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必讀:如何捍衛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經因為親友的請託,簽下了「貸款保證人」的同意書?當您簽下這份文件時,您可能已經承擔了巨大的潛在風險。許多保證人常在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才驚覺自身權益受損,卻不知如何是好。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保證契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或「無效」,並教您如何自保!
釐清保證類型:您是哪一種保證人?
在探討撤銷或無效之前,首先要了解保證契約的類型。最常見的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1. 普通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這是您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這表示債權人(例如銀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對其財產強制執行都無效果後,才能轉向您請求清償。這項權利保障您不會成為債權人優先追討的對象。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然而,這個權利並非絕對。根據《民法》第746條,若您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不足清償,您就不能再主張這項權利。
2. 連帶保證: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
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您的責任與主債務人是「連帶」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還款,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簽署連帶保證,其風險遠大於普通保證,務必特別留意!
保證契約可以撤銷嗎?:當您被「騙」或被「逼」時
如果保證人是在不自由或不真實的意願下簽署契約,法律允許您在特定情況下撤銷。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 如果有人故意欺騙您,讓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簽署保證契約,您可以主張撤銷。例如,對方聲稱只是簽名證明文件,卻是保證書。但請注意,您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詐欺事實。
- 被脅迫: 如果您是在受到不法威脅或恐嚇的情況下,被迫簽署保證契約,您也可以主張撤銷。這通常涉及人身安全或財產的威脅。
實務提醒: 主張詐欺或脅迫的舉證責任在於您。法院會考量您的學經歷、社會經驗等,判斷您是否容易受騙或被脅迫。因此,保留所有相關對話紀錄、文件或證人證詞至關重要。
保證契約可能無效嗎?:當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時
除了撤銷,在某些情況下,保證契約的條款甚至可能一開始就「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條文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等預設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果契約內容極度不合理,明顯加重您的責任或剝奪您的權利,且「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然而,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銀行與保證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消費關係」,因此較難直接援引《消費者保護法》。但若條款真的過於嚴苛,仍有機會挑戰其效力。
案例故事:保證人的真實困境
案例一:誤簽連帶保證,難以主張詐欺
情境: 王先生是位事業有成的公司主管,某日朋友向他借款,聲稱只需王先生簽署一份「形式文件」以示支持,並非真的要他負責。王先生未仔細閱讀,便簽下了文件。後來朋友無力償還,銀行直接找上王先生,他才發現簽的是「連帶保證書」,且銀行要求他立即還款。王先生主張自己被朋友詐欺,誤以為只是物保,且銀行未盡告知義務,契約應無效。
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是國立大學畢業,社會經驗豐富,應具備閱讀和理解契約的能力。保證書上明確寫著「連帶保證」字樣,且王先生親自填寫部分資料,難以認定他誤以為是物保。此外,法院也指出銀行與保證人的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王先生也未能證明契約條款有重大不利益且顯失公平。因此,王先生的主張最終未能成立,仍需負連帶保證責任。
給您的啟示: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不要輕信口頭承諾。一旦簽字,法律上就推定您已了解並同意契約內容。主張詐欺的舉證門檻很高。
案例二: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情境: 小陳為朋友擔任一筆小額貸款的「普通保證人」。朋友後來失業,無力償還貸款。銀行直接向小陳要求還款。小陳想起自己是普通保證人,向銀行表示:「你們應該先去向我朋友追討,他名下還有一輛舊車和一些存款,你們還沒執行呢!」銀行卻說朋友已經沒錢了,直接要小陳還款。
結果: 法院指出,根據《民法》第745條,普通保證人確實享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必須證明已經對主債務人(小陳的朋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沒有效果,才能向小陳求償。如果銀行未能證明這一點,小陳有權拒絕清償。法院會要求銀行提出相關的執行證明,例如拍賣不成功、查無財產等。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請務必了解並適時主張您的「先訴抗辯權」。這能為您爭取時間,甚至可能避免立即承擔債務。
保證人自保的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三思: 仔細評估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與信用狀況,以及自身可能承擔的風險。這不是幫忙,而是承擔法律責任。
- 詳讀契約條款: 務必看清楚您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等不利條款。如有疑慮,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解釋。
- 保留所有文件: 妥善保管保證契約、貸款文件、與主債務人或債權人的溝通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 定期關心主債務狀況: 了解主債務人的還款進度,一旦發現異常,應及早介入處理,避免債務擴大。
- 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權: 如果您簽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例如為事業周轉金作保),您可以根據《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僅對通知到達後發生的新債務有效,之前的債務仍需負責。
結論:知法守法,才能有效自保
擔任貸款保證人是一項重大的承諾,絕非兒戲。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是保護自身財產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您能對保證契約的法律風險有更深入的認識。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請務必謹慎評估,並仔細閱讀契約內容,避免一時情義相挺,卻讓自己陷入財務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 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而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項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還款,其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
Q: 如果我簽署保證契約時被騙了,有辦法撤銷嗎?
A: 可以,如果能證明您是在被「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保證契約,根據《民法》第92條,您可以主張撤銷。但請注意,舉證責任在於您,您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詐欺或脅迫的事實,例如對話紀錄、文件或證人證詞等。
Q: 銀行提供的保證契約條款很不合理,可以主張無效嗎?
A: 如果銀行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加重您的責任或剝奪您的權利,且「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該部分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實務上,法院對此認定較為嚴格,通常不將銀行與保證人的關係視為消費關係,因此較難直接援引《消費者保護法》。您需要證明條款確實極端不合理。
Q: 擔任最高限額保證人,如果想停止責任怎麼辦?
A: 如果您是為連續發生的債務(如循環額度)擔任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人,根據《民法》第754條,您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請注意,終止的效力僅及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的新債務,對於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您仍需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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