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繳不出來?搞懂「所有權保留」與你的愛車取回權益
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疑問:車貸還在繳,車子究竟算誰的?萬一哪天真的還款困難,車子會不會被直接拖走?面對這些困擾,「律點通」知道您需要的不只是冰冷的法條,更是貼近生活的解答。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車貸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所有權保留,以及它對您身為車貸借款人的影響。
什麼是「所有權保留」?車子為何還不是你的?
當您向銀行或車行辦理車貸購買車輛時,通常簽署的會是一種稱為「附條件買賣」的契約。這不是一般的買賣,而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它的核心精神是: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簡單來說,雖然您已經開著車、使用著車,但直到您將所有車貸付清,或完成契約中約定的特定條件(例如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車子的所有權都還屬於出賣人(通常是銀行或車行)。您僅僅是擁有車輛的占有使用權。這項約定是為了保障貸款方,確保您會依約還款。
銀行或車行何時可以「取回」您的愛車?
當您未能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時,貸款方(出賣人)是有權利取回車輛的。這項權利稱為「取回權」,主要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這表示,如果您:
- 沒有依約還款:這是最常見的狀況。
- 沒有完成特定條件:例如,契約要求您完成某些過戶手續但您未完成。
- 擅自將車輛處分:在未繳清貸款前,您將車子賣掉、抵押給別人,或進行其他處分。
發生上述情況,且這些行為已經妨害到貸款方的權益時,他們就可以依法取回車輛。但請注意,取回車輛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對取回程序也有規定: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0條:「取回權之行使,應準用同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及第18條至第22條所定程序為之。」
這代表貸款方不能隨意強行拖走您的車。通常,他們需要事先通知您,給您一定的時間處理,這也是法律為了保障借款人的權益而設計的程序。
實際案例分享:取回車輛的眉角與您的權利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車子被「偷偷」拖走了,怎麼辦?
小陳買了一輛二手車,向車行辦理了車貸。後來因為生意週轉不靈,有幾期車貸沒繳。沒想到,車行竟然趁小陳不注意時,謊報車輛遺失,然後把車偷偷開走了!小陳得知後非常生氣,認為車行侵權,要求賠償營業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行確實有權利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取回車輛,因為小陳沒有依約還款。但法院也強調,車行雖然有權取回,卻不能用「謊報遺失」這種不當手段。車行因此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詐欺)及民事賠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貸款方有權取回車輛,但必須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濫用權利或採取不正當手段。
案例二:合約寫放棄權利,真的有效嗎?
小李向車行買了一台貨車跑業務,簽訂車貸合約時,合約裡有一條寫著:「買受人(小李)同意放棄《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車行可隨時取回車輛,不需通知。」小李當時沒多想就簽了。後來小李真的還不出錢,車行說要來牽車,小李才想起這條款。他擔心自己是不是真的喪失了所有權利?
最高法院對此類條款有明確的看法: 《動產擔保交易法》中關於取回權行使程序的規定是強制性的,旨在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即使契約中約定買受人拋棄這些權利,該約定也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您簽了這種條款,貸款方依然要遵守法律規定的取回程序,不能隨意不通知就來牽車。這也凸顯了《民法》第247條之1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的保障: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條法規是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保障您的權益。
車子送修期間,修車廠可以扣車嗎?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您的車子還在繳貸款,送去修車廠修理後,卻因為修繕費用沒繳清,修車廠主張要扣車(即留置權),這時候怎麼辦?
《民法》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理論上,修車廠對您的車輛有留置權。然而,在附條件買賣中,車輛的所有權仍屬於貸款方。如果貸款方已經依法將「附條件買賣契約」辦理了登記,那麼在法院執行取回車輛時,通常會認為貸款方的所有權保留權利優於修車廠的留置權。也就是說,即使修車廠主張留置權,可能也無法阻擋貸款方依法取回車輛。
給車貸借款人的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特別是關於「所有權保留」和「違約處理」的條款,了解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 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這是避免一切糾紛最根本的方式。若真的遇到困難,請務必主動與貸款方溝通,尋求可能的解決方案。
- 未繳清前勿擅自處分車輛:在車子所有權還未轉移給您之前,請勿將車輛轉賣、抵押或進行其他處分,以免觸法並導致車輛被取回。
- 了解您的程序權利:即使真的面臨車輛被取回,貸款方也必須遵守《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的程序,例如事先通知。若對方行為不當,您仍有權利主張。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與溝通紀錄:繳款證明、契約書、與貸款方的通話紀錄或信件往來,都是日後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結論
車貸中的「所有權保留」是保障貸款方權益的機制,但這不代表借款人就毫無保障。透過了解《動產擔保交易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您可以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在遇到問題時,懂得如何應對。記住,知法守法,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財產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還沒繳清車貸,車子算是我的嗎?
A: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的「所有權保留」原則,在您繳清所有車貸或完成契約特定條件前,車輛的所有權是屬於貸款方(銀行或車行)的。您僅擁有車輛的占有與使用權,而非完整的所有權。
Q: 如果我真的繳不出車貸,車子會被怎麼處理?
A: 若您無法依約還款,貸款方有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取回車輛。取回後,貸款方通常會將車輛拍賣或變賣,所得價金會優先償還您的貸款。如果變賣所得還有餘額,應返還給您;但若不足清償,您仍需補足差額。法律也規定,貸款方取回車輛後,若未在一定期限內處理,契約會失效,可能無須返還您已付價金,但您仍有權要求貸款方再行出賣標的物。
Q: 車貸合約裡寫我可以放棄某些權利,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相關精神,如果契約條款明顯對您不利,例如要求您拋棄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性權利(如取回前的通知權),這些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因此,即使簽了這樣的條款,貸款方仍需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Q: 如果車子被貸款方取回了,我還有機會拿回來或拿回已繳的錢嗎?
A: 您仍有權利。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的精神,您可以在貸款方取回車輛後的一定期間內,請求貸款方再行出賣該車輛。若車輛拍賣所得價金扣除您的欠款及相關費用後有餘額,您有權要求返還。此外,若貸款方取回手段不當(如未經通知強行拖走),即使他們有權取回車輛,您仍可就其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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