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連帶保證人?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真相!
您是否曾因為情誼、親情或商業往來,簽下「連帶保證人」的名字?許多人在簽署時,可能不清楚這背後所代表的沉重法律責任。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連帶保證人往往首當其衝,面臨債權人直接追討的壓力。別擔心,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連帶保證的法律本質,釐清您的責任,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保護自身權益。
一、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差在哪裡?
保證,就是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負責。然而,保證契約可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保證人是否擁有《民法》賦予的「先訴抗辯權」。
1. 一般保證: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如果您是一般保證人,您就擁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規定在《民法》第745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努力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並證明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過來向一般保證人請求清償。這給了一般保證人一層保護。
2. 連帶保證:您與主債務人責任相當!
相較之下,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當您簽下「連帶保證」時,在法律上,您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幾乎是「同進同出」的關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還款,而不需要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民法》第746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實務上就等同於您預先拋棄了先訴抗辯權。這使得您的責任與主債務人幾乎沒有差別,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主債務人、連帶保證人,或兩者同時請求清償。
為了更清楚理解兩者的差異,我們可以用表格來比較:
| 特性 | 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 無(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 |
| 責任性質 | 補充性責任 |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給付責任 |
二、連帶保證的實務案例與警示
在法律實務中,連帶保證人面臨的風險不容小覷。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了解連帶保證的影響:
案例一:簽了連帶保證,銀行直接找上門
陳先生為朋友貸款簽下「連帶保證人」。朋友事業不順還不出款,銀行沒有先查封朋友財產,而是直接要求陳先生清償所有欠款。陳先生主張銀行應先向朋友追討,但法院判決,連帶保證人確實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討。
案例二:合約文字一字之差,責任大不同!
李小姐在兩份借款合約上簽名,一份為「保證人」,另一份為「連帶保證人」。當債務人無力償還時,債權人主張李小姐對所有債務都應負連帶責任。但法院仔細審閱合約後判決,僅記載「保證人」的合約,李小姐仍享一般保證人權利;只有明確記載「連帶保證人」的合約,才需負連帶責任。這個案例強烈提醒我們,簽約時務必仔細看清楚,合約上是寫「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幾個字將決定您的責任輕重。
三、延期清償與您的權益
另一個連帶保證人常遇到的問題是「延期清償」。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條文原意是保護保證人。然而,許多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契約會預先約定保證人同意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且保證人仍負保證責任。這類預先同意的條款,在實務上多被認定為有效。因此,在簽署保證契約時,務必留意是否有這類「預先同意延期清償」的條款。
四、給連帶保證人的實用建議
身為連帶保證人,您可能會面臨較大的風險。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三思: 擔任連帶保證人,就如同自己借錢一樣。請務必審慎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您自身的償債能力。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 簽約前,請逐字閱讀契約內容,特別是關於「保證」或「連帶保證」的字眼,確認是否拋棄先訴抗辯權、預先同意延期清償等條款。
- 定期關心主債務狀況: 即使您是連帶保證人,也應定期了解主債務人的還款狀況。一旦發現主債務人有遲延或無法還款的跡象,應及早與主債務人及債權人溝通。
- 了解自身求償權: 即使您代為清償了債務,您仍可以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要求他歸還您所代墊的款項。
結論:了解責任,才能有效自保
擔任連帶保證人,是一份沉重的承諾。了解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根本差異,特別是您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事實,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仔細審閱契約、積極了解債務狀況,您才能更好地管理風險,避免讓善意成為自身的負擔。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債權人可以選擇先向誰追討?
A: 作為連帶保證人,您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這表示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也可以直接向您(連帶保證人)追討,甚至可以同時向雙方追討,而不需要證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
Q: 如果主債務人破產了,連帶保證人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即使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並不會因此解除。因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同一給付責任,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連帶保證人仍需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Q: 簽署連帶保證契約時,有哪些條款是特別需要注意的?
A: 除了確認契約中明確載明「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外,您還應特別留意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以及「預先同意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延期清償」等條款。這些條款會大幅影響您的法律責任和未來主張權利的空間。
Q: 如果我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我可以怎麼做?
A: 當您作為連帶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後,您並非就此承擔損失。根據《民法》規定,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要求他償還您所代墊的全部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您可以透過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向主債務人追討。
Q: 連帶保證的責任有期限嗎?
A: 連帶保證的責任原則上會持續到主債務完全清償為止。如果主債務本身有約定清償期限,保證責任通常也會跟隨主債務的期限。然而,若主債務人逾期未還,債權人可能隨時向您追討。因此,定期了解主債務的狀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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