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面臨債務困境,尤其是高額利息讓還款壓力雪上加霜時,家屬們的心情肯定沉重又焦慮。您是否也曾想過,這些利息真的合理嗎?有沒有辦法可以合法地降低它們?別擔心,您不是孤單的。在台灣,法律其實賦予了債務人及其家屬許多權利,可以針對不合理的利率進行協商或挑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法律工具,為您的家庭爭取一個喘息的機會,減輕沉重的債務負擔。
了解您的權利:法律怎麼說?
銀行定價不是銀行說了算:合理定價原則
銀行在設定貸款利率時,並非可以隨意訂定。《銀行法》有明確的規定,要求銀行必須考量多種客觀因素,確保利率的「合理性」。
- 《銀行法》第34-1條: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市場利率普遍下降,或者您家人的信用狀況有所改善,但銀行卻仍然維持過高的利率,您就有理由可以向銀行提出質疑,要求他們重新評估並調整。
利率有上限,超過就無效!
台灣法律對借貸利率設有明確的上限,這對保護債務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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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貸利率上限: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這表示,除了現金卡和信用卡循環信用有特別規定外,其他類型的貸款,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20%,那麼超過20%的部分,銀行是沒有權利向您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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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及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它明確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現金卡和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就是年利率15%。請注意,這個規定不只適用於新契約,連修法前就已經存在的債務也一樣要遵守,而且就算債務後來被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新的債權人也一樣不能收取超過15%的利息。
銀行契約不公平?條款可能無效!
銀行提供的借貸契約大多屬於「定型化契約」,也就是銀行預先擬定好的條款,消費者通常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但法律對這種契約有特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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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這條文強調,如果契約條款只對銀行有利,例如只允許銀行單方面調整利率,而沒有給予消費者對等的權利或異議機會,那麼這些條款就可能因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
債務被轉賣了,權益還在嗎?
有時候,銀行會把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許多家屬會擔心,債務人換了,是不是就不能再主張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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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9條第1項: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這表示,即使債務被轉賣,您家人原本對銀行可以主張的所有權利(例如利率過高、條款不公、已支付款項等),仍然可以對新的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主張。您的權利不會因為債權人變更而消失。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怎麼成功降低利率的?
案例一:銀行單方面調高利率,法院判無效!
張先生多年前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契約中有一條款寫著:「如遇銀行調整加碼幅度時,均同意自調整日隨同調整」。後來銀行單方面調高了加碼幅度,導致張先生的每月還款金額增加,壓力倍增。張先生認為這不公平。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種契約條款只賦予銀行片面調高利率的權利,卻沒有給客戶對等不同意或自行調低利率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的「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這意味著銀行不能單方面說調高就調高!
案例二:信用卡循環利率超過15%,銀行必須調降!
李太太長期使用信用卡,因一時周轉不靈,循環利息累積不少。她發現自己的信用卡循環利率一直維持在18%左右,而且這筆債務後來還被銀行轉賣給了資產管理公司,但資產公司仍以高於15%的利率催討。
法院明確指出,根據《銀行法》的規定,現金卡和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就只能是年利率15%。這個規定是強制性的,不論債務發生在修法前或修法後,也不論債務現在是由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催討,都必須遵守15%的上限。因此,超過15%的部分,李太太都可以主張無效,要求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將利率降到法定上限。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行動指南
了解法律規定後,作為債務人家屬,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協助家人,爭取降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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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閱所有契約文件:找出貸款契約、借據、信用卡申請書、對帳單等。特別注意關於利率計算、調整方式、違約金等條款,確認是固定利率還是機動利率,以及是否有銀行單方調整利率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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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有利證據:
- 市場利率變化:查詢中央銀行或主要銀行同期放款利率的歷史數據,如果家人的利率顯著高於市場平均,可以作為協商依據。
- 家人信用狀況改善:如果家人的信用評級有所提升,或財務狀況好轉,可證明風險降低,有理由要求銀行調降利率。
- 契約簽訂過程文件:保留所有與銀行溝通的書面資料、批覆書、申請書等,以證明雙方對利率的真實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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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銀行提出協商:
- 書面溝通:所有協商應盡量以書面進行,留下紀錄,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
- 明確訴求:清楚表達您希望降低的利率幅度及理由,引用上述法律條文作為依據。
- 展現誠意:即使財務困難,也要表達還款意願,並提出可行的還款計畫,讓銀行看到解決問題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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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不合理定價與不公平條款:
- 利率不合理:依據《銀行法》第34-1條,向銀行提出利率不合理的論點,強調市場利率下降、自身風險降低等因素。
- 條款不公平:若契約中有銀行單方調整利率的條款,可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或顯失公平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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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利率上限:
- 對於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信用,若利率超過年利率15%,應立即要求銀行調整至法定上限。
- 對於其他貸款,若利率超過年利率20%,則超過部分無效。
結論:掌握資訊,為家人爭取權益
面對債務,家屬的支持與了解至關重要。透過認識這些法律規定,您會發現,債務並非全然無解,許多看似無法改變的利率,其實都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調整。從現在開始,仔細檢視家人的債務契約,勇敢地與銀行協商,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記住,掌握資訊就是力量,為家人爭取一個更公平、更輕省的未來,從了解這些法律知識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銀行降低利息?
A: 如果銀行訂定的利率不符合「合理定價原則」(例如市場利率已下降,但您的利率沒降),或者契約中的利率調整條款不公平,甚至利率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如現金卡/信用卡超過15%,其他借貸超過20%),都可以要求降低。
Q: 債務如果被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還能要求降低利率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規定,即使債務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您仍然可以主張原本對銀行能提出的所有抗辯理由,包括利率過高或契約條款不公等。債權人換了,您的權利並不會消失。
Q: 我要怎麼知道目前的利率是否合理?
A: 您可以查詢中央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或比較其他銀行同期類似貸款的利率。如果您的利率明顯高於市場平均,或者您的信用狀況有所改善,都可以作為利率不合理的依據。同時,也要確認契約中是否有單方調整利率的條款,這也可能是您可以挑戰的點。
Q: 協商時銀行不理會或態度強硬怎麼辦?
A: 建議所有溝通都盡量留下書面紀錄,並明確表達您的訴求和法律依據。如果銀行持續不願協商,您可以考慮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處理,這是一個免費且有效的爭議解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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