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投資總是充滿機會,但也潛藏著不少法律上的「眉角」。其中,抵押權塗銷無疑是許多法拍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您是否曾得標法拍屋,卻發現土地謄本上仍載有未塗銷的抵押權,讓您心生疑慮?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抵押權塗銷的法律基礎、實務操作與常見爭議,確保您的法拍投資之路暢行無阻。
揭開抵押權塗銷的法律面紗
抵押權的「從屬性」:核心概念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它的存在是為了擔保某個主債權(例如借款)。這就是所謂的「從屬性」。根據《民法》第307條,當主債權因清償、抵銷、時效消滅等原因而消滅時,作為從屬權利的抵押權也會隨之消滅。
《民法》第307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這表示,即使地籍謄本上仍有抵押權記載,只要主債權已不存在,該抵押權在實體法上就已消滅。此時,登記簿上的記載僅是形式,而非權利存在的證明。
排除所有權妨害:您的權利依據
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消滅,或抵押權本身因其他法定事由(如抵押物滅失、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消滅或無效時,登記簿上仍存有抵押權登記,這就構成對您所有權的妨害。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訴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單獨申請塗銷登記:掌握主動權
一般不動產登記需要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但若您持有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訴訟上和解筆錄,則可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這項規定對法拍投資人至關重要,因為您可能難以取得原抵押權人的配合。
法拍投資實務情境:案例解析
情境一:和解筆錄在手,單獨塗銷免求人
小陳透過法拍取得一筆土地,這塊土地的原屋主與債權人曾因抵押權爭議對簿公堂。後來,雙方在法院達成和解,明確約定要塗銷抵押權。小陳取得土地後,想憑著這份法院和解筆錄去地政事務所單獨辦理塗銷,卻被告知筆錄上沒有「被告不協同原告塗銷登記時,原告得逕行塗銷」這樣的字眼,因此無法單獨辦理。
律點通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法院的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即使和解筆錄未明文記載「逕行塗銷」字樣,只要和解內容明確表示抵押權應塗銷,您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塗銷登記。如果地政機關拒絕,您有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規定提起訴願,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情境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隨風而逝
王先生透過法拍取得一塊土地,但地上原有的老舊建物早已拆除滅失,地籍謄本上卻仍載有針對該已滅失建物的抵押權登記。王先生擔心這會影響他未來重建或處分土地的權利。
律點通解析: 依據《民法》第881條前段規定,抵押權會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當作為抵押的建物確實已不存在時,即使登記簿上仍有記載,該抵押權在實體法上已無效力。此時,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可訴請法院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以確保產權的完整性。
法拍投資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法拍屋的抵押權塗銷問題,您可以依循以下步驟:
- 確認抵押權消滅事由: 首先,必須明確抵押權消滅的具體原因。常見原因包括:債務已清償、抵押物(如建物)已滅失、《民法》第880條規定的時效消滅,或該抵押權本身就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務必蒐集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 優先協商取得塗銷同意書: 最簡便的方式是與原抵押權人(或其繼承人)協商,取得其出具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印鑑證明等,會同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特別提醒: 若抵押權人已死亡且債務已清償,根據法務部函釋,其繼承人無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即可出具塗銷同意書。但若繼承人拒絕配合,則需透過訴訟解決。
- 啟動訴訟途徑: 若抵押權人拒不配合或行蹤不明,您可向法院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法院判決抵押權人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若對抵押權是否存在有爭議,也可先提起確認之訴。
- 憑執行名義單獨申請: 若您已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具有確定判決效力的訴訟上和解筆錄,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持該執行名義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地政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准許單獨申請。
- 行政救濟: 若地政機關駁回您的塗銷登記申請,您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規定,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
結語
法拍投資充滿機會,但產權的清晰性是保障您投資效益的基石。了解抵押權塗銷的法律原理與實務操作,不僅能讓您在面對問題時胸有成竹,更能有效預防潛在風險。掌握這些法律「眉角」,讓您的法拍投資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購買法拍屋後,發現有未塗銷的抵押權,我該如何確認其是否有效?
A: 您應先查明該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已消滅,例如是否已清償、時效已過,或抵押物本身已滅失。若主債權已消滅,抵押權原則上即隨之消滅。您可以向原債權人或地政機關查詢相關資訊,或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其效力。
Q: 如果原抵押權人拒絕配合塗銷,我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處理?
A: 最常見的途徑是向法院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權受妨害。若勝訴取得確定判決,該判決即為執行名義,您可以憑此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
Q: 抵押權人已經過世,繼承人也不配合塗銷,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法務部函釋,當主債權消滅導致抵押權消滅時,繼承人無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即可出具塗銷同意書。若繼承人仍拒絕配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履行塗銷義務,憑勝訴判決單獨塗銷。
Q: 我如何判斷一個抵押權是否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雙方心裡沒有某種意思,卻故意做出某種意思表示,目的是為了欺騙第三人。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係。若無實際借貸卻虛假設定抵押權,則該抵押權設定行為是無效的。您需蒐集證據證明其通謀事實,例如資金流向、當事人關係等,並可依侵權行為或代位權提起訴訟請求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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