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又債務協商毀諾?別怕,法律為您開條路!
親愛的失業朋友們,當您正面臨失業的巨大壓力,同時又得面對債務協沉重的負擔,甚至不小心讓好不容易談成的「債務協商」毀諾了,那種徬徨無助的心情,律點通完全能理解。您可能擔心銀行會追討更高的利息,甚至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別擔心,今天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為您解惑,讓您了解債務協商毀諾的法律後果,以及在失業困境中,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找到新的出路。
什麼是債務協商毀諾?毀諾後會發生什麼事?
簡單來說,債務協商毀諾就是您與銀行談好的還款計畫,因為某些原因(特別是失業導致沒有收入),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當您沒有依約繳款,協商協議就會失效,這在法律上通常稱為「附有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多數協商協議書中都會有「回復條款」,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照協議還款,那麼原來的優惠條件(例如較低的利率、分期付款)就會失效,債務將回復到原借款契約的條件來計算。這代表您可能要面對更高的利息、違約金,以及原本的債務金額。
《民法》第99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之意思表示。」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當您沒有履行協商協議,協議書上約定的「解除條件」(也就是未依約清償)就成立了,那麼協商協議就會自動失效,不需要銀行特別發函撤銷。此時,銀行就可以依據您當初簽的原借款契約(協商前的契約)來追討債務。
毀諾後就沒救了嗎?失業者的「不可歸責」救命符
許多人會以為,債務協商毀諾後,就不能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了。其實不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像您一樣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毀諾的民眾,留了一條生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說明了,雖然原則上協商成立後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您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協商,那麼您仍然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
那麼,什麼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呢?法院在判斷時,會採取比較寬鬆的標準:
- 不以「不可預見」為必要:法院會看您現在是不是真的沒錢還,而不是看您當初簽協商時能不能預見到失業。
- 不限於毀諾後才發生:即使您失業或收入減少是在毀諾前就發生,只要這個狀況導致您現在無法履行協商,也可能被認定符合。
- 客觀收入不足: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收入、支出,如果扣掉自己和家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後,已經無法負擔協商的還款金額,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歸責」。例如,失業導致收入中斷、因疫情影響收入銳減、家庭扶養負擔增加、突發重大疾病等,都可能符合。
真實案例分享:毀諾後的不同命運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協商夢碎
小陳原本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以較低的利率分期還款,讓他鬆了一口氣。但好景不常,他後來因為公司裁員而失業,導致收入銳減,無法再依約繳款。銀行在小陳毀諾後,便發函通知他,協商協議已經失效,所有債務將回復到原借款契約的條件,包括較高的利率和違約金。小陳向法院主張協商條款不公平,但法院最終判決,協商協議書中的「回復條款」是雙方合意,且小陳確實未依約履行,因此銀行有權要求回復原契約條件。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商毀諾確實會讓債務人喪失優惠,回到更沉重的債務負擔。
案例二:阿美姐的轉機
阿美姐多年前也曾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然而,在協商期間,她因為家庭變故,加上原本的工作也變得不穩定,收入大幅減少,最終導致她無法繼續履行協商而毀諾。多年後,阿美姐仍為債務所苦,但她並沒有放棄,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理後發現,阿美姐目前只能打零工維生,月收入扣除自己和扶養家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後,根本無力償還債務。法院認定,阿美姐的毀諾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也就是客觀上收入不足以履行協商條件,因此裁定准許她開始更生程序。這個案例給了失業債務人很大的希望:即使曾經毀諾,只要能證明現在確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困難,仍有機會透過法律程序重新開始。
失業債務人自保實用建議
- 及早面對與溝通:如果您預見自己將無法履行協商協議,請務必及早與債權銀行溝通,說明您的困境。有時候,銀行會願意提供短期的緩衝或再次協商的機會。
- 妥善保留證據:如果您是因為失業、收入減少、生病或家庭負擔加重等原因導致毀諾,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 失業證明(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加退保紀錄)
- 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所得稅清單、銀行存摺交易紀錄,證明收入減少或中斷)
- 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若因疾病導致支出增加或無法工作)
- 扶養證明(如戶籍謄本、學費單,證明家庭負擔增加) 這些都是日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重要證據。
- 評估再次協商或調解:即使已經毀諾,您仍然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再次尋求與債權銀行達成新的還款協議。這是一個重新談判的機會。
- 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再次協商或調解不成功,或者您的債務狀況已非常嚴重,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條件,那麼聲請更生或清算將是您重啟人生的重要選項。更生是透過法院認可的還款計畫,在一定期限內清償部分債務;清算則是將財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後,免除剩餘債務。
結語
失業與債務的雙重壓力確實令人喘不過氣,但請相信,毀諾並非末日。台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旨在給予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了解您的法律權利,積極收集證據,並採取行動,您就能在困境中為自己找到一線生機。勇敢面對,您不是孤單一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協商毀諾後,我的信用紀錄會受到什麼影響?
A: 債務協商毀諾會對您的信用紀錄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銀行會將您的毀諾行為通報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這會導致您的信用評分大幅下降,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您將難以向銀行申請新的貸款、信用卡,甚至影響租屋、求職等。雖然消債條例旨在幫助債務人更生,但信用紀錄的恢復需要時間和努力。
Q: 我已經毀諾了,還有機會跟銀行重新談判還款計畫嗎?
A: 有的。即使您已經毀諾,仍然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這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居中協調您與債權銀行再次協商還款方案。如果調解成功,您可以獲得新的還款計畫。但請注意,銀行是否願意再次讓步,會取決於您的還款誠意、債務狀況以及您是否有新的穩定收入來源等因素。
Q: 如果我因為失業而毀諾,要如何向法院證明這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A: 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的關鍵在於提供客觀證據,證明您確實因為失業導致收入中斷或大幅減少,以致無法履行協商。您應準備: 失業證明:如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投保紀錄(顯示退保日期)。 收入證明:如近期的薪資證明、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顯示收入減少或為零。 家庭支出證明:如戶籍謄本(證明扶養人口)、學費單、醫療收據,證明必要生活開銷。 求職紀錄:如面試通知、求職網站申請紀錄,證明您有積極尋找工作。 法院會綜合這些資料來判斷您的情況。
Q: 債務協商毀諾後,銀行會馬上對我採取強制執行嗎?
A: 不一定會馬上強制執行,但銀行有權利這麼做。協商毀諾後,銀行會回復依原借款契約追討債務。如果銀行手中持有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本票裁定、法院判決),他們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您的薪水、存款或財產。如果銀行沒有執行名義,則會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了解您的權利和下一步行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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