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作保」這句話,在台灣社會中帶有沉甸甸的份量。尤其當您簽下的是「連帶保證人」時,這份責任更是非同小可。許多人在情義相挺之下簽字,卻不清楚自己究竟背負了多大的風險,直到債務問題浮現,才驚覺自己可能要承擔與主債務人相同的還款壓力。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權益與潛在風險,幫助您看懂契約背後的意義,並在必要時知道如何應對。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差在哪?
在台灣的法律中,「保證」是一種契約,指的是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負責。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之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條文定義了保證的本質,也就是您承諾在借款人(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由您來承擔還款責任。
然而,保證人其實有兩種主要類型:「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一個關鍵的權利——「先訴抗辯權」。
- 普通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仍無法收回債務,才能轉向普通保證人請求。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賦予普通保證人一個「擋箭牌」,讓他們不至於在主債務人還有能力還錢時,就被迫代為清償。
- 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您與主債務人的責任是並列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請求還款,而不需要先去追討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而言,連帶保證人幾乎等同於另一個主債務人,大大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簡單來說,簽下連帶保證,就是您自願放棄了要求債權人「先找主債務人」的權利,直接承擔與主債務人一樣的還款責任。
連帶保證人,您仍擁有的權利
雖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但您並非完全沒有保障。以下是您可以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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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這表示,如果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任何可以主張的抗辯理由(例如:債務已經還清了、債務根本不存在、債權人超過追訴期等),即使主債務人自己放棄主張,您作為連帶保證人仍然可以替他主張,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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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未經同意延期清償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如果這筆債務有明確的還款期限,而債權人卻在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那麼您就有機會主張免除保證責任。這是為了避免債務期限變動,無形中增加您的風險。
真實案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有多重?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連帶保證人實際面臨的狀況:
案例故事:阿華的連帶保證之痛
阿華為了好友小明向銀行借款,義氣相挺簽下了「連帶保證人」的同意書。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阿華拋棄了先訴抗辯權。沒想到,小明後來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在追討無果後,直接轉向阿華要求償還剩餘的欠款。阿華向法院主張說:「銀行應該先去追小明啊!他還有一些資產可以拍賣!」
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阿華在契約上已經簽字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且明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這表示他與主債務人小明負有相同的還款責任。銀行可以直接向阿華追討,而不需要先對小明進行強制執行。最終,阿華必須為小明的債務負責,償還剩餘款項。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一旦簽下「連帶保證」,就代表您自願放棄了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有權直接向您追討債務,其責任與主債務人幾乎無異。
重要提醒:何時會喪失先訴抗辯權(即使是普通保證人也需注意)
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您的先訴抗辯權也可能喪失。而這些情況,也間接說明了保證責任的嚴肅性。
《民法》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此外,若主債務人逃匿或變更住居所,導致債權人難以追討,法院實務上也可能認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這些情況都說明,保證人的責任並非一成不變,仍需留意主債務人的狀況。
結論:簽署連帶保證前,請務必三思!
擔任連帶保證人是一項重大的法律責任,其風險遠高於普通保證人。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特別是確認是否為「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
給連帶保證人的實用建議:
- 了解責任範圍:清楚知道自己所保證的債務金額、期限及相關條件。
- 掌握主債務人狀況:定期關心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
- 保留契約文件:妥善保管所有保證契約及相關文件。
- 主張應有權利:若債權人未經您同意便延期還款,或主債務人有可抗辯事由,請務必適時主張您的權利。
連帶保證的責任重大,絕非兒戲。在情義與風險之間,請務必謹慎評估,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跟普通保證人最大的差別在哪裡?
A: 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最大的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討無效後,才能轉向保證人。而連帶保證人則不享有此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無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Q: 我已經簽了連帶保證,現在可以反悔或撤銷嗎?
A: 一旦您簽署了連帶保證契約,原則上是不能隨意反悔或撤銷的。保證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或契約無效的事由(例如被脅迫、詐欺),否則您必須承擔保證責任。建議在簽署前務必三思。
Q: 如果主債務人跑掉了,我一定得還錢嗎?
A: 是的,如果主債務人逃匿或下落不明,導致債權人無法向其追討,作為連帶保證人,您將必須承擔還款責任。這是因為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
Q: 債權人答應主債務人延期還款,我還需要負責嗎?
A: 如果這筆債務有明確的還款期限,而債權人未經您的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根據《民法》第755條,您有機會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因此,若遇到此情況,應及時向債權人表達您的異議。
Q: 如果我幫主債務人還了錢,我可以怎麼辦?
A: 當您作為連帶保證人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您並非白白損失。根據《民法》規定,您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所代為清償的款項。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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