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代償不吃虧:保證人求償權益全攻略
身為親友保證人,您可能曾因為一份信任,簽下了那份沉甸甸的保證書。然而,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您代為清償的款項,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嗎?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保證人是有權利向主債務人追討代償款項的。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保證人求償權」的眉眉角角,讓您在代償後,也能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釐清您的身份: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在談求償之前,首先要了解您簽署的是哪種保證契約,因為這將直接影響您的責任範圍與求償策略。
- 普通保證人: 根據 《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定義了保證契約的本質。身為普通保證人,您的責任是補充性的。最重要的是,您享有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強制執行其財產,只有在主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後,才能轉向您求償。但請注意,如果主債務人已破產或財產明顯不足,這項權利就無法主張了。
- 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責任具有連帶性,地位幾乎與主債務人相同。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您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您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在 《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中有所規範。
重點提醒:簽署保證契約前,務必看清楚是「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兩者權責大不同!
您的權利:代償後的求償權與代位權
當您不幸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法律賦予您向主債務人追討的權利,這就是「求償權」與「代位權」。
- 求償權: 這是指您代償後,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所支付款項的權利。它的核心法源是 《民法》第749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白話來說,一旦您代償,您就在清償的範圍內,取代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求償範圍通常包含您實際代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為此支付的必要執行費用等。
- 代位權: 除了《民法》第749條, 《民法》第312條也提供代位求償的依據: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保證人因有保證關係,對債務履行有利害關係,因此代償後也能依此條文取得代位權,向主債務人求償。
銀行法對保證人的特殊保護
對於向銀行借貸的「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銀行法》第12條之1提供了特別的保障: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借款人有自願提供連帶保證人者。二、借款人有擔保品不足者。三、借款人有信用不佳者。 …銀行辦理第一項但書所定放款,其因借款人違約,而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
這代表什麼呢?
- 現行法(民國104年6月3日施行後):銀行原則上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如果銀行違法要求,該連帶保證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在某些例外情況(如借款人自願提供、擔保不足或信用不佳),銀行仍可要求連帶保證人。
- 若有連帶保證人(無論是舊契約或符合現行法例外情況):銀行在求償時,必須先向借款人追討,不足的部分才能轉向連帶保證人。如果有數名保證人,則應平均分擔。這實質上賦予了這些連帶保證人類似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大大減輕了保證人的壓力。
案例故事:代償後,他成功要回了錢!
故事一:代償房貸的林大哥
林大哥是朋友阿國的連帶保證人,阿國向銀行借了一筆房貸。後來阿國生意失敗,無力償還,銀行便轉向林大哥追討。林大哥的土地因此被強制執行拍賣,所得的148萬元用於清償阿國的債務。林大哥雖然不捨,但他知道自己有權利向阿國求償。
他整理了所有銀行通知、拍賣文件和清償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大哥確實代阿國清償了債務,依據 《民法》第749條,林大哥在實際代償的148萬元範圍內,有權向阿國追討。最終,林大哥成功拿回了代償款項,雖然過程辛苦,但權益得到了保障。
故事二:汽車貸款的詹小姐
詹小姐曾為朋友阿福的汽車貸款擔任保證人。阿福後來未依約還款,銀行便向詹小姐請求清償。詹小姐很擔心,因為她簽的是「連帶保證」,以為自己沒有任何抗辯權。
然而,法院指出,依據修正前的《銀行法》第12條之1(註:此案例發生於現行法修正前,但其精神與現行法例外情況下的求償順序相同),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時,即使有連帶保證人,也應先向借款人求償,不足部分才能向保證人求償。因此,法院判決銀行必須先對阿福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要求詹小姐清償。這讓詹小姐鬆了一口氣,也理解到即使是連帶保證人,在某些情況下仍有法律的保護。
親友保證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 了解保證類型:簽約前,務必弄清楚自己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決定了您的責任輕重。
- 保留清償證據:一旦代償,請務必妥善保管所有付款證明,如匯款單、收據、法院執行命令等,這些是您日後求償的關鍵證據。
- 及時行使求償權:代償後,應盡快向主債務人或共同保證人行使求償權。求償範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執行費用。
- 注意時效:求償權有時效限制,一般求償權時效為15年,但若為利息、違約金等定期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為5年。切勿拖延,以免喪失權利。
- 《銀行法》第12條之1的適用:若您是銀行「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的保證人,請了解現行法規定的保護。對於現行法生效後(民國104年6月3日後)簽訂的契約,銀行原則上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若有連帶保證人,銀行也需先向借款人求償。對於現行法生效前簽訂的連帶保證契約,您也可能享有類似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 舉證責任:在求償訴訟中,您需要證明自己已代償債務的金額及相關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因此,充分的證據是您勝訴的基礎。
結語
擔任親友保證人,雖然是基於信任與情誼,但這份責任不容輕忽。透過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特別是代償後的求償權利,您將能更有底氣地應對可能發生的狀況。務必在簽約前審慎評估,簽約後保留證據,並在必要時及時採取行動,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讓情義成為沉重的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有什麼主要差別?
A: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強制執行其財產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而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相同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通常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在《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的特定銀行貸款(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中,即使是連帶保證人,銀行也必須先向借款人求償。
Q: 我已經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該如何向他追討?
A: 您代償後,即取得了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首先,務必保留所有清償憑證(如匯款單、收據、法院執行命令等)。接著,您可以先嘗試與主債務人協商償還事宜。若協商不成,則應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主債務人償還您代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請注意求償權的時效限制,及早行動。
Q: 如果有多位共同保證人,我代償了全部債務,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要求分擔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當其中一位保證人代償全部或超過其應分擔部分時,可以依據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規定(《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部分。通常情況下,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平均分擔的。
Q: 《銀行法》第12條之1對保證人有什麼特別保護?
A: 《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原則上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銀行違法要求,該連帶保證條款可能無效。即使在符合例外情況下(如借款人自願提供、擔保不足或信用不佳)而有連帶保證人,銀行在求償時也應先向借款人求償,不足部分才能轉向連帶保證人,且若有多位保證人,應平均求償。這大大限制了銀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的權利,提供保證人類似普通保證的保護。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