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保證書,親友變「錢」友?別怕,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在台灣,許多人因為一份情誼、一份信任,替親朋好友的債務簽下了保證書。然而,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保證人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甚至影響自身生活。您是否也曾因此感到不安,卻又不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本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了解保證契約的法律眉角,學習如何自保,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吃虧。我們將從關鍵法條、常見案例到實用建議,一步步引導您看懂保證契約,讓您不再是法律上的「冤大頭」!
保證契約的兩大類型: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首先,您必須清楚自己簽下的是哪一種保證。這將直接影響您在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 特性 | 普通保證 | 連帶保證 |
|---|---|---|
| 責任性質 | 補充性責任,主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才需負責 |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 |
| 先訴抗辯權 | 有 (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果) | 無 (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 |
| 常見情況 | 較少見,通常會被要求簽連帶保證 | 銀行貸款、企業借款等常見形式 |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這是普通保證人的一項重要權利,白話來說,就是您可以要求債權人:「請先去跟欠錢的本人要錢,他真的還不出來,再來找我!」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然而,這項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會消失,例如您在契約中明確拋棄了這項權利,或者主債務人已經破產,或是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您就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了。
這些情況下,您的保證契約可能可以「撤銷」或「無效」!
保證契約並非鐵板一塊,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是允許您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的。了解這些,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武器。
1. 預先拋棄權利?可能無效!
有些保證契約會寫上「保證人拋棄民法上所有權利」這類的條款。但請注意,法律對保證人有特別的保護!
《民法》第739條之一:「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這條文的意思是,保證人在簽約時,不能預先拋棄《民法》中賦予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即使契約裡有這樣的約定,這個部分也可能是無效的。這項規定甚至可以溯及適用於修法前簽訂的契約,大大強化了對保證人的保護。
生活案例:小明的保證書陷阱
小明為了幫朋友阿華貸款,簽了一份保證書。契約中有一條寫著:「保證人同意拋棄所有民法上保證人的權利,並不得要求退保。」後來阿華生意失敗,銀行直接找上小明。小明覺得這條款很不公平,向法院主張。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第739條之一,預先拋棄保證人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雖然小明仍需負保證責任,但至少部分不合理的約束被解除了,讓小明有機會爭取更多權益。
2. 被騙或被威脅簽約?可以撤銷!
如果您是在被詐欺(欺騙)或被脅迫(威脅)的情況下簽了保證契約,法律允許您撤銷這份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要注意,您必須在發現被騙或威脅結束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而且從簽約那天起超過十年,撤銷權就會消滅。重點是,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被詐欺或脅迫了。
3. 契約內容顯失公平?可能無效或減輕!
如果保證契約的內容,是債權人趁著您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而訂立的顯失公平條款,法院可以撤銷或減輕您的給付責任。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這條文特別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常用的「定型化契約」。如果契約條款讓您拋棄重要權利、加重責任,且明顯不公平,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然而,法院會審慎判斷保證人是否屬於「經濟弱勢」,並非所有情況都適用。
4. 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您可以終止!
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一個不確定會發生多少債務的「最高限額保證」,而且契約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那麼您有權利隨時終止這份保證契約!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這代表您可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一旦通知到達債權人,您對於之後新發生的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自保方式。
生活案例:小花的終止保證行動
小花多年前幫親戚的公司簽了一份最高限額1000萬元的連帶保證,但契約中沒有寫明保證期限。近年來親戚公司經營不善,小花擔心不已。她聽說這種「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可以終止。小花立刻寫了一封存證信函給銀行,明確表示要終止保證契約。雖然她對通知到達前親戚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仍要負責,但至少通知到達之後新產生的債務,小花就不用再擔心了,大大減輕了她的心理負擔。
5. 債權人擅自延期清償,您可能不用負責!
如果主債務是有固定期限的,而債權人卻在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那麼您對於延期後的債務,可能就不用再負保證責任了!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條文是為了保護保證人,避免因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改變還款條件,而增加您的風險。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記得確認自己是否曾同意延期。
親友保證人自保,您可以這樣做!
- 仔細審閱契約: 簽名前務必看清楚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條款。不懂就問,不要不好意思!
- 拒絕空白簽名: 絕對不要在任何空白的契約上簽名、蓋章,務必確認所有重要欄位都已填寫完整且正確。
- 了解權利拋棄的影響: 雖然《民法》第739條之一限制預先拋棄權利,但有些權利(如先訴抗辯權)是可以合法拋棄的。簽名前務必理解其後果。
- 行使終止權: 如果您是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人,請務必了解您可以依《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記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並保留收據證明。
- 注意延期清償: 若主債務有期限,債權人允許延期還款時,請確認是否有徵得您的同意。若無,您有機會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 保留證據: 若懷疑自己是被詐欺或脅迫簽約,應盡可能收集和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通訊記錄、證人證詞等。
結語:懂法律,才能保護自己與情誼
當親友需要協助時,為他們作保是一種情義相挺。然而,這份情誼不應該讓您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保證契約有更深入的了解,學會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記住,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在必要時勇敢主張,守護自己的財產與生活,也讓情誼能夠長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普通保證和連帶保證?兩者對保證人有何主要差異?
A: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代表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且追討無效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而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會比普通保證人重很多。
Q: 我簽的保證契約裡面有「拋棄所有權利」的條款,這個條款有效嗎?
A: 根據《民法》第739條之一的規定,保證人不能預先拋棄《民法》中賦予保證人的權利。所以,如果契約中籠統地寫著「拋棄所有權利」,這個條款很可能是無效的,您仍然可以主張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但如果是明確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是有效的。
Q: 如果我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且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我該怎麼做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A: 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未定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的規定,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例如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一旦通知到達債權人,您對於通知到達後才新發生的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了。務必以存證信函等方式發出書面通知,並保留收據證明。
Q: 債權人未經我同意就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我還需要負責嗎?
A: 如果主債務是定有期限的,根據《民法》第755條,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除非您對此延期表示同意,否則您對於延期後的債務就不負保證責任。因此,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延期,且您未曾同意,您可以主張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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