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正為貸款違約金所苦的朋友們,您是否也曾因為一時急用,簽下看似條件優渥,卻暗藏高額違約金的借款合約?當還款發生困難時,面對天文數字般的違約金追討,是否感到手足無措、求助無門?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在台灣,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法律其實賦予您爭取「酌減」的權利。今天,律點通就要帶您深入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爭取合理的權益,擺脫不合理的債務負擔!
什麼是「違約金」?它有兩種,你知道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違約金的本質。《民法》第250條對違約金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這條文告訴我們,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性質:
-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這是最常見的,也是法律原則上推定的性質。它的作用是預先確定債務人違約時要賠多少錢。一旦約定是這種性質,債權人就不能再額外要求其他損害賠償(例如遲延利息),因為違約金已經包含所有損失了。
- 懲罰性違約金:這種情況比較少見,需要雙方特別約定。它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違約行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約定是懲罰性,那麼債權人除了可以要求違約金,還可以繼續請求履行債務,以及其他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例如遲延利息)。
通常,如果合約沒有特別寫明,您的違約金會被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點對債務人來說很重要!
違約金太高,法院可以幫你「打折」!
當您面對高得離譜的違約金時,別絕望!《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介入的權力: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文是您爭取權益的核心。它代表即使您簽了字,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顯然過高」,法院有權利將其減少到合理的數額。這不僅是法院的權力,更是為了維護契約的公平性。
法院怎麼判斷違約金「高不高」?這些因素是關鍵!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要酌減多少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並非單一標準。這些因素包括:
- 社會經濟狀況與市場行情:例如現今的銀行存款利率、一般民間借款利率、以及《民法》第205條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雖然違約金不是利息,但法院會參考這些數據來判斷合理性。
- 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債權人因為您違約,實際損失了多少?如果損失不大,那麼高額違約金被酌減的可能性就高。
- 債務人有無提供擔保品:如果您有提供不動產等擔保品,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風險較低,法院在酌減違約金時,可能會考量這一點。
- 約定利率與違約金合計的總負擔:法院會將您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加總起來看,如果合計的總負擔顯然過高,無異於變相收取高利,法院就會傾向酌減。
- 債務人已為部分清償:如果您已經償還部分債務,法院也會將此納入考量,可能因此減少違約金的數額(依《民法》第322條清償抵充順序,先抵充費用、次利息、最後本金)。
- 締約時的地位與自由意識:如果債權人利用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導致合約顯失公平(《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法院也可能介入。
借款人血淚案例!違約金從73%降到8%!
「小陳因為急需周轉金,向民間金主借了300萬元。合約上除了約定利息,還載明若遲延還款,將依每日萬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換算成年利率竟然高達73%!小陳後來還款困難,金主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小陳支付這筆高額違約金。小陳心急如焚,向法院主張這筆違約金實在太高了。」
「法院審理時,發現這73%的年利率,不僅遠遠超過《民法》規定的最高利率上限,也遠高於一般市場行情。加上債權人實際上已透過拍賣擔保品等方式收回部分款項,所受損失並非如此鉅大。尤其,小陳在借款時已提供不動產作為抵押,債權人收回債權的風險相對較低。綜合這些考量,法院最終裁定,將這筆顯然過高的違約金,大幅酌減至**年利率8%**的合理範圍。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即使簽了高額違約金,法院仍有可能介入酌減,保障您的權益!」
債務人自保指南:面對高額違約金,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不合理的違約金,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主動提出酌減請求:在訴訟程序中,您必須明確向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的抗辯或主張。
- 蒐集有利證據:
- 證明約定的違約金年利率遠高於市場行情、法定利率或銀行放款利率。
- 證明債權人因違約所受實際損害不大,或已有其他擔保品可供清償。
- 證明自身經濟狀況困難,或締約時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弱勢地位(若欲主張《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 主張違約金性質:若合約未特別約定,應主張違約金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樣債權人就不能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
- 留意強制執行程序:如果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您仍可透過「分配表異議之訴」來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結論:別放棄!爭取權益,重新開始!
面對貸款違約的壓力,高額違約金往往讓債務人喘不過氣。但請記住,法律並非完全站在債權人那邊,它也賦予了債務人爭取公平的機會。透過了解《民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並積極蒐集證據、主張權利,您有機會將不合理的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重新獲得喘息的空間。不要輕易放棄,積極面對,為自己的權益而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約金是不是利息?兩者有什麼不同?
A: 違約金和利息是不同的概念。利息是使用他人金錢的對價,而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約定應支付的賠償金。雖然性質不同,但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通常會將約定利息與違約金合計審酌,避免債權人變相收取高額利息。
Q: 我已經簽約了,還能要求酌減違約金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簽約,只要約定的違約金額「顯然過高」,您仍可依《民法》第252條向法院聲請酌減。法院會根據個案事實,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判斷是否酌減以及酌減的幅度。
Q: 法院會把違約金減到多低?有沒有一個標準?
A: 法院酌減違約金的幅度沒有固定標準,屬於法院的裁量權。通常會參考一般社會經濟狀況、銀行放款利率、法定利率(如年息16%)、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有無擔保品等因素。實務上常見酌減至年息5%至10%左右,但仍視個案情況而定。
Q: 如果我已經部分還款了,違約金會怎麼算?
A: 如果您已部分還款,依《民法》第322條規定,清償順序會是先抵充費用,其次是利息,最後才是本金。這會影響未清償本金的計算,進而影響違約金的計算基礎。法院在酌減時,也會將您已清償的部分納入考量。
Q: 除了違約金,債權人還可以要求我付其他費用嗎?
A: 這取決於您的違約金屬於哪種性質。如果您的違約金被法院認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但如果契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除了違約金外,仍可請求遲延利息及其他損害賠償。
Q: 我怎麼證明違約金「過高」?
A: 您需要蒐集證據來證明。例如,您可以提供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市場上類似借款的違約金行情、證明債權人因您違約實際損失不大、或您已提供足額擔保品等。這些證據都有助於說服法院違約金確實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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