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還債不求人!貸款保證人,你的求償權益全攻略
親愛的貸款保證人,您是否曾為了親友的借貸而簽下保證書?當主債務人不幸無法履行債務時,您可能面臨代為清償的壓力。然而,代人還債後,您的權益並非就此消失!《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保證人的求償權,讓您在履行責任後,也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釐清你的保證類型: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在談求償權之前,首先要了解您簽署的是哪一種保證:
- 普通保證:依據 《民法》第739條,保證人承諾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甚至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仍無效果後,才能要求保證人清償。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解釋:除非主債務人真的「沒錢、沒財產」,否則債權人不能直接找你。
- 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喪失先訴抗辯權。這表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無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請注意:實務上,銀行或金融機構多半會要求簽署「連帶保證」,這使得連帶保證人承擔的風險更高。務必在簽約前仔細確認!
代償後的權利:向主債務人求償
當您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法律賦予您向主債務人追討款項的權利,這稱為代位權:
- 《民法》第749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白話解釋:您幫主債務人還了多少錢,您就能在那個範圍內,取代原本債權人的地位,向主債務人討回這筆錢。這就像是您買下了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一樣。
共同保證人怎麼辦?內部求償的原則
如果同一筆債務有多位保證人(共同保證人),他們之間又該如何分擔責任呢?
- 《民法》第748條: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白話解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多位保證人通常會對債權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但這僅是對「債權人」而言,共同保證人「內部」的責任分擔則另有規定。
- 《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白話解釋:共同連帶保證人之間,原則上應平均分擔債務。
- 《民法》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白話解釋:如果您是共同保證人之一,代償了全部債務,您只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應分擔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同時,您也能在求償範圍內,取代債權人向他們追討。
實務案例解析:共同保證人應「平均分擔」
情境故事:老王的友情代價
老王、小陳、阿明和阿華是多年好友。為了幫助朋友林安怡創業,四人義氣相挺,共同擔任林安怡向銀行的連帶保證人。不幸的是,林安怡的事業失敗,無力償還貸款。銀行轉而向四位保證人追討,最終由老王一人代償了120萬元。老王心想:「我還了這麼多,小陳他們也該還我!」於是向小陳請求償還全額120萬元。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老王、小陳、阿明和阿華是共同保證人,依據 《民法》第280條和第281條,他們之間應平均分擔債務。假設總債務為150萬元(未受償部分),四人平均分擔,每人應負擔37.5萬元。老王代償了120萬元,遠超過他應負擔的37.5萬元,因此他可以向小陳、阿明和阿華各請求償還37.5萬元,而不是要求小陳一人償還全部120萬元。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平均分擔」的概念。如果您代償了全部,只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他們各自應負擔的份額。
物上保證與人保的關係:誰先負責?
如果債務除了有人保(個人保證)外,還有物保(物上保證,例如用房屋設定抵押權),兩者之間誰的責任優先呢?
- 物上保證:指第三人以其財產(如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權,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物上保證人僅以該擔保物負有限責任。
- 人保:指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負無限責任。
實務主流觀點:法院多半採 「物之擔保責任優先於人之保證責任」 的原則。這是因為物上保證人只用特定財產負責,而個人保證人要用全部財產負責,基於公平原則,應先就物保的財產取償。
《民法》第879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白話解釋:物上保證人代償後,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如果還有其他保證人,則會依據比例計算各自應分擔的責任。但通常物上保證人代償後,是不能再向個人保證人求償的。
實務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權益
- 簽約前務必釐清:了解您簽署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保證人或物上保證。搞清楚責任範圍,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內部約定要明確:若有多位共同保證人,建議事先以書面約定好彼此的債務分擔比例,避免日後爭議。否則,就是平均分擔。
- 保存清償證明:一旦代償債務,務必妥善保存所有清償證明文件,如銀行收據、匯款證明、債權讓與證明書等,這些都是您行使求償權的重要證據。
- 及時行使求償權:求償權有時效限制,代償後應儘快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以免權利消滅。
- 注意物保與人保的關係:若有物上保證存在,了解「物保優先於人保」的原則,這會影響您求償的對象和範圍。
結語
擔任貸款保證人是一份沉重的責任,但這不代表您在代償後就必須默默承受損失。透過了解《民法》賦予您的求償權,並採取適當的實務操作,您仍然有機會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所有貸款保證人,在面臨困境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在代償後求償權有什麼不同?
A: 代償後,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相同的,都能依《民法》第749條向主債務人追討代償的款項。主要的差異在於「代償前」債權人追討的順序。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果後才能找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則無此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
Q: 如果我是共同連帶保證人之一,代償了全部債務,我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要求他們也還我全部嗎?
A: 不行。依據《民法》第280條和第281條,共同連帶保證人之間原則上是「平均分擔」債務。如果您代償了全部債務,您只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應分擔的部分,而不是要求他們償還全部。例如,三位共同保證人,您代償了100萬元,則您只能向另外兩位各請求償還約33.3萬元。
Q: 主債務人進入債務清理程序(如更生或清算),我這個保證人還需要負責嗎?代償後還能求償嗎?
A: 是的,即使主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保證人的責任原則上不受影響,您仍需承擔保證責任。不過,如果您因此代償了債務,您仍可依《民法》第749條的代位權,承受債權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原本可以受償的權利,向主債務人求償。這表示您會成為主債務人債務清理程序中的債權人之一。
Q: 如果除了我這個個人保證人,還有其他人提供了不動產作為抵押(物上保證),我代償後可以向物上保證人求償嗎?
A: 根據台灣實務主流見解,通常採「物之擔保責任優先於人之保證責任」原則。這意味著,如果物上保證人代償了債務,原則上不能再向個人保證人求償。反之,如果您是個人保證人,代償了債務,則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但通常不能直接向物上保證人求償,除非有特別約定或其內部關係認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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