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經因為幫親友作保,如今卻收到債權人的求償通知,感到不知所措、心急如焚?在台灣,許多人因為一份情義而簽下保證書,卻不完全了解身為保證人,您其實擁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特別是在被要求清償債務時,如何主張這些權利來保護自己。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民法》中保證人的重要抗辯權利,讓您在面對求償時,能夠掌握法律武器,不再束手無策。
保證的種類:您是哪一種保證人?
首先,釐清您簽署的是哪一種保證,是主張權利的關鍵第一步。在台灣,《民法》將保證分為兩種主要類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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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證:指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並證明主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例如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您請求清償。您的責任是補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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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而言,您們都是「共同」的債務人。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您,或同時向您們請求清償。實務上,簽署「連帶保證」通常被視為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這條文定義了保證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時,保證人代為負責。而您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將決定您在面對求償時,能否主張接下來要談的關鍵權利。
您的第一道防線: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您擁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叫做「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就像一道防火牆,讓債權人不能直接跳過主債務人,就要求您還錢。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證明主債務人真的沒錢或無法清償,才能要求您負責。您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去查封、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如果這些程序都跑完了,主債務人還是還不出錢,那時候債權人才能合法地向您追討。
如何行使先訴抗辯權?
在訴訟程序中,您必須主動且明確地向法院主張您是普通保證人,並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是透過支付命令來向您求償,您則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異議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並主張先訴抗辯權。若您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您就可能喪失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機會。
什麼情況下會喪失先訴抗辯權?
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您仍然會喪失先訴抗辯權。根據 《民法》第746條,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 您已拋棄此權利:例如契約中明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或約定為「連帶保證」。
-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這表示主債務人已無力清償,財產將由法院統一分配,債權人已無須再行強制執行。
-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債權人已證明主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例如經過強制執行後,仍無法足額受償。
案例故事一: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小陳的經驗
小陳多年前幫朋友阿明向銀行貸款作保,簽的是普通保證。最近阿明生意失敗,無力還款,銀行便向法院聲請對小陳發出支付命令,要求他清償貸款。小陳收到支付命令後非常緊張,不知道該怎麼辦。
律點通建議:小陳在收到支付命令後,應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異議狀中明確主張自己是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先向阿明(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小陳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銀行就可以直接對小陳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小陳就喪失了這項重要的防禦權利。
連帶保證人就沒救了嗎?還有其他權利!
許多人聽到自己是「連帶保證人」就覺得天塌下來了,因為這代表您放棄了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但請別灰心,即使是連帶保證人,您仍然可能擁有其他重要的權利!
催告債權人請求權
這是一項常常被忽略,但對保證人非常實用的權利,即使是連帶保證人也可能適用!
《民法》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且主債務的還款期限已經到了,但債權人卻遲遲不向主債務人追討,您可以主動發函(建議存證信函)給債權人,要求他在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您指定的期限內採取法律行動,那麼恭喜您,您可以免除保證責任!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也曾指出,連帶保證人仍可能主張此權利,這點非常重要。
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
另一項保護保證人的權利是針對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變更還款條件的情況。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這表示,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一個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債務,而債權人卻在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那麼您對於這個延期後的債務,原則上可以免除保證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串通,擅自增加保證人的風險與負擔。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 《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原則上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雖然先訴抗辯權可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約定拋棄,但其他例如《民法》第753條的催告權,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仍受到保護。而且根據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3條,即使是修法前成立的保證契約,也適用這些保護保證人的新規定,這對許多老舊保證契約的保證人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保障。
案例故事二:連帶保證人阿華的轉機
阿華幫朋友小李向錢莊借款,簽的是連帶保證。小李還款期限到了,卻人間蒸發,錢莊老闆雖然知道阿華是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找他,但卻遲遲沒有動作,只是偶爾打電話催討。阿華心想,自己是連帶保證人,是不是只能等著被追討?
律點通建議:阿華雖然是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他可以運用 《民法》第753條。阿華可以發出存證信函給錢莊老闆,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錢莊老闆在期限內向小李提起訴訟。如果錢莊老闆在期限內沒有對小李採取法律行動,那麼阿華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大大減輕了自身的負擔。
給被求償保證人的實用建議
- 確認保證類型:仔細檢視您簽署的保證契約,確認自己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會影響您能主張的權利。
- 主動主張權利:無論是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還是在支付命令程序中提出異議,或是依《民法》第753條催告債權人,都必須主動採取行動,權利不會自動生效。
- 留意債務狀況:密切關注主債務人的還款情況,以及債權人是否有與主債務人私下更改還款條件(例如延期清償),這可能影響您的保證責任。
- 保存所有文件:包括保證契約、債權人通知、您發出的存證信函等,這些都是您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結論
面對債務求償,保證人往往承受巨大壓力。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一定的權利來保護自己。了解保證類型、掌握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時機,以及善用《民法》第753條、第755條等規定,都能讓您在法律戰中更有底氣。積極面對、主動主張,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方向,勇敢捍衛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
A: 先訴抗辯權是《民法》賦予普通保證人的權利,指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清償。您是否有此權利,需檢視當初簽署的保證契約。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註明「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您通常就屬於普通保證人,享有這項權利。但若契約明確寫明「連帶保證」,則您已拋棄此權利。
Q: 收到支付命令,我該怎麼主張先訴抗辯權?
A: 若您是普通保證人並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您必須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發出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在異議狀中,您應明確主張您是普通保證人,並行使《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若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會確定,您將喪失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機會。
Q: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是不是就什麼權利都沒有了?
A: 不完全是。雖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但您仍可能享有其他保證人的權利。例如,依《民法》第753條,如果保證契約未定期間,且主債務清償期已屆滿,債權人卻遲遲不向主債務人請求,您可以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權人提告。若債權人未依限提告,您可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
Q: 債權人跟主債務人私下延長還款期限,我還要負責嗎?
A: 根據《民法》第755條,如果您保證的債務有定清償期限,而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那麼您對於這個延期後的債務,原則上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當您得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有任何還款條件的變更,務必確認自己是否已同意,若未同意,這可能是您免責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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