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友開口請您擔任房貸或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時,您是否曾猶豫過?這份承諾背後的法律責任,遠比您想像的還要沉重。許多人誤以為保證人只是形式,直到主債務人無力償還,才發現自己已身陷泥淖。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連帶保證人所面臨的困境與不安。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連帶保證的法律本質、潛在風險,以及最重要的——您該如何自保、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無端背負巨額債務。
什麼是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差在哪?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保證」。根據 《民法》第739條規定,所謂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他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責任的契約。簡單來說,就是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保證人要代為清償。
保證人主要分為兩種:「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的護身符
《民法》第745條賦予普通保證人一項重要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沒有效果之前,普通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白話來說,就是銀行得先去追主債務人,追不到才能找普通保證人。
然而,當您簽下「連帶保證」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連帶保證:與主債務人同等的責任
《民法》第272條明確定義了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您成為「連帶保證人」,您就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全部的給付責任。這代表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您等於是把自己擺在與借款人完全相同的地位,風險大幅提高。
以下表格讓您一目瞭然:
| 特性 | 普通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責任地位 | 輔助性,主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才需負責 | 與主債務人同等,各負全部給付責任 |
| 先訴抗辯權 | 有,債權人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效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 無,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 風險程度 | 相對較低 | 相對較高 |
連帶保證人的兩大自保法寶:別讓權益睡著了!
雖然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重大,但法律並非完全沒有給予保障。以下兩條《民法》條文,是您務必了解的「自保法寶」:
法寶一: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許多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制式契約中,常會要求保證人「同意拋棄一切法律上權利」,或者「預先同意債權人可隨意延期清償」。但請注意,這樣的條款很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這條文是為了強化對保證人的保護,明文規定保證人不得在簽約時就「預先拋棄」民法保證章節所賦予的權利。這意味著,即使契約上寫著您已預先同意,例如同意銀行可以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這個約定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這給了保證人一個重要的反擊機會。
法寶二:債權人隨意展延,保證人可能免責!
這是連帶保證人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尤其適用於有「還款期限」的債務。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白話來說,如果主債務人借款有明確的還款期限(例如房貸20年),而銀行在沒有經過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實務案例:不同意延期,保證人成功免責!
曾有案例發生,樺福建設向某人壽公司借款,張先生和曾先生為連帶保證人。後來樺福公司無法依約清償,人壽公司與樺福公司簽訂了修訂契約,延長了借款期限。然而,曾先生在人壽公司與樺福公司協商延期時,就已經明確通知人壽公司他不同意延期清償。
法院最終判決曾先生不負保證責任。理由正是依據《民法》第755條,因為人壽公司在未經曾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所以曾先生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您的「不同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限額保證:看不見的風險?
另一種常見的保證類型是「最高限額保證」。這種保證通常沒有明確的期間限制,約定在一定金額上限內,保證人要為主債務人「現在及未來」對債權人所負的一切債務負責。這表示,即使主債務人清償了一筆債務,只要在最高限額內,他之後再向銀行借款,您仍然要負責。
如果您簽署的是這類型的保證,當主債務人不再需要新增借款時,您可以依據 《民法》第754條,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請注意,終止後您只對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免責,對於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您仍需負責。
實務案例:連帶保證人真的沒有先訴抗辯權!
王先生(化名)為好友陳先生(化名)向銀行借款400多萬元的連帶保證人。不幸的是,陳先生後來無力償還,銀行在追討部分款項後,仍有150多萬元未獲清償,於是直接向王先生請求連帶給付。
王先生主張,銀行應該先去追討陳先生的財產,而不是直接找他。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先生的上訴,判決他必須與陳先生一同負起清償責任。法院明確指出,由於王先生是「連帶保證人」,因此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必須就其保證的債務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
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連帶保證的責任是直接且立即的,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求償,甚至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給連帶保證人的實用建議:保護您的財產!
身為連帶保證人,您並非完全束手無策。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幾點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契約: 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逐條詳細閱讀,特別是關於保證類型(普通或連帶)、保證範圍(特定債務或最高限額)、保證期間,以及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的約定。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問清楚。
- 確認保證類型: 務必搞清楚自己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是連帶保證,請了解您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風險極高。
- 書面通知拒絕延期: 若主債務為定有期限的債務,且您得知債權人欲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若您不同意,請務必以書面明確通知債權人,並保留證明,以主張《民法》第755條的免責權。
- 考慮終止最高限額保證: 如果您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人」,且主債務人已無新增債務需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避免未來新增債務的風險。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 保證契約、借款契約、還款證明、您發出的通知書等所有相關文件,都應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了解風險,才能有效自保
擔任連帶保證人,是一份沉重的承諾,其法律責任與風險遠超一般人的想像。然而,透過這篇文章的解析,我們希望您能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了解「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差異,到善用《民法》第739條之1和第755條賦予您的保護,甚至在適當時機終止最高限額保證,每一步都關乎您的財產安全。
請記住,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審閱;在權益可能受損時,更要勇敢主張。唯有充分了解並積極行動,才能在這個充滿變數的法律關係中,為自己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有嗎?
A: 先訴抗辯權是《民法》賦予普通保證人的一項權利,意指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但連帶保證人沒有這項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無需先追討主債務人。
Q: 如果銀行未經我同意就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755條,如果主債務為定有期限的債務,且債權人(銀行)在未經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您有權主張免除保證責任。您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銀行您不同意延期,並保留通知證明。
Q: 最高限額保證是不是代表我永遠都不能脫身?
A: 不是。最高限額保證通常就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生的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如果您簽署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後,您對於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將不負保證責任,但對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責。
Q: 如果主債務人破產了,我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即使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依據《民法》第746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仍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對於連帶保證人而言,由於本來就沒有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的破產將直接導致債權人更有理由向您追討全部債務,因此您仍需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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