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別慌!被求償時,您還有這些自保權利!
您是否曾基於情誼、信任,為親友的債務簽下「保證」二字?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權人轉而向您求償時,那份焦慮與不安,我們完全理解。許多保證人以為簽了字就只能認命,但事實上,台灣民法賦予保證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撤銷或終止保證契約的權利。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這些法律武器,讓您在面對求償時,不再手足無措!
一、什麼是保證契約?保證人的責任從何而來?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保證契約的本質。根據《民法》的定義,保證契約是一種「從屬性」的契約,意思是它的存在與效力,必須依附在一個「主債務」之上。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您之所以成為保證人,是因為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所欠款或承諾,而您同意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時,由您來代為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主債務本身不存在、無效,或有其他問題,那麼您的保證責任也可能隨之無效或消滅。 這就是保證契約最重要的「從屬性」原則。
二、保證契約無效或可撤銷的關鍵情境
了解了保證契約的從屬性,接下來我們看看哪些情況下,您的保證契約可能是無效的,或是您可以主張撤銷的:
1. 主債務本身就不存在或未生效
如果主債務根本不存在,或者主債務契約因為某些條件沒有成就而還沒生效,那麼保證債務自然也無從依附,因此是無效的。例如,主債務契約約定「必須完成某項手續後才生效」,但該手續從未完成,那麼主債務契約就未生效,您的保證契約也就不生效力。
2. 主債務有「撤銷權」,保證人也能主張
即使主債務存在,但如果主債務人對於「債務的發生原因」有撤銷權,例如主債務人是被詐欺或脅迫才簽約的,那麼保證人也可以主張拒絕清償!
《民法》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賦予保證人一個強大的保護傘,讓您能以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來對抗債權人。這再次體現了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3. 保證人簽約時,自身受到詐欺或脅迫
如果當初您是在不清楚真相、被騙,或是受到威脅恐嚇的情況下,才簽下保證契約,那麼您的意思表示就是有瑕疵的,依法可以撤銷。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詐欺: 債權人或第三人故意隱瞞事實或告知不實資訊,讓您誤信而簽約。您需要舉證證明有詐欺行為,且您是因此陷入錯誤才簽保證書。如果是第三人詐欺,還需證明債權人知情或應知情。
- 脅迫: 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法手段威脅您,讓您心生恐懼而不得不簽約。法院會綜合判斷當時情境、您的智識程度等,判斷您的自由意志是否受到壓制。
重要提醒: 撤銷權有時間限制!《民法》第93條規定,您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或者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會消滅。
4. 未定期間的保證,可以終止!
如果您簽的是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例如為某人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在一定金額內做保證,那麼您並非永遠被綁住。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這表示您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要注意,終止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也就是說,您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後才發生的債務不負責任,但通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您還是要負責的。
三、實務案例分享:保證人成功免責的真實故事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或許能讓您對自己的情況有更清晰的認識。
案例一:主契約未生效,保證人免責
小王為他的朋友阿明向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經銷合約」擔任保證人。這份經銷合約裡有這麼一條:「必須完成抵押權設定後,此合約才正式生效。如果無法完成設定,合約自動作廢。」
結果,因為種種原因,抵押權設定一直沒有完成。公司後來因為阿明沒有履行經銷合約,就轉而向小王求償。小王心想:「主契約都沒生效,我的保證還要算數嗎?」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保證債務是從屬性的,主債務契約既然約定要完成抵押權設定才生效,而這個條件沒有成就,那麼主債務契約就沒有生效。既然主債務契約都沒生效,小王所擔保的保證契約也就沒有獨立存在的基礎,因此是無效的。小王成功免除了保證責任。
您的啟示: 簽署保證契約前,務必仔細審閱主債務契約的生效條件。如果主債務契約本身就沒有生效,您的保證責任可能也就不存在。
案例二:被詐欺簽約,保證人免責
李太太為她的兒子向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書,其中包含一筆美金3萬元的款項。李太太事後發現,這筆美金3萬元根本不是兒子欠公司的,而是公司為了灌水債務,自己匯到兒子帳戶裡再要求和解的!李太太覺得自己被騙了,於是主張撤銷這筆美金3萬元部分的協議。而您,正是這份協議的連帶保證人。
法院怎麼判? 法院查證後認定,公司確實有詐欺行為,故意讓李太太誤信這筆錢是兒子欠的,導致李太太因錯誤而簽下協議。既然李太太可以撤銷這筆美金3萬元的債務,那麼身為保證人,您也可以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拒絕履行這筆美金3萬元的保證責任。您也因此免除了部分保證責任。
您的啟示: 如果您能證明主債務人或您自己是因為被詐欺才簽訂契約,就有機會撤銷該意思表示,進而免除保證責任。保留所有對話、文件等證據非常重要。
四、保證人自保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求償,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仔細審閱所有契約文件: 重新檢視您簽署的保證契約,以及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契約。注意條款內容、保證範圍、期間、金額等。特別是主債務契約是否有附帶條件、生效日期等。
- 蒐集證據: 如果您認為存在詐欺、脅迫、主債務無效等情況,請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對話錄音、訊息紀錄、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證據是您主張權利最有力的武器。
- 確認主債務狀況: 了解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係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效。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詢問,或透過其他合法途徑了解。
- 及時行使權利: 如果您要主張撤銷權,請務必注意《民法》第93條的除斥期間限制。對於未定期間的保證,若要終止,也應及早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保留通知證明。
- 不輕易簽署任何文件: 在您釐清所有狀況前,不要在任何新的文件上簽字,以免造成不利。
五、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您的權益
作為保證人,您並非只能被動承受一切。台灣民法提供了多種途徑,讓您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保證契約的無效、撤銷,或終止保證責任。關鍵在於您是否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積極採取行動。
請記住,仔細審閱契約、蒐集證據、了解主債務狀況,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權利,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身陷困境的您,點亮一盞明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證契約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A: 不一定。如果您是在被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保證契約,或者主債務契約本身就無效、未生效,您就有可能主張撤銷或保證契約無效。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您也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責任,但僅限於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
Q: 我怎麼知道主債務有沒有問題?
A: 您可以主動向主債務人了解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細節、契約內容、履約狀況等。如果主債務人是被迫簽約、或是契約約定的生效條件未成就,這些都可能影響到保證債務的有效性。務必仔細核對所有相關文件。
Q: 如果我是被騙簽的保證,該怎麼辦?
A: 您必須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您受騙的證據,例如:對話錄音、訊息截圖、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然後,您需要依法在發現詐欺後一年內,向債權人主張撤銷您的保證意思表示。如果詐欺者是第三人,您還需證明債權人知情或可得而知。
Q: 我可以終止保證責任嗎?
A: 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未定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根據《民法》第754條,您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終止後,您對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才發生的主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但對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您仍需負責。
Q: 如果我已經代償了部分債務,後來發現保證契約無效,還能把錢要回來嗎?
A: 可以。如果保證契約因為撤銷或無效而失去效力,您已支付的款項將被視為「無法律上原因」的給付。根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您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返還您代償的款項。這也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保證契約的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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