的和解協議會成為您新的法律依據。
違約金:法院可能酌減的懲罰
「違約金」是契約中預先約定,當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的金額。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法規賦予了法院權力,如果契約中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到合理的數額。然而,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區別:如果毀諾後您與債權人簽訂的是「和解契約」,約定了一個新的賠償金額,這個金額通常會被視為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法院原則上就不會再依《民法》第252條來酌減了。 因為和解的本質就是終局解決爭議,其金額是雙方協商後的確定數額。
借鏡真實案例:法院怎麼看毀諾後的再協商?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在面對毀諾後的「和解」時,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王先生的購屋解約協議
王先生原先與建商簽訂了購屋契約,但後來因為貸款問題,無法履行購屋義務。雙方多次協商後,簽訂了一份「解約協議書」,約定王先生需支付建商一筆補償金才能解除契約。王先生事後覺得這筆補償金太高,向法院主張這應該算是違約金,請求法院酌減。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解約協議書」是王先生與建商在發生爭議後,為了徹底解決問題而簽訂的「和解契約」。既然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約定的補償金就不是預先設定的違約金,因此法院不能再依《民法》第252條來酌減。王先生必須按照協議書的內容支付。
案例二:陳小姐的房屋買賣賠償協議
陳小姐將房屋賣給了李先生,但後來又將房屋轉賣給了第三人,導致無法履行與李先生的買賣契約。李先生非常生氣,但雙方經過協商後,簽訂了一份「和解契約」,約定陳小姐賠償李先生一筆金額。陳小姐事後反悔,主張和解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法院怎麼說? 法院再次強調,這份「和解契約」是在陳小姐已經違約後,雙方基於已知事實所達成的協議。這個賠償金額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具有終局解決爭議的效力,因此法院沒有必要再介入酌減。陳小姐必須按照和解契約的內容履行。
案例啟示: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告訴我們,毀諾後達成的「和解協議」,其約定的賠償金額具有高度的法律拘束力。一旦簽訂,就代表您與債權人已經達成新的共識,法院原則上不會再幫您減少賠償金額。因此,在再協商時,務必謹慎評估。
協商毀諾後的補救與再協商策略
既然毀諾後仍有機會,那麼該如何進行呢?
- 主動溝通,不逃避: 當您發現可能無法履行協議時,請務必主動聯繫債權人,說明您的困難,並表達您解決問題的誠意。逃避只會讓情況更糟。
- 尋求專業協助: 在再協商過程中,如果感到不知所措,可以考慮尋求律師或專業調解機構的協助。他們能提供法律意見,幫助您評估情況,並在協商過程中保障您的權益。
- 明確協議內容,務必書面化: 任何再協商的結果,無論是分期付款、延期繳款,或是新的賠償金額,都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由雙方簽字蓋章。書面協議應包含:
- 爭議背景: 簡要說明原協議毀諾的原因。
- 新解決方案: 詳細列出新的付款方式、金額、期限等。
- 原有契約的處理: 是否解除原契約,或僅是變更部分條款。
- 權利拋棄條款: 最重要的是,明確約定本次協議是否終局解決所有相關爭議,以及是否拋棄原有權利。 這樣可以避免日後再有爭議。
- 理解和解的效力: 簽訂新的和解協議後,它將取代原有的法律關係。您必須遵守新的協議內容,原則上不能再針對和解範圍內的事項主張原有權利或請求法院酌減。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避免口頭承諾: 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舉證困難,務必以書面為憑。
- 仔細審閱權利拋棄條款: 確保您完全理解協議中放棄了哪些權利。
- 新協議的履行風險: 即使達成新協議,仍存在再次毀諾的風險。協商時可考慮加入擔保條款,或約定分期付款並設定違約條款,以降低風險。
常見爭議與新趨勢
在實務上,關於毀諾後的再協商,有時會出現「和解契約中約定的金額究竟是和解金還是違約金」的爭議。法院通常會根據協議簽訂的時機(是否在違約發生後)、協議內容(是否有互相讓步、終局解決爭議的意圖)來判斷其性質。
此外,現今法律趨勢也越來越鼓勵大家透過多元紛爭解決機制(ADR),例如調解或仲裁,來解決爭議。這意味著,除了訴訟,您有更多彈性的管道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問題。
結語
協商毀諾並非絕路,只要您主動面對,積極尋求解決方案,並在專業協助下謹慎處理,仍有機會與債權人達成新的協議,為您的債務問題找到出路。請記住,任何新的協議都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保障雙方的權益。掌握這些資訊,您就能更有自信地應對債務協商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商毀諾後,我會立刻被債權人告上法院嗎?
A: 不一定會立即被提告。債權人通常會先嘗試與您聯繫,了解情況並尋求再次協商的可能。提告訴訟對債權人而言也需要時間和成本,因此他們可能更傾向於透過溝通達成新的協議。但您仍應主動聯繫債權人說明情況,避免債權人誤判為您惡意脫產而直接提告。
Q: 我要怎麼跟債權人開口說要再協商?
A: 您可以先準備好一份書面說明,解釋您毀諾的原因(例如突發的經濟困難、收入減少等),並提出一個您目前能力所及的還款方案,展現您的還款誠意。然後主動聯繫債權人,約定時間進行面對面或電話協商。保持誠懇的態度,並強調您希望解決問題的決心。
Q: 如果再協商的內容,我又做不到怎麼辦?
A: 這是一個重要的風險。新的和解協議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您再次毀諾,債權人可以依據新的和解協議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將面臨更嚴峻的法律後果。因此,在簽訂任何新的協議前,務必仔細評估自身還款能力,確保新方案是您能長期履行的。
Q: 簽了新的和解協議後,是不是就不能反悔了?
A: 是的,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和解契約具有終局解決爭議的效力,一旦簽訂,它就取代了原有的法律關係。您和債權人就必須遵守新協議的內容,不能再針對和解範圍內的事項主張原有權利。這也是為什麼在簽訂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並尋求專業意見的重要性。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幫我減少賠償金?
A: 法院會酌減的是原契約中「預先約定」的『違約金』,且該違約金必須「顯然過高」才會被酌減。但如果您是在毀諾後,透過「和解」方式與債權人達成新的賠償協議,這個和解金通常會被視為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法院原則上不會再介入酌減。因此,在再協商時,務必謹慎評估和解金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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