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貸款保證人?先搞懂這些法律責任!
當親友需要資金周轉,邀請您擔任貸款保證人時,您是否曾猶豫?這份情義相挺的背後,可能隱藏著您意想不到的法律責任。在台灣,擔任貸款保證人並非只是簽個名這麼簡單,它代表著您可能需要代為償還鉅額債務。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貸款保證人的法律責任範圍,教您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保證人,你簽的是哪一種?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首先,您需要了解保證契約的兩種主要類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 什麼是保證?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條文告訴我們,保證人就是承諾在主要借款人(主債務人)無法還錢時,由您代為償還的契約。
- 普通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恭喜您,您擁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這表示,當借款人無法還錢時,銀行(債權人)必須先對借款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且證明執行無效(借款人真的沒錢或財產不足清償),才能轉向您要求還款。法院在審理普通保證案件時,通常會做出附條件的判決,也就是「保證人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保證責任」。
-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就重多了!一旦您簽下「連帶保證」,就等於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您與主要借款人負有相同的還款責任,銀行可以直接向您要求清償全部債務,而無需先向借款人追討。對銀行來說,連帶保證人的求償效率更高,風險也更低。
二、保證責任範圍有多廣?不只本金這麼簡單
許多人以為保證責任只包含借款本金,這是個常見的誤解!
《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這條文明確指出,保證債務的範圍不僅限於借款本金,還包括因借款所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其他附帶費用。這表示,一旦借款人違約,您可能需要承擔遠超乎本金的債務總額。
三、借款人延期還款,保證人也能免責?
如果借款人與銀行私下協議延長還款期限,您是否仍需負責?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是一個重要的保證人保護條款。如果銀行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借款人延期還款,那麼您對於該延期清償的債務,可以主張不負保證責任。這項規定旨在避免銀行與借款人私下協議,卻無形中加重保證人的風險。
四、簽約前必看!兩個保證人故事,給你最真實的提醒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
故事一:小明的普通保證
小明為朋友阿華的汽車貸款擔任普通保證人。後來阿華因故無法償還貸款,銀行轉向小明追討。小明主張他有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阿華追討。法院審理後,判決小明應在銀行對阿華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需負保證責任。這表示銀行必須先證明阿華真的沒錢了,才能要求小明還款。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5號民事判決)證明了普通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價值。
故事二:大雄的連帶保證
大雄為朋友胖虎的房屋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胖虎後來未依約繳納利息,銀行直接向大雄請求清償全部欠款。大雄主張他應該有先訴抗辯權,銀行應該先去找胖虎。但法院指出,大雄簽的是連帶保證,其本質上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銀行可以直接向大雄求償,大雄必須承擔還款責任。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636號民事判決)提醒我們,連帶保證的責任有多麼直接。
五、給保證人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五大關鍵
- 仔細審閱契約: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逐條閱讀所有內容。特別留意「保證類型」(是普通還是連帶?)、實際的「責任範圍」(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等),以及「是否拋棄先訴抗辯權」等關鍵條款。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問清楚,或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 了解自身權利:確認自己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若為普通保證人,請記住您享有先訴抗辯權;若為連帶保證人,則需有承擔直接還款的心理準備。
- 拒絕不合理條款:如果契約條款顯得過於嚴苛,例如不合理地加重您的責任或限制您的權利,您可以主張該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可能無效。
- 注意債務延期:如果借款人與銀行協議延期清償,而您未曾同意,請務必及時向銀行主張依《民法》第755條免除保證責任。
- 保留所有證據:將所有與保證契約相關的文件妥善保管,包括借款契約、保證契約、還款紀錄、與銀行或借款人的溝通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擔任貸款保證人是一項重大的承諾,其法律責任不容小覷。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責任範圍,以及如何運用法律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三思而後行,謹慎評估風險,才能避免讓好意變成日後的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這個權利?
A: 先訴抗辯權是《民法》賦予普通保證人的一項權利,意指當主要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必須先對借款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您追討。您在簽署保證契約時,必須仔細查看契約內容,如果契約中明確寫明您是「連帶保證人」或「拋棄先訴抗辯權」,那麼您就不具有這項權利。若契約中僅載明為「保證人」且無其他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普通保證人而享有先訴抗辯權。
Q: 如果我簽了「連帶保證」,還有辦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很遺憾,一旦您簽署了「連帶保證」,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這表示銀行可以直接向您要求償還債務,而無需先向主要借款人追討。因此,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確認清楚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兩者的責任輕重差異極大。
Q: 銀行可以隨意更改借款條件或延期嗎?這對保證人有什麼影響?
A: 依《民法》第755條規定,如果銀行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主要借款人延期清償債務,那麼您對於該延期清償的債務,可以主張不負保證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保證人,避免因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協議而加重保證人的風險。因此,若有任何條件變更,銀行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否則您可能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
Q: 如果主要借款人真的還不出錢,我會面臨什麼情況?
A: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銀行會先向主要借款人追討並強制執行其財產,若仍不足償還,才會轉向您求償。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銀行可以選擇直接向您追討全部債務,並可對您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查封、扣薪、凍結存款等)。無論哪種情況,您都可能面臨被法院判決償還債務,甚至個人財產受損的風險。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