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必看:如何爭取權益?保證契約無效與終止全攻略
您是否曾因為情義相挺,簽下「連帶保證人」的名字?簽署的那一刻,可能您並未完全理解這份承諾背後有多麼沉重的法律責任。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債權人可能直接找上您,讓您措手不及。但請別擔心,身為連帶保證人,您並非只能默默承受!台灣法律賦予保證人許多權利,了解這些權利,能幫助您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探討保證契約在什麼情況下可能無效或可以撤銷,以及您身為連帶保證人,可以如何終止部分保證責任。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是您守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連帶保證人,您與普通保證人有何不同?
在台灣,保證人主要分為「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
- 普通保證人:享有《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意即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 連帶保證人:原則上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這表示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這也是為什麼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通常更重,風險更高。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條文定義了保證契約的本質:當主債務人無法還錢時,保證人要代為負責。無論是普通保證或連帶保證,都是基於這條規定而來。
您的保證契約,什麼情況下可能「無效」或「可撤銷」?
並非所有簽下的保證契約都鐵板一塊,在特定情況下,保證契約可能自始無效,或您可以主張撤銷。
1. 保證契約「無效」的狀況
「無效」代表該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常見原因包括:
- 主債務無效,保證契約也無效:保證契約是主債務的「從屬契約」。如果主債務契約本身就無效(例如,借款契約根本沒成立),那麼依據從屬性原則,您的保證契約也會跟著無效。但請注意,《民法》第743條有個例外:如果您明知主債務因行為能力欠缺(如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無效,卻仍為保證,您的保證仍可能有效。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如果您與債權人之間串通,只是假裝簽訂保證契約,並沒有實際要產生保證效力,那麼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這個保證契約是無效的。
- 附條件的契約未成就:如果主債務契約或保證契約本身附有「停止條件」(例如,必須完成某項手續後契約才生效),而這個條件最終沒有達成,那麼契約就不會生效,保證契約自然也無效。
2. 保證契約「可撤銷」的狀況
「可撤銷」代表契約雖然已成立生效,但因為簽約時有瑕疵,您可以主張撤銷,讓契約溯及既往歸於無效。
- 因詐欺或脅迫而簽約:這是保證人最常主張的撤銷理由。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在債權人或第三人(且債權人知情或可得而知)的詐欺或脅迫下簽署保證契約,那麼您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請注意,主張詐欺或脅迫,您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有這些不法行為,且這些行為導致您簽下保證契約。此外,撤銷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93條,您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或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行使。
最高限額保證人,您可以隨時「解套」嗎?
許多銀行貸款契約會要求簽署「最高限額保證」,這表示您在一定金額範圍內,要對主債務人現在及未來對銀行的所有債務負責。如果您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恭喜您,您可以運用《民法》第754條賦予的權利!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這條文是為了保護保證人,屬於強制規定。即使保證契約中寫明您不能終止、不能退保,或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才能終止,這些限制條款都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您仍可依法定程序終止。
重點提醒:終止後,您對於通知送達債權人之後才發生的新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通知到達前已經發生或已存在的債務,您仍需負責。
真實案例告訴您:保證人的權益如何爭取?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看看保證人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案例一:限制終止條款無效,保證人成功「解套」
王先生多年前為朋友的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簽下最高限額連帶保證。後來朋友公司經營不善,王先生擔心責任無限擴大,想終止保證。但契約上卻寫著:「保證人非經銀行書面同意,且完成換保手續前不得退保」。銀行以此為由拒絕王先生終止。
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契約中限制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隨時終止保證契約的條款,對保證人顯失公平,且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因此該限制條款無效。法院進一步認定,王先生已在多年前以存證信函通知銀行終止保證,該終止意思表示有效。雖然王先生仍需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但對於通知後新發生的債務,他成功免除了保證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契約條款並非絕對。當契約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時,該條款可能無效。特別是《民法》第754條賦予保證人的終止權,是不能被契約任意剝奪的。
案例二:主張詐欺撤銷,舉證是關鍵!
陳小姐在朋友的遊說下,為朋友公司向銀行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後朋友公司倒閉,銀行向陳小姐追討債務。陳小姐主張,當初銀行經理承諾「對保當天就會撥款」,但事後並未立刻撥款,她認為自己受騙,應可撤銷保證契約。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小姐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銀行經理有詐欺的故意,也無法證明銀行經理的行為是導致她簽署保證契約的唯一原因。法院認為,陳小姐擔任保證人,主要是為了讓朋友公司能順利獲得貸款,而非單純因為銀行經理的說詞。因此,陳小姐主張詐欺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此外,法院也重申,即使陳小姐在簽約隔天要求退保(視為終止),也僅對要求終止後才發生的新債務不負責任,對於她擔任保證人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清償責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主張因詐欺而撤銷契約,舉證責任非常重。您必須拿出具體證據(如對話錄音、書面證明等)來證明詐欺的事實,以及詐欺行為與您簽約之間的因果關係。口頭承諾往往難以作為有效證據。
給連帶保證人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五大要點
- 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了解保證範圍、金額、期間,以及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條款。若有疑問,務必詢問清楚。
- 善用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權:如果您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約定期間,您可以依《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請務必以書面(如存證信函)通知,並保留送達證明,以確保日後有憑有據。
- 主張撤銷權需備齊證據:如果您懷疑自己是被詐欺或脅迫簽約,請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對話紀錄、錄音、文件等),並在時效內(發現後一年內或簽約後十年內)行使撤銷權。
- 確認主債務的有效性:當被要求履行保證責任時,先確認主債務本身是否存在且有效。如果主債務無效或根本未生效,您的保證責任也可能隨之解除。
- 定期檢視保證責任:特別是最高限額保證,應定期了解主債務人的債務狀況,避免債務不斷累積而毫無察覺。
結語:掌握知識,守護權益
身為連帶保證人,您的責任重大,但這不代表您只能被動承擔。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包括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主張保證契約無效或撤銷,以及如何運用《民法》第754條終止最高限額保證。法律知識是您最好的防身武器,主動學習、積極行動,才能有效守護您的財產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跟普通保證人有什麼不同?
A: 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最大的不同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效後,才能找保證人。但連帶保證人則不享有此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Q: 我簽的保證契約可以隨便終止嗎?
A: 這要看您簽的是哪種保證契約。如果是「最高限額保證」且「未定有保證期間」,根據《民法》第754條,您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終止後,您對於通知送達後才發生的新債務不負責任,對於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責。若有約定期間,則需依契約約定或待期間屆滿才能終止。
Q: 如果當初是被騙簽的,能撤銷嗎?
A: 如果您能證明是在債權人或第三人(且債權人知情)的「詐欺」或「脅迫」下簽署保證契約,則可以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但您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詐欺或脅迫的事實。此外,撤銷權有時效限制,需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或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行使。
Q: 主債務人借的錢根本沒拿到,我還要負責嗎?
A: 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原則上主債務若未成立、無效或消滅,保證債務也會隨之不生效力或消滅。如果主債務人根本沒有拿到款項,導致主債務契約未生效,那麼您的保證契約也可能因為主債務不存在而無效。此時您可以主張保證契約無效,無需負擔責任。
Q: 最高限額保證是什麼意思?我會不會無限期負責?
A: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您在一個約定的最高金額範圍內,對主債務人現在及將來對債權人所負的特定範圍內債務,負保證責任。如果契約未定有期間,您不會無限期負責,可以依《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但若有約定期間,則需依約定辦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