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開口請你當保證人?先搞懂「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法律風險!
親友開口請你當保證人?先搞懂「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法律風險!
當親友有資金需求,請你幫忙作保時,你是否曾猶豫?「保證人」這三個字聽起來很簡單,但背後的法律責任卻可能天差地遠!在台灣,最常見的兩種保證形式就是「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者在你的責任範圍和權利行使上,有著巨大的差異。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你深入淺出地了解這兩種保證的眉角,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你一次搞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無端背負沉重債務。
什麼是保證人?先從基本認識開始
在法律上,所謂的「保證」,就是當主債務人(也就是借錢的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你(保證人)來代替他負責清償的契約。
根據《民法》第739條,對於保證有明確的定義: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你當保證人,就是承諾當對方還不出錢時,你會幫忙還。這份責任是從屬性的,也就是說,如果主債務不存在,你的保證責任也就不存在。
兩種保證大不同: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了解了保證的基本概念後,接下來就是重頭戲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是所有保證人都必須搞清楚的關鍵。
1. 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你的「護身符」
一般保證的最大特色,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民法》第745條規定: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如果你是一般保證人,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例如銀行)必須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要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確認主債務人確實沒錢可還,或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才能轉而要求你這個保證人來還錢。
這個權利就像你的「護身符」,保護你不會在主債務人還有能力還錢時,就被債權人直接要求代償。
然而,這個護身符也不是萬能的。在特定情況下,你可能會失去先訴抗辯權,例如:
- 你自己拋棄了這個權利(這非常重要,後面會提到)。
- 主債務人被宣告破產。
- 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
2. 連帶保證:沒有護身符,責任重大!
相較於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風險高出許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同一債務」,而且對債權人來說,你們都必須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連帶保證最核心的特點,就是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這表示什麼?
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可以:
- 直接向主債務人請求還錢。
- 直接向你這個連帶保證人請求還錢!
- 甚至可以同時向主債務人和你請求。
你不能以「債權人還沒找主債務人」為由拒絕清償,因為在債權人眼中,你和主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幾乎是相同的。
為什麼會變成連帶保證?
實務上,連帶保證的成立,通常是你在簽署保證契約時,契約條款中明確約定了「願負連帶保證責任」或「拋棄先訴抗辯權」。
你可能會想,《民法》第739條之1不是規定保證人的權利不能預先拋棄嗎?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然而,根據法律解釋和實務見解,《民法》第746條第一款所指的「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就是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所以,你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是有效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這也是為什麼簽署連帶保證時,務必特別小心。
一張表看懂「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
| 特性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果後,才能找保證人 | 無: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 責任範圍 | 從屬主債務人,有順位之分 |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外責任幾乎相同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45條 | 通常契約明示約定或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 |
| 風險程度 | 相對較低 | 極高 |
真實案例故事:看懂保證人的責任有多重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你理解這兩種保證的法律效力。
故事一:簽了連帶保證,銀行直接找上門!
小陳是一位熱心的朋友,為了幫助好友阿華創業,在阿華向銀行申請貸款時,簽下了「連帶保證人」的同意書。當時小陳心想,阿華事業有成後一定會還錢,而且銀行應該會先找阿華吧?
沒想到,阿華的事業不如預期,貸款很快就繳不出來了。銀行在催告阿華無效後,直接向小陳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小陳清償全部債務! 小陳嚇了一跳,趕緊跟銀行說:「你們應該先去找阿華啊!他還有一些房產和存款!」
然而,銀行卻回覆小陳:「您是連帶保證人,根據合約您已經拋棄了先訴抗辯權,我們可以直接向您求償。」小陳這才明白,原來「連帶保證」代表著銀行可以不經過主債務人,直接向他追討債務。最終,小陳不得不面對銀行的求償,並且自己承擔了大部分債務。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一旦簽下「連帶保證」,你就喪失了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你求償,你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故事二:連帶保證人也有可能「免責」?
王先生為他任職的公司向銀行借款擔任了「連帶保證人」。幾年後,公司營運不善,出現了還款困難。王先生很擔心,主動發了一封存證信函給銀行,催告銀行在一個月內,務必向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償還債務。王先生心想,既然我是連帶保證人,銀行應該會直接找我,但我也想盡力促使銀行先向公司追討。
沒想到,銀行過了王先生限定的一個月期限,仍未對公司採取法律行動。於是,王先生向法院主張,根據《民法》第753條的規定,他應該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雖然實務上所稱的「連帶保證」,是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但它本質上仍然是「保證」 ,與真正的「連帶債務」有所不同。因此,如果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限,而主債務的清償期已屆滿,保證人(即使是連帶保證人)仍可以催告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逾期不為請求,保證人就有可能因此免除責任。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即使是連帶保證人,在特定情況下(例如保證契約未定期間,且主債務定有清償期),仍可能透過《民法》第753條的催告程序來主張免責。這顯示了法院在解釋連帶保證時,仍會兼顧保證的從屬性本質,並非完全等同於連帶債務。
給親友保證人的實用建議:簽名前、簽約後怎麼做?
當你被親友開口要求作保時,請務必謹記以下幾點:
- 簽名前務必三思,仔細審閱合約:
- 搞清楚是哪種保證: 合約中是否有「連帶保證」字樣?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這兩種約定都會讓你成為連帶保證人,風險極高。
- 評估自身風險: 你是否有能力承擔這筆債務?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如何?務必做好最壞的打算。
- 簽約後別放任,持續留意主債務人狀況:
- 定期關心: 即使你成了連帶保證人,也應該持續關注主債務人的還款狀況,避免問題惡化。
- 適時催告: 根據上述案例二的啟示,如果保證契約未定期間,且主債務定有清償期,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你可以考慮依《民法》第753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 萬一要代償,記得行使求償權:
- 如果你不幸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請務必依《民法》第749條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你可以要求主債務人還你代墊的錢,並且你還能代位取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及其擔保品。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以利日後求償。
結論:謹慎作保,保護自己
擔任親友的保證人,是一份基於信任的承諾,但也可能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特別是「連帶保證」,會讓你的責任幾乎與主債務人無異,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你追討。
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請務必花時間了解其中的法律意義,特別是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多一分了解,就能多一分保障,避免因為一時的善意,讓自己陷入意想不到的財務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 最大的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證明主債務人無力償還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而連帶保證人則不享有此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Q: 我已經簽了連帶保證,現在可以反悔或解除保證責任嗎?
A: 一旦簽署了有效的連帶保證契約,原則上不能單方面反悔或解除。保證責任會隨著主債務而存在,直到主債務清償完畢或保證契約約定的期間屆滿。若要解除,通常需要債權人同意,或由主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品替換。但若保證契約未定期間,且主債務定有清償期,你可依《民法》第753條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若債權人逾期未請求,你可能因此免責。
Q: 如果我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我可以怎麼做?
A: 如果你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你可以依《民法》第749條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這表示你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你代墊的款項,並且你還能代位取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及其擔保品(例如抵押權)。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轉帳紀錄等文件,以利日後求償。
Q: 在簽署保證書之前,我應該注意哪些細節以保護自己?
A: 簽署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條款,確認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特別留意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字樣,這會讓你成為連帶保證人。同時,評估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並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這筆債務。如果可以,盡量避免擔任連帶保證人。若必須擔任,可與主債務人簽訂內部協議,明確責任分擔及求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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