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作保,情義相挺還是沉重負擔?搞懂你的「保證人」權利!
你曾因為親友的請託,簽下了一紙「保證書」嗎?在人情壓力下,許多人可能不清楚這份簽名背後的法律意義和潛藏風險。當主債務人不幸無法還款時,你作為保證人,是否就得馬上代為清償?別擔心,台灣《民法》為普通保證人設計了一項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能讓你多一層保障。今天,律點通就來為你詳細解析這項權利,幫助你聰明自保!
第一步:釐清你的身份!你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在探討先訴抗辯權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你簽的是哪一種保證。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決定了你是否能主張這項權利,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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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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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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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你是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才需要代為清償。你的責任是補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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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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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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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法》中沒有直接定義「連帶保證」,但實務上,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這通常會在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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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 **「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請求還款,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律點通提醒:簽約時務必仔細看清楚契約內容,若有「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樣,你的責任將會大幅加重!
你的權利大解析: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如果你是普通保證人,那麼恭喜你,你擁有一項重要的防身術——「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的意思是,當債權人來向你(普通保證人)要求還款時,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請你先去向主債務人要錢,如果他真的沒錢還,或者他的財產不夠還,你再來找我!」
這項權利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普通保證人,避免你過早地承擔債務。它是一種延期清償的抗辯權,而非讓你免除債務。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做出「附條件的判決」,也就是說,會判決你「等到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需要負起清償責任」。
不是所有情況都能用!先訴抗辯權的「例外」
雖然先訴抗辯權是普通保證人的重要保障,但《民法》第746條也列出了幾種情況,讓你無法主張這項權利:
《民法》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白話來說,就是:
- 你已經「拋棄」了這項權利:如果你在簽約時,或事後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你就不能再主張了。即使《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但立法者特別允許先訴抗辯權可以預先拋棄。
- 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這表示主債務人已經徹底沒錢了,此時再要求債權人去追討也沒意義。
- 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如果債權人能證明主債務人確實沒什麼財產可供清償,你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債務延期,保證人責任也可能解除!
還有一個你必須知道的權利,那就是《民法》第755條: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意思是,如果主債務人原本約定好還款期限,但債權人卻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而且沒有經過你的同意,那麼你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這項條文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協議,增加保證人的風險。
實務案例分享:他們怎麼面對保證責任?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故事,看看不同保證人會遇到的情況:
故事一:小陳的普通保證
小陳為了幫助好友阿華創業,簽了一份普通保證的借款合約。後來阿華經營不善,無法按時還款。債權人王先生直接找上小陳,要求他代為清償。
小陳很緊張,但他想到自己是普通保證人,於是向王先生表示:「王先生,我是普通保證人,依據《民法》規定,您應該先去向阿華追討,或者證明阿華真的沒有財產可以還,我才需要負責。」
王先生不服,將小陳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發現,王先生確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已經向阿華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沒有效果。因此,法官判決小陳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王先生必須先向阿華追討債務,如果沒有結果,才能再向小陳請求。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41號民事判決)說明了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有效的,而且債權人有義務證明主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否則就不能直接要求普通保證人代為清償。
故事二:阿華的連帶保證
阿華為了幫公司向銀行申請信用額度,簽了一份連帶保證的協議。後來公司經營不善,無法償還銀行的借款。銀行直接找上阿華,要求他償還全部債務。
阿華心想:「我不是保證人嗎?銀行應該先找公司要錢吧?」於是向銀行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公司追討。
然而,銀行表示阿華簽的是「連帶保證」,依法律規定,連帶保證人是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的。阿華將銀行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指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本質上就已經放棄了先訴抗辯權,因此阿華必須直接向銀行清償債務。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再次強調了「連帶保證」的嚴重性。一旦簽下連帶保證,你就失去了先訴抗辯權的保護,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追討,如同主債務人一樣。
給親友保證人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五大要點
- 簽約前務必看清楚:仔細審閱契約內容,特別留意是否有「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樣。若有,請務必三思!
- 區分保證類型:了解你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將直接影響你的權利。
- 主動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你是普通保證人且未拋棄此權利,當債權人向你請求清償時,務必主動向其或法院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 留意債權人是否擅自延期:若主債務的還款期限被債權人擅自延長,且未經你同意,你可能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 關注主債務人狀況:雖然你不是主債務人,但了解其財務狀況(例如是否破產或財產不足)能幫助你判斷先訴抗辯權是否還能主張。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全身而退
為親友作保是一份情誼,但絕不能是盲目的付出。理解《民法》賦予你的權利,特別是「先訴抗辯權」的重要性,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務必仔細審閱、確認保證類型,並了解其法律後果。唯有知己知彼,你才能在情義與風險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避免讓親友的債務成為你無法承受的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有什麼差別?
A: 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如果追討無效才能找你。而連帶保證人則不能主張這項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要求清償,如同主債務人一樣。
Q: 我簽了保證書,什麼時候會被要求還錢?
A: 如果是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是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且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你才需要代為清償。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一旦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隨時可以向你要求清償,無需等待。
Q: 如果主債務人跑路了,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受破產宣告,或者其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即使你是普通保證人,也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為此時再要求債權人去追討已無實益。
Q: 債權人說要延期還款,我需要同意嗎?
A: 如果主債務是定有期限的債務,且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但未經你的同意,那麼你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因此,若債權人提出延期,你應明確表示是否同意,並保留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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