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保證人被求償了?別慌!您的權利與求償指南
當您基於信任或情誼,為他人擔任了保證人,卻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被債權人要求清償,這份壓力與困惑想必讓您倍感煎熬。許多人可能因此感到無助,甚至認為代償了就只能自認倒楣。然而,身為保證人,您並非只能默默承受!台灣的法律賦予保證人重要的「求償權」,讓您在代償後有機會向應負責的人討回這筆錢。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解析相關法律條文,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告訴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讓您的善意成為無法彌補的損失。
保證人代償後,有哪些求償權利?
當您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法律為了平衡您的付出,賦予您向主債務人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的權利,這就是「求償權」。
對主債務人的求償:代位權的行使
這是保證人最主要的求償對象。當您代主債務人還錢後,法律讓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直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墊的款項。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什麼是保證: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就是您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由您來代為清償。而當您真的代償了,依據《民法》規定,您的權利就產生了: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您代主債務人還錢,在您清償的範圍內,您就取得了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您可以像原債權人一樣,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即使您是「連帶保證人」,代償後也同樣可以依此條文向主債務人求償全部,而非僅是分擔部分。
對其他共同保證人的求償:分擔義務
如果這筆債務不只您一位保證人,還有其他共同保證人,那麼當您代償了全部或超過您應分擔的部分時,您也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份額。
《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這表示,多位保證人通常會負「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請求全部清償。
而共同保證人之間,彼此的內部關係則依《民法》連帶債務的規定:
《民法》第281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也就是說,當您這位共同保證人代償了債務,讓其他共同保證人也因此免除了責任,您就可以依此條文向他們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原則上,若無特別約定,這個分擔就是平均分擔。例如,有三位共同保證人,您代償了全部,就可以向另外兩位各求償三分之一。
物上保證人的求償權
除了以人身擔保的保證人外,還有一種「物上保證人」,是指提供自己的財產(例如房子或土地)設定抵押權,來擔保別人的債務。當物上保證人的財產被拍賣清償債務,或他代為清償債務後,依《民法》第879條規定,他同樣可以在清償的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向主債務人求償。如果物上保證人同時也是人保保證人,其分擔責任的計算會更為細緻,需考量抵押物價值與保證人應負責任的比例。
實際案例解析:看看他們怎麼拿回錢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將法律概念具體化,看看保證人是如何成功行使求償權的。
案例一:小陳代償房貸,成功向老王求償全部
小陳看在多年情誼上,為老王向銀行借貸的房屋貸款擔任了連帶保證人。沒想到老王後來經營不善,遲遲無法繳納房貸。銀行在多次催討無果後,直接向身為連帶保證人的小陳追討,並聲請強制執行小陳名下的土地。最終,小陳的土地被拍賣,所得的148萬元全數用於清償老王的房貸。
小陳雖然心痛土地被拍賣,但他並沒有放棄。他依據《民法》第749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王償還他代償的這148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確實代主債務人老王清償了債務,因此判決小陳勝訴,老王必須償還小陳代償的全部款項。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連帶保證人,只要您實際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就有權利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包括因執行產生的必要費用。
案例二:阿明代償公司債務,向共同保證人小華請求分擔
阿明和小華是多年的事業夥伴,兩人共同為他們合夥經營的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並都擔任了這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後來甲公司營運困難,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便向阿明追討,阿明為了避免公司和個人信用受損,只好獨自清償了高達4300多萬元的債務。
阿明清償後,認為小華身為共同連帶保證人,也應負擔一部分責任。於是,他依據《民法》第748條、第280條和第281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華償還其應分擔的款項。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與小華是共同連帶保證人,且沒有其他特別約定分擔比例,因此應平均分擔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小華必須償還阿明其應分擔的款項,約為1700多萬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有多位共同保證人時,其中一人代償了債務,使其他共同保證人也免除責任時,這位代償者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平均分擔」的部分。
保證人求償,您該這樣做!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了法律依據和實際案例後,接下來是您最關心的:具體該怎麼做才能成功求償?
1. 確認保證性質與保留清償證據
- 確認保證契約性質: 務必釐清您當初簽署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通常沒有《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這會影響您被求償的時機,但不影響您代償後的求償權。
- 妥善保留所有清償證據: 這是求償的基石!無論您是直接支付給債權人、透過匯款、還是因法院強制執行而被扣款,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明,例如:
- 匯款單據、銀行對帳單
- 法院的執行命令、拍賣通知、分配表
- 與債權人簽訂的清償協議書
- 任何能證明您代償事實和金額的文件。
2. 釐清求償對象與範圍
- 主要求償對象:主債務人。 您可以依《民法》第749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因代償產生的必要費用,如訴訟費、執行費等)。
- 次要求償對象:其他共同保證人。 如果有其他共同保證人,您可以依《民法》第281條,請求他們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如果其中有共同保證人無力償還,其不能償還的部分會由您與其他有資力的共同保證人按比例分擔(《民法》第282條)。
3. 注意求償時效
保證人代償後取得的求償權,其時效通常會與您代償的「原債權」時效相同。例如,若原債權是銀行借款,時效可能為五年。因此,在您代償後,應盡速行使求償權,以免超過時效而喪失權利。
4. 留意內部關係的影響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可能存在複雜的「內部實質關係」,例如共同投資、合夥關係等。這時,法院在判斷您的求償權時,會深入探究這些實質關係,而非僅看形式上的保證契約。如果法院認定您實際上也是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投資人,您的求償權可能會受到限制,無法依單純保證人地位向名義上的主債務人求償全部。
重要提醒: 當您面臨求償問題時,務必仔細審視您與主債務人、其他保證人之間的真實關係,這對求償結果至關重要。
結論:掌握權利,安心面對
擔任保證人被求償,確實是一段艱辛的過程。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求償的權利,讓您的付出有機會獲得彌補。從了解法條、妥善保留證據,到釐清求償對象和範圍,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權益,讓您在面對困境時,能夠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連帶保證」?它跟一般保證有什麼不同?
A: 「一般保證」下,保證人擁有《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意思是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且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追討。而「連帶保證」則不同,連帶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甚至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儘管如此,連帶保證人代償後,仍有權向主債務人請求全部償還。
Q: 我代償後,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才能向主債務人求償?
A: 您需要準備所有能證明您已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相關文件。這包括但不限於: 1. 您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契約書。 2. 您向債權人支付款項的證明,如匯款單、銀行對帳單、收據等。 3. 若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代償,則需保留法院的執行命令、拍賣通知、執行分配表等文件。 4. 任何能證明代償金額和事實的書面資料。這些都是您未來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的關鍵證據。
Q: 如果主債務人沒錢,我還能拿回錢嗎?
A: 這是保證人求償的最大風險。即使您取得了法院的勝訴判決,若主債務人確實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例如名下無房產、無存款、無薪資等),那麼您的求償權利可能難以實際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需要持續關注主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考慮與其協商分期償還。若有其他共同保證人,您也可以轉向他們請求分擔。
Q: 我代償的金額可以包含利息和訴訟費用嗎?
A: 是的,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這通常包括主債務的本金、代償時產生的利息、違約金,以及您為了代償或求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支付給債權人的手續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民法》第749條規定您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代表您可以將原債權人能向主債務人請求的項目,一併向主債務人求償。
Q: 如果有多個共同保證人,其中一人代償了全部,他可以向其他人要求什麼?
A: 若有多位共同保證人,其中一人代償了全部債務,使其他共同保證人也免除責任,則這位代償的保證人可以依《民法》第281條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分擔的部分」。原則上,若保證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這個分擔的比例是平均分擔。例如,有三位共同保證人,代償者可以向另外兩位各請求償還債務總額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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