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保證人必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不是曾經因為親友的請託,簽下了「貸款保證人」這份合約?簽下去的當下,可能覺得只是幫個忙,但您真的了解身為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嗎?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您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無止盡的追討?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保證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您最關心的「抗辯權」行使時機,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有效自保!
什麼是保證人?從《民法》看您的責任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保證契約的本質。根據《民法》的定義,保證人是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承諾代為負責的人。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您就是主債務人的「備胎」。一旦主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就會轉向您要求清償。但別擔心,法律並非完全不保護保證人,關鍵在於您是哪一種保證人,以及如何行使您的權利。
兩種保證人,命運大不同: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在台灣,保證人主要分為兩種:「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對您的權益影響巨大!
- 普通保證人:您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那麼恭喜您,您擁有法律賦予的「先訴抗辯權」!這是您最重要的防線。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債權人跑來跟您要錢時,您可以大聲說:「等等!請您先去跟欠錢的人(主債務人)要,並且證明他真的沒錢還或還不夠,我才要負責!」
重點: 債權人必須先窮盡一切手段,向主債務人追討並證明追討無效,才能轉向您求償。這是一種「延期」的抗辯,並非讓您完全免責,而是給您爭取時間和空間。
- 連帶保證人:您沒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要求還錢,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追討。這就像您和主債務人是「共同債務人」一樣,債權人愛找誰要就找誰要。
務必注意: 許多銀行或金融機構在貸款合約中,都會要求保證人簽署「連帶保證」。簽約前請務必看清楚,一旦簽下「連帶保證」,您就等於放棄了先訴抗辯權!
何時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您也可能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根據《民法》第746條,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民法》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 您自己拋棄了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在契約中明確聲明放棄這項權利,那就不能再主張了。這也是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的原因之一。
- 主債務人破產了: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被法院宣告破產,表示他確實無力償還,這時您就不能再要求債權人先去追討。
- 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債權人如果能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根本不夠還錢,那麼您也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但請注意,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他們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主債務人真的沒錢。
隱藏陷阱: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您卻不知情?
除了上述情況,還有一個您必須特別留意的眉角,那就是「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條文非常重要!意思是說,如果主債務有明確的還款期限,而債權人卻在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那麼您就可以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實務小提醒: 即使是「分期清償」的約定,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視為延期清償。例如,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還款且拋棄其餘請求,若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能因此免除責任。因此,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修改還款條件,您務必確認自己是否被告知並同意,否則可能因此免除責任。
生活案例:了解您的權利如何被應用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實際運作的:
案例一:朋友借錢延期,我卻不知情?
小陳向銀行借了一筆錢,小李是他的普通保證人。合約載明一年內還清。沒想到一年後小陳還不出錢,於是私下跟銀行協商,銀行同意小陳可以再延後半年還款,並修改了還款計畫。但銀行並沒有告知小李,小李也完全不知情。半年後小陳依然還不出錢,銀行轉向小李追討。
此時,小李就可以依據《民法》第755條主張:「銀行在未經我同意下,就讓小陳延期還款,所以我不用負保證責任!」在這個案例中,銀行必須證明小李有同意延期,否則小李就可能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二:銀行直接找我還錢,合法嗎?
老王為朋友阿華的貸款擔任普通保證人。阿華欠款後,銀行直接找上老王,要求他立刻還錢。老王心想:「銀行不是應該先去找阿華嗎?」
這時,老王就可以依據《民法》第745條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必須先去對阿華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證明阿華真的沒錢還了,才能來找老王。如果銀行無法證明已對阿華執行無效果,老王就可以拒絕清償。
貸款保證人的實用自保建議
身為保證人,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 仔細審閱保證契約,確認您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是連帶保證,請務必清楚您將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風險。
- 保留重要文件: 妥善保管所有與債務、保證相關的合約、通知書等文件。這些都是您未來主張權利的證據。
- 關注主債務狀況: 雖然您是保證人,但最好能適時了解主債務人的還款狀況。如果發現有異狀,應及早因應。
- 拒絕未經同意的延期: 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協商延期還款,務必確認您是否被告知並同意。若未同意,請明確表達立場,並保留相關證據。
- 積極主張您的權利: 當債權人向您求償時,若您是普通保證人,請務必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保護您的權益!
身為貸款保證人,您並非完全沒有保障。透過了解《民法》賦予您的權利,特別是區分「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以及善用「先訴抗辯權」和「延期清償免責權」,您就能在面對債務追討時,有條不紊地保護自己的權益。記住,事前多一分了解,事後就少一分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了連帶保證,還有辦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很抱歉,如果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根據台灣《民法》和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責任,本質上就沒有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追討,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求償或證明主債務人無力償還。因此,在簽約前務必確認保證類型。
Q: 如果債權人自己跟主債務人說可以晚點還,我還需要負責嗎?
A: 不一定需要。根據《民法》第755條,如果主債務有明確的清償期限,而債權人未經您的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那麼您就可以主張不負保證責任。這也包括了分期清償等變更還款條件的情況。因此,若有此情況發生,請務必保留未同意延期的證據,例如訊息、通話紀錄或書面聲明。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A: 您需要仔細查閱當初簽署的保證契約書。通常,契約中會明確標示您是「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註明「連帶」二字,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普通保證人。然而,實務上許多金融機構的制式合約都會直接載明「連帶保證」,因此務必詳閱合約條款。
Q: 如果我主張了先訴抗辯權,但債權人卻說主債務人已經破產或沒錢了,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746條,如果主債務人已受破產宣告,或債權人能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確實不足以清償債務,那麼您就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此時,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他們必須提供相關證明(例如法院的破產宣告文件、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等)。如果債權人能提出有效證明,您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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