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房產要被拍賣?先搞懂「底價」怎麼定!
當您面臨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拍賣時,心中最大的擔憂,莫過於自己的房產會不會被低估、賤賣。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是如何規範拍賣底價的設定,並提供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如何積極爭取權益的實用建議。
拍賣底價,是確保您的財產能以合理價格出售的關鍵。它不僅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同時保障您作為債務人的權益,避免財產價值被嚴重低估。那麼,這個「底價」究竟是怎麼來的呢?
不動產拍賣底價的法律依據
在台灣,不動產拍賣底價的設定,主要依據《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1. 鑑定人估價:底價的起點
您的不動產在拍賣前,並非隨意定價,法院會委託專業人士進行估價。
《強制執行法》第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執行法院必須命令鑑定人對您的不動產進行專業估價。鑑定人會根據市場行情、不動產狀況、周邊環境等因素,給出一個估定價格,這個價格是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即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2. 法院的職權與您的意見:底價的核定
雖然有鑑定報告,但最終的底價核定權仍在法院,不過您的意見也很重要!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法院在決定拍賣底價時,有義務詢問您(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意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您應該積極參與,表達您的看法,並提供有利於提高底價的資料。
3. 流標與減價拍賣:底價的調整
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價格未達底價,法院會怎麼做呢?
- 《強制執行法》第91條:如果第一次拍賣流標,債權人可以選擇承受不動產。如果債權人不承受,法院會定期再行拍賣,此時可以酌減拍賣底價,但每次酌減數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 《強制執行法》第95條:如果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且債權人也不願承受,則會進入一個「特別變賣程序」。若在三個月內仍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您的不動產執行程序就可能被視為撤回,查封也會被撤銷。
這些條文顯示,拍賣底價並非一成不變,它會隨著拍賣程序進行而有所調整,但也有其限制。
實務案例:什麼情況下您可以爭取權益?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向法院主張拍賣底價不合理。
案例一:鑑定報告太舊,房價早已變動!
小陳的房子要被強制執行拍賣,法院卻拿了四年前的鑑價報告作為底價。小陳心想:「這幾年房價漲跌這麼大,周邊都蓋了新大樓,四年前的估價怎麼能代表現在的價值?」他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應該重新估價。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前次估價與本次拍賣相隔將近四年,期間國內外經濟情勢和不動產市場確實可能發生重大變動。此外,拍賣條件(例如:是否點交)的改變,也會影響不動產的價值。因此,法院同意小陳的異議,要求重新評估不動產價格。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的不動產鑑價報告是好幾年前的,或是周邊環境、市場行情有明顯變化,您有充分理由向法院主張重新鑑價,確保底價能反映最新的市價。
案例二:底價與實際價值「顯著不相當」!
老王的土地被行政執行處拍賣,鑑定報告估價兩億多元,但執行處卻以僅兩千四百萬元(大約是鑑價的十分之一)的底價進行拍賣。老王認為這根本是賤賣,嚴重損害了他的權益,於是聲明異議。
法院怎麼說?
法院裁定,將價值兩億多元的土地以兩千四百萬元為底價拍賣,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對於債權人及債務人確實造成鉅額損害,因此撤銷了該拍賣程序。
給您的啟示: 雖然法院在核定底價上有裁量權,但如果底價與鑑定價格或實際市場價值之間存在顯著、巨大的落差(例如只剩十分之一),您可以主張底價設定有瑕疵,嚴重損害您的權益,並依法聲明異議。
債務人自保實用建議:別讓權益睡著了!
面對強制執行,您並非只能被動接受。積極參與和了解程序,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
1. 積極參與詢價程序
當法院通知詢問底價意見時,務必出席。您可以:
- 提供最新實價登錄資料: 查詢您不動產周邊類似物件的近期實價登錄價格,作為底價應與市價相當的證明。
- 提出其他專業估價報告: 如果您曾委託其他專業估價師進行估價,可以將報告提交給法院參考。
- 說明不動產的優勢: 強調您的不動產有何獨特優勢(例如:學區、交通便利、屋況良好等),這些都可能影響價格。
2. 適時聲明異議與抗告
如果您認為法院核定的底價過低,或程序有瑕疵,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被駁回,您還可以進一步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3. 主張重新鑑價的時機
根據前述案例,若有以下情況,您可以積極主張重新鑑價:
- 鑑價報告時間過久: 尤其超過數年,市場變化大。
- 不動產市場有重大變動: 例如經濟情勢變化、周邊有重大建設或嫌惡設施。
- 拍賣條件變更: 例如原本「不點交」改為「點交」,通常會影響價格。
4. 了解拍賣條件對價格的影響
拍賣條件,尤其是「點交」與「不點交」,對買家意願和拍賣價格有巨大影響。一般而言,點交的物件較容易拍出高價,因為買家可以直接取得使用權。若您的不動產屬於不點交,可以了解是否有可能變更為點交,以提高拍定機會。
結論:您的權益,由您來爭取!
強制執行拍賣底價的設定,雖然法院擁有裁量權,但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賦予您表達意見、提出證據、甚至聲明異議的權利。積極參與、主動提供資訊,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是您在面對不動產拍賣時,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財產被低估的關鍵。請記住,了解程序、掌握資訊,才能讓您在法律程序中站穩腳跟,為自己的權益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認為法院委託的鑑定人估價太低,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準備最新的實價登錄資料、周邊類似物件的成交行情,或委託其他專業估價師進行估價,將這些有利於提高底價的證據提交給執行法院。在法院詢問底價意見時,明確表達您的質疑,並請求法院重新審酌或重新鑑價。
Q: 拍賣底價已經核定,我還能提出異議嗎?
A: 可以的。如果您認為執行法院核定的底價過低或程序有瑕疵,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異議被駁回,您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Q: 我的房子已經流標兩次了,之後會怎麼處理?
A: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的不動產,執行法院會公告讓有興趣的買受人在三個月內依原拍賣條件應買。如果這三個月內仍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該不動產的執行程序將被視為撤回,法院會撤銷查封並將不動產返還給您。
Q: 拍賣條件「點交」或「不點交」對底價有什麼影響?
A: 「點交」意味著拍定後,法院會協助買受人取得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通常會讓買家意願較高,有助於提高拍定價格。「不點交」則表示買受人須自行解決佔有問題,風險較高,通常會導致拍定價格較低。因此,拍賣條件的設定會直接影響不動產的市場價值和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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