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為了情誼或親情簽下保證書,如今卻面臨銀行或債權人的求償壓力,是不是讓您心急如焚,不知所措?在台灣,擔任房貸或其他債務的保證人,確實伴隨著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別擔心,這不代表您就束手無策!身為被求償的保證人,您有權利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應負責任的範圍,以及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保證人的重要規定,透過實用案例,幫助您在面對求償時,能夠沉著應對,有效保護自己。
搞懂保證人類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首先,您必須釐清自己簽署的是哪一種保證契約,因為這將直接影響您被求償時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保證契約?
根據 《民法》第739條的規定,保證契約的核心精神是: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白話來說,就是當主債務人(例如房貸借款人)無法或不願償還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代替主債務人來履行清償責任。
普通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您就享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表示,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並且證明執行後仍然沒有辦法清償債務,才能轉而向您這位普通保證人求償。這是普通保證人最有利的防禦武器。
然而, 《民法》第746條也列舉了幾種情況,會讓普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 保證人預先拋棄此權利。
- 主債務人已經受破產宣告。
- 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
相較於普通保證,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就重得多。 《民法》第748條規定,當有多位保證人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應負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可以直接向任何一位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連帶保證人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去追討主債務人。因此,簽署連帶保證契約時務必特別謹慎。
關鍵時刻!保證人自保的幾大權利
即使您是連帶保證人,也並非完全沒有主張權益的空間。以下幾種情況,可能讓您有機會減輕或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
這是一個常常被忽略,卻對保證人影響重大的權利。 《民法》第755條規定: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債權人(例如銀行)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您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這是為了避免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變更條件,卻讓保證人承擔更大或更久的風險。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
如果主債務人有提供抵押品(例如房地設定抵押權)作為債務擔保,但債權人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拋棄或處分了這些擔保物權,您可以在被拋棄權利的限度內,主張免除您的保證責任。因為這些擔保物本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降低您的風險。
多位連帶保證人,其中一人被免責
如果有多位連帶保證人,而債權人卻免除了其中一位保證人的責任,根據 《民法》第276條的類推適用,其他連帶保證人可以就該被免除責任的保證人應分擔的部分,主張減免自己的責任。這保障了連帶保證人之間的公平性。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您的權利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情況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小陳的房貸保證心事——先訴抗辯權的關鍵時刻
小陳是朋友小李房貸的普通保證人。最近小李因為生意失敗,房貸開始遲繳,銀行便轉而向小陳要求清償。小陳心想:「我是普通保證人,不是應該先去找小李嗎?」他向銀行主張,銀行應該先對小李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確認小李真的沒錢還之後,才能找他。
銀行一開始不以為意,認為可以直接向小陳求償。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明確要求銀行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已經對小李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如果銀行無法證明,小陳的先訴抗辯權就成立,法院會判決小陳在銀行對小李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需負清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作為普通保證人,一定要勇敢主張您的先訴抗辯權!
案例二:阿美姐的連帶保證困境——銀行延期清償的意外轉機
阿美姐為姪子阿華向銀行借款1200萬元擔任連帶保證人,阿華也提供了房地設定抵押權。後來阿華還款困難,銀行為了讓他有喘息空間,便與阿華達成和解,同意將剩餘債務延期分期清償,甚至塗銷了阿華的抵押權,但這些過程都沒有知會或取得阿美姐的同意。
當銀行轉向阿美姐求償時,阿美姐主張,銀行未經她同意就私自與阿華更改還款條件,甚至放棄了抵押權,依據《民法》第755條,她的保證責任應該免除。法院最終採納了阿美姐的主張,認為即使是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若未經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的責任仍可免除。這證明了即使是連帶保證人,仍有機會主張權益,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遵守法律規定。
被求償了怎麼辦?保證人自保操作指引
面對求償,請保持冷靜,並依循以下步驟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審閱保證契約:確認您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以及保證的範圍和期限。這是所有主張的基礎。
- 核對主債務狀況:了解主債務人目前的還款狀況、債務餘額,以及債權人是否已對主債務人採取過任何催討或執行措施。
- 主張先訴抗辯權: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務必向債權人明確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
- 檢視債權人行為:確認債權人是否有未經您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拋棄擔保物權,或免除其他連帶保證人責任的情況。這些都可能是您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依據。
- 留意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權:如果您的保證是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您可以考慮依 《民法》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以避免未來新增債務的責任。
結論
擔任保證人絕非兒戲,但被求償時也無需過度恐慌。了解自身是普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掌握《民法》賦予保證人的各項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因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而免責等,並仔細檢視契約與債權人的求償行為,是您有效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在面對求償時,更有信心與能力去主張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有什麼根本上的差異?
A: 主要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代表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連帶保證人不能拒絕。
Q: 如果債權人(例如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我的保證責任會因此免除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755條,如果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就允許定有期限的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您原則上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這是為了保護保證人,避免因清償期延長而增加風險。
Q: 主債務人有提供抵押品,但債權人後來卻放棄了這些抵押品,我的保證責任會受影響嗎?
A: 會的。如果債權人拋棄了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您可以在債權人所拋棄權利的限度內,主張免除您的保證責任。因為這些擔保品本來可以降低您的清償風險,債權人無故拋棄,不應由保證人承擔額外風險。
Q: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但債權人卻免除了其他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我的責任會因此減少嗎?
A: 會的。根據《民法》第276條的類推適用,如果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位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您身為其他連帶保證人,可以就該被免除責任的保證人應分擔的部分,主張減免您的責任。例如,如果有三位連帶保證人,其中一位被免除,您可主張減免1/3的責任。
Q: 最高限額保證是什麼?我該如何避免責任無限擴大?
A: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您在一個約定的最高金額範圍內,為主債務人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負責。如果您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約定期間,根據《民法》第754條,您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後,對於通知送達後新發生的債務,您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了,但終止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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