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求償保證人別慌!釐清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關鍵差異
當您收到債權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的通知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我真的要還這筆錢嗎?」「不是應該先找主債務人嗎?」這些疑問,正是許多被求償保證人共同的心聲。在台灣的法律中,保證契約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大類,兩者在法律責任上存在巨大差異,直接影響您被求償時的權利義務。搞懂這兩者的不同,是您自保的第一步。
保證契約是什麼?代人承擔債務的約定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保證。《民法》第739條對保證有明確的定義: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就是您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您來代替他償還債務。這是一個嚴肅的承諾,一旦簽署,就可能為他人的債務背負上責任。
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關鍵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
保證的類型,決定了您在被求償時的處境。最大的差異,就是您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1.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補充性責任
如果您是一般保證人,那麼恭喜您,您手上握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規定在《民法》第745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的意思是,作為一般保證人,當債權人向您要求還款時,您可以主張「請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且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真的追討不到或執行無效果,我才需要負責。」這顯示了一般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您是主債務人的「備胎」,而不是「並列」的還款人。
2.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同負責任,通常無「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的情況就大不相同了。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債務,對於債權人而言,您們幾乎是「同一個人」。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全部債務,而不需要先去追討主債務人,也不需要證明主債務人沒錢。您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的責任幾乎等同,債權人可以選擇找主債務人、找您,或者同時找您們兩位。
那麼,連帶保證人為什麼沒有先訴抗辯權呢?這與《民法》第746條的規定有關:
《民法》第746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實務上,許多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時,會要求保證人簽署「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一旦您簽署了這類條款,即使您原本是一般保證人,您的法律效果也等同於連帶保證人,將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這也是為什麼在簽署保證契約時,務必看清楚是否有「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樣。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整理了兩者之間的關鍵差異:
| 特性/項目 | 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強制執行 | 無,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 責任性質 | 補充性責任 | 與主債務人同負連帶責任 |
| 債權人求償順序 | 須先對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 | 可直接向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求償,或同時求償 |
| 拋棄先訴抗辯權 | 拋棄後,法律效果等同連帶保證人 | 無此權利可拋棄(本就無此權利) |
實務案例:看看別人怎麼處理?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實際情況會如何發展:
案例一:連帶保證人,不能說「請先找他!」
阿明替好友小華向銀行借款100萬元,並簽署了連帶保證契約。後來小華財務狀況惡化,還不出錢,銀行隨即直接找上阿明,要求他償還全部借款。阿明心想:「不是應該先去找小華嗎?小華還有一些資產啊!」他向法院主張銀行應該先找小華。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阿明敗訴,必須償還借款。這是因為阿明是「連帶保證人」,依據法律規定,銀行可以直接找他求償,阿明不能要求銀行先向小華追討,也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後,您的責任幾乎等同於主債務人,債權人有權直接向您求償,您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採取行動。
案例二:銀行法下的特別保護:消費性貸款的連帶保證人
陳太太為兒子辦理汽車貸款時,擔任了連帶保證人。幾年後,兒子因故無法按時繳納貸款,銀行來向陳太太催討。陳太太很擔心自己的房子會被查封。然而,由於這筆貸款屬於「消費性放款」,依據 《銀行法》第12條之1的特別規定,即使陳太太是連帶保證人,銀行也必須先對兒子進行追討,確認兒子真的沒有能力償還或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陳太太要求清償不足的部分。這讓陳太太多了一層保護,不至於立即面臨全部債務的壓力。
這個案例顯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消費性放款),即使您是連帶保證人,法律也可能賦予您類似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提供額外的保障。因此,了解您所簽署的保證類型以及相關的特別法規非常重要。
我已經代償了,能向主債務人或其他人求償嗎?
如果您已經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別擔心,法律賦予您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規定在《民法》第749條: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這表示您代償後,就取得了債權人原本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在您清償的範圍內,向主債務人追討這筆錢。此外,如果這筆債務不只有您一位保證人,還有其他共同保證人,那麼您代為清償後,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80條及第281條的規定,向其他共同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部分,通常是平均分擔。
實用建議:被求償時,您該怎麼辦?
面對債權人的求償,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仔細檢視保證契約: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確認您簽署的究竟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特別留意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
- 確認債務狀況: 了解主債務人積欠的確切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等細節。如果可以,請向債權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 主張您的權利:
- 若您是一般保證人且未拋棄先訴抗辯權: 您可以明確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他們先對主債務人追討並強制執行。
- 若您是連帶保證人或已拋棄先訴抗辯權: 您雖然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仍應確認債務金額的正確性。如果債務屬於消費性放款,請檢視是否適用《銀行法》第12條之1的特別規定,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收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保證契約、債務催討、您代償行為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等,這些都將是您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考慮與債權人協商: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例如分期付款,以減輕一次性清償的壓力。
結論
擔任保證人是一項重大的法律責任,了解您簽署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享有或拋棄了「先訴抗辯權」,是您在被求償時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即使您必須代償,法律也賦予您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的權利。面對困境,請務必冷靜分析,掌握您的法律地位與應對策略,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A: 您需要仔細查閱當初簽署的保證契約。契約中通常會明確載明您是「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寫明,但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那麼您的法律責任將等同於連帶保證人。若契約完全未提及連帶責任或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原則上您是一般保證人。
Q: 如果主債務人跑掉了,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很抱歉,如果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依據《民法》第746條第2款、第3款規定,即使您是一般保證人,也會喪失先訴抗辯權。若主債務人「跑掉」導致債權人無法追討,通常會被視為其財產不足清償,您將無法主張此權利。
Q: 我簽了「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是不是就沒救了?
A: 簽署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是有效的,這表示您將無法主張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此時您的責任將等同於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但這並不代表您「沒救」,您仍可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金額的正確性,並在代償後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此外,若該債務屬於《銀行法》規範的消費性放款,您仍可能享有類似先訴抗辯權的特別保護。
Q: 如果我代償了,主債務人卻不還我錢,怎麼辦?
A: 依據《民法》第749條,您在代償後就取得了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如果主債務人拒絕償還,您可以憑藉您代償的證明(例如匯款單、收據等)和原始的借貸契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主債務人償還您代墊的款項。建議您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Q: 除了主債務人,還有其他保證人,我代償後能找他們分擔嗎?
A: 可以的。如果有多位共同保證人,其中一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導致其他保證人也免除責任,則這位清償的保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80條及第281條的規定,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部分。通常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是平均分擔。您同樣需要收集代償證明,並可透過法律途徑向他們求償。
Q: 擔任保證人後,我該如何預防風險?
A: 首先,審慎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及還款能力,這是最重要的。其次,仔細閱讀保證契約內容,特別是關於責任性質(一般或連帶)及先訴抗辯權的約定。盡量爭取擔任一般保證人,並避免拋棄先訴抗辯權。簽約後,定期關心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及早發現風險。若有疑慮,簽署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利義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