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房貸作保,你真的了解自己的責任嗎?
當親朋好友開口請你幫忙,為他們的房貸「作保」時,你心中的天秤是否一邊是情義難卻,一邊卻隱隱擔憂未知的風險?在台灣,為房貸擔任保證人,特別是「連帶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遠比你想像的更廣泛、更深遠。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你揭開房貸保證的法律面紗,讓你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學會如何自保。
保證人百百種,你是哪一種?
首先,我們要釐清保證的本質。《民法》第739條明確定義了保證: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當主債務人(也就是借錢買房的親友)無法還錢時,保證人就有義務代為清償。但保證人還細分為兩種,責任大不同:
1. 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你是普通保證人,法律賦予你一項重要的權利,叫做「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表示,銀行(債權人)必須先去向你的親友(主債務人)追討,甚至要強制執行親友的財產,如果都沒效果,才能轉向你要求還錢。這道防線,讓普通保證人有較多的保障。
2. 連帶保證人: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
這就是最常見,也是風險最高的一種!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和借款人一樣,都對銀行負有全部的清償責任。《民法》第272條定義了連帶債務,而連帶保證人等同於拋棄了《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這代表什麼?
銀行可以不先向你的親友追討,直接找你要錢! 甚至可以同時向你和你的親友追討。對銀行來說,你就是另一個借款人,沒有先後順序可言。這也是為什麼許多銀行在房貸業務上,傾向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了解兩者的差異,我們用一個表格來比較:
| 特性/責任 | 普通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先訴抗辯權 | 有,銀行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 無,通常視為拋棄此權利 |
| 清償順序 | 銀行需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 銀行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或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求償 |
| 責任程度 | 較低,有法律保障的緩衝 | 較高,與主債務人同等責任 |
保證責任範圍有多廣?不只本金,還有利息、違約金!
很多人以為作保只是擔保本金,但這是個大大的誤解!《民法》第740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這表示,一旦你的親友還不出錢,你除了要負責償還貸款本金外,連同遲延利息、違約金,甚至銀行因為追討債務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通通都可能落在你頭上。簽約前,務必仔細看清楚契約中約定的保證範圍。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狀況你遇過嗎?
以下我們用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實際案例中,保證人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親友貸款展延,保證人卻不知情?
小陳為了幫助好友阿明買房,簽下了連帶保證人。幾年後,阿明生意周轉不靈,偷偷與銀行協商,將房貸還款期限展延了兩年,小陳對此毫不知情。沒想到兩年後阿明仍無法還款,銀行轉而向小陳追討。小陳大感不公,認為銀行未經他同意就展延,他應該不用負責吧?
法院怎麼看?根據《民法》第755條: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個案例就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民事判決的情境。法院最終判決,因為銀行與主債務人(阿明)簽訂修訂契約延長借款期限,而保證人(小陳)並未同意,因此小陳可以免除保證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銀行若未經保證人同意就延長還款期限,保證人有機會主張免責。但要注意,實務上「借新還舊」通常不被視為延期清償,法律效果不同。
案例二:主債務人有房產抵押,為何還要找我?
小李為哥哥的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哥哥也將自己購買的房屋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後來哥哥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房貸。銀行直接找上小李,要求他清償全部債務。小李很困惑:「我哥不是有房子抵押給銀行嗎?銀行應該先去拍賣他的房子,不夠再找我吧?」
這個情境類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法院的見解是,既然小李是「連帶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銀行有權選擇先向誰追討,不論主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抵押物,銀行都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而不需要先去拍賣抵押物。抵押權和保證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銀行可以同時主張。
給親友保證人的實用建議
為親友作保,情義固然重要,但保護自己更不可少。以下是律點通給你的幾點建議:
- 搞清楚保證類型:簽約前,務必確認你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如果是連帶保證人,請務必三思,因為你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無異。
- 仔細審閱契約內容:除了保證類型,還要看清楚保證的金額、範圍(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等)、期限,以及是否有「最高限額保證」的約定。
- 了解期限變更條款:如果契約中提及主債務人未來可展延還款期限,務必確認是否有條款要求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你的免責權利可能受損。
- 評估主債務人還款能力:簽約前,務必客觀評估親友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一旦他們無法償還,這筆債務就會轉嫁到你身上。
- 定期關心債務狀況:即使已經作保,也要定期關心親友的還款狀況。若發現有異狀,及早與親友和銀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
結論:情義與風險,你值得更清楚的選擇
為親友作保,是信任的表現,但也可能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房貸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知悉風險,才能做出明智的選擇。在簽下名字之前,請務必停下來,仔細思考,因為你的簽名,承載的不僅是情義,更是實實在在的法律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差在哪裡?我怎麼知道我是哪一種?
A: 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效後,才能找你。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項權利,銀行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你追討。你簽署的保證契約上會明確標示是「普通保證」或「連帶保證」,通常銀行房貸會要求簽署「連帶保證」。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內容。
Q: 我作保的責任範圍,只有主債務人借的本金嗎?
A: 不是的,根據《民法》第740條,保證責任通常不只包含本金,還包括主債務所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其他從屬費用。舉例來說,如果你的親友遲繳貸款,產生的滯納金、循環利息等,都可能由保證人一併承擔。因此,簽約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契約上約定的保證範圍。
Q: 如果銀行同意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期限,我這個保證人還需要負責嗎?
A: 這要看情況。根據《民法》第755條,如果銀行(債權人)在沒有徵得你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那麼你作為保證人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但要注意,實務上銀行常見的「借新還舊」操作,通常不被視為延期清償,因此不適用此條文。所以,如果你的親友需要展延,務必請銀行取得你的書面同意,以確保你的權益。
Q: 如果主債務人有提供房子作為抵押品,銀行是不是應該先處理抵押品,再找我這個保證人?
A: 如果你是「連帶保證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主債務人有提供房子或其他財產作為抵押品,銀行仍然可以直接向你這個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而不需要先去拍賣抵押品。這是因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同等的清償責任,銀行有權選擇向任何一方求償。抵押權是物權擔保,保證是人身擔保,兩者法律效果不同,銀行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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