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友請您作保,您知道簽的是「哪種保證」嗎?
在台灣,許多人基於情誼或親情,會答應為他人的貸款擔任「保證人」。然而,您是否曾仔細看過保證契約上的文字,理解「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間,天壤之別的法律責任?這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差異,可能決定您未來是否會面臨債權人直接上門追討的窘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兩種保證的法律內涵,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看清擔任保證人可能面臨的風險,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搞懂保證人: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首先,不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保證契約的本質都是在主債務人(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承擔清償責任。我們的《民法》對此有明確定義: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表示,只要您簽下保證契約,就代表您同意在借款人還不出錢時,由您來負責。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債權人「何時」可以向您求償?這就牽涉到「先訴抗辯權」這個核心概念。
一般保證:您的「先訴抗辯權」是重要防線
如果您簽的是「一般保證」,那麼恭喜您,您擁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叫做「先訴抗辯權」。這是什麼意思呢?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這條文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擋箭牌」。當債權人(例如銀行)來找您還錢時,您可以主張:「請先去向借款人(主債務人)追討,甚至要對他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真的都拿不到了,再來找我!」這項權利確保了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也就是說,您是備位,不是第一線的還款人。
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責任等同借款人!
與一般保證截然不同的是,「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這代表什麼?
當您簽下連帶保證時,在法律上,您與主債務人幾乎是「同一陣線」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也可以直接向您這位連帶保證人請求,甚至可以同時向你們兩位追討全部債務,而您不能以「債權人還沒找借款人」為由拒絕還錢。
這是因為《民法》將連帶保證的性質,視為與「連帶債務」相似。根據《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的精神,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任何一個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因此,連帶保證人幾乎等同於共同借款人,風險極高。
許多保證契約中會出現「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或直接載明是「連帶保證」。雖然《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但《民法》第746條第1款卻是例外,明確允許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因此,一旦契約中明訂您是「連帶保證人」或「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您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真實案例解析:保證人責任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小陳的連帶保證,銀行直接找上門
小陳為了幫助好友阿明創業,在阿明向銀行申請一筆資金時,簽下了「連帶保證」的契約。起初,阿明生意不錯,每月都按時還款。不料後來經營不善,阿明不僅公司倒閉,人也聯繫不上,貸款當然也繳不出來了。銀行在多次催討阿明無果後,直接轉向小陳,要求他清償阿明的全部債務。
小陳很驚訝,他認為銀行應該先去查封阿明的財產,確認阿明真的沒錢了,才能來找他。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必須清償這筆債務。原因就在於,小陳簽的是「連帶保證」,在法律上他與阿明負有相同的連帶責任,因此銀行可以直接向他求償,而小陳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參考: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
案例二:銀行貸款的特殊保護:小美車貸的例外
小美為了幫弟弟購買新車,也簽下了一份「連帶保證」契約。幾年後,弟弟因故無法繼續繳納車貸。銀行同樣找上小美,要求她清償。但這次,法院的判決卻有些不同。
法院認為,雖然小美簽的是連帶保證,但由於這筆貸款屬於銀行辦理的「消費性放款」,且未取得足額擔保,根據當時《銀行法》的特別規定,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應先向借款人(弟弟)求償,只有在求償不足的部分,才能轉向連帶保證人(小美)追討(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2號民事判決)。這個案例顯示,在某些特定法律(如《銀行法》)的限制下,即使是連帶保證人,也可能在實質上享有類似一般保證人的保護。
擔任保證人前,您必須知道的實用建議
擔任保證人是個重大的承諾,務必謹慎評估。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幾點建議:
- 務必看清契約條款: 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請務必仔細閱讀,特別是確認契約上載明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樣。這些文字將直接決定您的責任輕重。
- 充分評估主債務人還款能力: 擔任保證人,其實就是為對方「背書」。您必須對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有充分了解與信任。一旦借款人無法清償,這筆債務很可能就會落到您頭上。
- 衡量自身財務風險: 擔任連帶保證人,您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置於風險之中。簽約前,請務必評估自己的財務狀況,是否能夠承受一旦需要代償全部債務的經濟壓力。
- 了解您的追償權: 即使您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您並非就此認賠。根據《民法》規定,您有權向主債務人追討您所代償的金額(稱為「代位求償權」)。然而,這項權利能否實際執行,仍取決於主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 留意保證期間的眉角: 如果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第753條規定,保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如果債權人未依限請求,保證人可能因此免除責任。這是一個可以保護自己的方式,但需符合特定條件。
結論:簽名前三思,保障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擔任貸款保證人是一項嚴肅的承諾。一般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果後才能找上您;而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項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責任等同主債務人。在特定情況下,如《銀行法》對消費性放款的限制,連帶保證人可能獲得類似一般保證的保護。因此,務必在簽署前仔細審閱契約,了解自身責任範圍,並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多一分了解,就能多一分保障,避免因一時情誼而讓自己陷入沉重的債務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了連帶保證,是不是就一定得馬上還錢?
A: 是的,簽署連帶保證後,您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而您不能主張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因此,在法律上,您確實有可能被要求立即還錢。
Q: 如果主債務人跑路了,連帶保證人會怎麼樣?
A: 如果主債務人跑路或失聯,債權人將會直接轉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債務。由於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不能以債權人未找到主債務人為由拒絕清償。此時,您將可能需要承擔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
Q: 我代償了債務,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您就取得了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這表示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所支付的款項。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主債務人償還。但實際能否拿回款項,仍取決於主債務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Q: 簽了連帶保證,有辦法反悔嗎?
A: 一旦簽署了連帶保證契約,原則上是不能隨意反悔或撤銷的,因為契約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契約簽署時存在詐欺、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且能舉證證明,才有可能透過法律途徑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否則,您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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