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我知道,失業的打擊已經夠大了,如果再面臨債務催收和強制執行,那種壓力肯定讓您喘不過氣。但請別擔心,台灣的法律並非只保護債權人,它也為處於困境中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線生機和保護。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在失業期間,面對債務催收時,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運用,以及如何保護自己不再受到不當騷擾。
協商期間,我能暫時喘口氣嗎?
當您決定面對債務問題,主動尋求解決方案時,法律會給予您一定的保護。最常見的起點就是「前置協商」或「債務清理調解」。
1. 前置協商或調解期間的保護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您正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向最大的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前置協商」請求,或是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您正式啟動了協商或調解程序,如果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債權人在此期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或者不同意暫緩執行,那麼這次協商或調解就會被視為「不成立」。這雖然不代表強制執行會立即停止,但它會讓您有權利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對債權人來說也是一種壓力,促使他們更願意配合協商。
2. 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的「保全處分」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聲請了「更生」或「清算」,在法院裁定是否開始這些程序之前,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這個保全處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您的財產,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甚至可以停止對您財產的部分強制執行程序。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實務提醒:
實務案例:保全處分不一定停止所有執行
小陳的故事: 小陳失業後,債務累積,他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希望法院能停止債權人對他僅存的微薄薪資進行扣押。他擔心如果薪資被扣,自己和家人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小陳停止薪資扣押的聲請。法院解釋,保全處分雖然可以停止部分強制執行,但通常不會停止「查封」或「扣押命令」。這是因為法院認為,查封或扣押只是凍結財產,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隨意處分,反而有助於日後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不會讓您的財產減少。尤其在更生程序中,主要償債來源是您未來的收入,而非既有財產,所以停止查封或扣押命令對更生目的影響不大。因此,您仍有可能面臨薪資或其他財產被扣押的情況。
面對不當催收,我該怎麼辦?
許多失業債務人最常遇到的困擾,就是債權人或委外催收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別怕,法律對這些行為有明確的限制!
哪些催收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和《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及其委託的催收機構,都必須遵守嚴格的行為規範,以下行為都是禁止的:
- 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 例如,威脅您將受刑事處分、告知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的財產(如基本生活必需品)、或持續不斷地打電話騷擾。
- 虛偽、詐欺或誤導: 假裝是法院或檢察官、催收非債務金額的費用、聲稱將對您拘提、管收等。
- 干擾第三人: 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親友、鄰居、同事進行騷擾或催討。即使是為了取得您的聯繫方式而聯繫第三人,也必須表明身分和目的,且不能洩漏您的債務資訊。
- 影響正常生活: 催收時間限定在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在此時間之外,或以明信片、信封上使用文字符號讓第三人知道您有債務,甚至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您的住處,都屬於不當騷擾。
遇到不當催收怎麼辦?
- 詳細記錄: 務必記錄下催收的時間、地點、對方公司名稱、人員姓名(若有)、對話內容(錄音)、簡訊或信件截圖等。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 向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出申訴。
- 報警處理: 如果催收行為涉及恐嚇、暴力、侵入住居等刑事犯罪,請立即報警處理。
重要提醒: 雖然不當催收行為違法,但實務上,這些行為通常不能直接作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定事由。您仍需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來處理強制執行的問題。
如果收到強制執行通知,如何自保?
當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時,切勿驚慌失措,您仍有權利保護自己。
1. 針對程序問題:「聲明異議」
如果您認為法院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執行人員的行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請注意,聲明異議本身並不會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它主要處理的是程序上的瑕疵。
2. 針對債務實體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的爭議點是債權人根本不應該向您追討這筆債務(例如債務已經清償、債權人超額執行、協商內容被違反等),那麼您應該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提起異議之訴是解決實體債務爭議的主要途徑,而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您可以同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這需要提供一定擔保金。
實務案例:協商成功後仍被超額執行?
阿美的故事: 阿美之前失業,透過前置協商與銀行達成協議,將原本100萬的債務減免為60萬,並約定分期償還。但後來她找到工作,銀行卻仍依據原來的100萬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她薪資的1/3。阿美覺得很困惑,明明已經協商成功了,為什麼還要被追討這麼多?
律點通建議: 阿美的情況,就是典型的「債權人超額執行」。雖然協商成立後,銀行原有的債權憑證(執行名義)仍然有效,但其執行的範圍必須受到協商內容的拘束。銀行不能再依據協商前的金額來強制執行。此時,阿美就應該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附上她與銀行簽訂的協商協議書,證明債權人超額執行,請求法院停止或撤銷超出協商範圍的執行。
3. 保護您的最低生活費用
即使您的薪資或其他收入被強制執行,法律也保護您和家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這條文保障了您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這些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對於薪資或其他收入,法院會保障您和共同生活親屬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金額,通常是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如果您被扣押的金額已經影響到基本生活,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明(如家庭成員、收入支出證明),請求法院酌減扣押比例。
實務操作指引:失業債務人的行動清單
面對失業與債務的雙重打擊,您可以這樣做:
- 主動啟動協商: 盡早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這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也是聲請更生/清算的前提。
- 妥善保存文件: 任何與債務相關的文件,包括借款合約、協商協議書、繳款證明、法院文書等,都請務必妥善保存。
- 記錄不當催收: 遇到任何不當催收行為,立即記錄時間、地點、內容,並保留證據(錄音、截圖),必要時向金管會申訴或報警。
- 善用法律救濟:
- 對執行程序有疑問,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 對債務實體有爭議(例如債務已清償、協商內容被違反、債權不成立),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若已聲請更生或清算,可聲請「保全處分」,但需了解其範圍限制。
- 主張最低生活保障: 若您的薪資或其他收入被扣押,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請主動向法院提出證明,主張《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保護,請求酌留必要生活費用。
結論:積極面對,法律是您的後盾
失業與債務的困境確實艱難,但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機制。從前置協商的緩衝,到更生清算的重建機會,再到強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保障與最低生活費用保護,只要您積極面對,妥善運用法律工具,就能有效應對債務問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記住,您不是一個人孤軍奮戰,法律是您重建生活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協商期間,銀行還能對我強制執行嗎?
A: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如果您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任何金融機構債權人在此期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執行,協商或調解就會被視為「不成立」。這雖然不直接停止執行,但會讓您有權利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間接對債權人形成壓力。建議您在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時,仍應積極處理,並考慮是否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Q: 我申請更生或清算後,薪水就不會被扣了嗎?
A: 不一定。當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保全處分確實能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並停止部分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排除「查封或扣押命令程序」,因為法院認為查封扣押是凍結財產而非減少,有助於公平受償。因此,您的薪資仍有可能會被扣押。但請記得,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主張保留最低生活費用。
Q: 催收公司半夜打電話或騷擾我的家人,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典型的「不當催收行為」。根據相關法規,催收時間限定在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且不得騷擾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您可以詳細記錄這些行為(時間、內容、錄音、截圖等),然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或直接向警方報案,要求警方介入處理。雖然這不一定能直接停止強制執行,但能有效遏止不當騷擾。
Q: 我已經跟銀行協商成功了,但銀行還是用舊的債務金額來扣我的薪水,我該怎麼辦?
A: 這屬於「債權人超額執行」的情形。協商成立後,雖然銀行可能仍持有原來的債權憑證,但其執行範圍必須受協商內容的拘束。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您與銀行簽訂的協商協議書作為證據,主張銀行超額執行,請求法院停止或撤銷超出協商範圍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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